安全管理网

黔西南州义龙试验区义龙一中二期工程文体馆在建项目“8·13”钢网架坍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10日

2016年8月13日,黔西南州义龙试验区义龙一中二期工程文体馆建设项目在安装钢网架过程中,在网架支座未与柱顶预埋件锚固的情况下(当时风力5.1级),从1轴线往18轴线方向高空散拼安装宽度为3.65m的单元格。当高空散拼安装钢网架到10~12轴线长度大约为30m时,架体发生晃动,造成安装的架体重心位移倾覆失稳,致使整个架体坍塌,坍塌面积约700㎡,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5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州领导高度重视,副省长慕德贵、何力,州委书记张政、州长杨永英等省、州领导同志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做好伤者救治和死者善后工作,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责任追究。同时,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坚决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接到事故报告后,州委、州人民政府立即指派副州长李杰、邓修宇率州直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截至当日19时许,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基本结束。
    遵照省、州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6年8月15日,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州安全监管局、州监察局、州总工会、州住建局、州公安局、州人社局、州质监局、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黔西南州义龙试验区义龙一中二期工程文体馆在建项目“8·13”钢网架坍塌较大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邀请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请有关建筑施工、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专家论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发生事故的义龙一中文体馆属义龙一中二期工程项目的组成部分,该工程项目由贵州义龙(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工程由文体馆、游泳馆、图书馆、办公楼和学生公寓组成,总建筑面积33510.20㎡,进场协议书暂定总价为壹亿贰仟万元;工程建设采用先签订进场施工协议书,然后由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交纳壹仟万元保证金、部分垫资进场施工后再招投标的方式先行开工建设(事故发生时尚未进行招投标)。义龙一中二期工程文体馆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2015年11月30日黔西南州国土资源局义龙试验区分局以《关于顶效镇义龙一中二期工程文体馆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义龙国土函〔2015〕144号)原则同意通过建设用地预审;2015年12月25日义龙试验区发展和改革局(投资促进局)以《关于顶效镇义龙一中二期工程文体馆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区发改批〔2015〕513号)同意立项;义龙试验区规划建设管理局于2015年11月25日颁发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520000201511252号)、于2015年12月3日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5200002001512741号)、于2015年12月7日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52000020151078号),但上述两个文件以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时间先后顺序存在逻辑错误。经义龙试验区有关单位和部门审批(有进场施工协议审批表),贵州义龙(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签订了该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场施工协议书》、《义龙试验区义龙一中二期工程安全生产合同责任书》后,进场开工实施工程建设。
    (二)事故企业情况
    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888号;法定代表人:余恕保;注册资本:壹亿元整;成立日期:2009年7月12日;营业期限:2009年7月12日至2059年7月8日;资质等级(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等十项(具备该项目施工资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909735623;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赣)JZ安许证字〔2004〕000016-8/15,有效期至2016年12月27日。
    (三)相关涉事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贵州义龙(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新桥镇场坝村新盛居委会;法定代表人:邓辉(2016年6月12日至今担任该公司董事长,2016年6月12日前系郑绍坤担任该公司董事长);注册资本:壹亿捌仟肆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13年2月26日;营业期限:2013年2月26日至2033年2月25日;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重大产业项目、城镇功能性项目和水、电、路、燃气等基础建设项目、以及土地开发、房地产业、政府授权的土地收储和资源资产收储等项目的建设投资、经营管理,通过资本运作和利用多种投资进行项目投资和管理,农用地整理,土地复垦,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广告策划、制作、发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0063057207X。
    2.监理单位。贵州广天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名贵阳振兴建筑监理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81号(鑫海大厦)1单元24层2号;法定代表人:曹世兴;注册资本:叁佰贰拾伍万元整;成立日期:1995年11月17日;营业期限:2008年9月26日至2018年9月25日;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业务范围: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等(具备该项目监理资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214485891X。
    二、事故经过
    2016年8月13日,江涛、许敬桃、何俊、何济伦、何济富、江攀、何应兴等人在义龙一中二期文体馆施工现场进行顶部钢网架的吊装(在2016年8月9日,何应兴就已经把在地面整体拼装长为50m、宽为9.95m的单元网格用两台50T的汽车吊装到22.10m标高的柱顶上),当日17时15分左右,当江涛等6人在高空负责从1轴线往18轴线方向进行散拼安装,高空散拼网架到10~12轴线长度大约为30m时(风力5.1级),架体发生晃动,造成安装的架体重心位移倾覆失稳,致使整个架体坍塌,导致正在高空进行散拼安装作业的何俊、何济伦、许敬桃、江涛、何济富、江攀6人随坍塌的架体一同坠落到地面,导致何俊、何济伦2人当场死亡,许敬桃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江涛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何济富、江攀2人受伤。
    三、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以及现场人员在开展自救的同时,立即打电话向120、119请求救助,并向义龙试验区有关部门报告。义龙试验区接到事故报告后,试验区工委、管委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立即率工(管)委办、安监、教育、交建、卫计、公安、民政民宗、人社、市场监管、文体广电等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并安排试验区应急办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州政府应急办。州委、州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州委书记张政、州长杨永英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迅速启动州级应急预案,副州长李杰、邓修宇立即率州直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工作,伤者及时送往医院救治,死者遗体及时送往殡仪馆妥善处理,相关善后赔偿事宜于2016年8月16日全部妥善处理完毕,2名伤者病情稳定,无生命危险,死、伤者家属情绪稳定。
    四、相关涉事单位对该项目的管理情况
    为切实查清事故原因,事故调查组认真制定了事故调查工作方案。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协调组、现场勘验组(专家组)、监管单位调查组、涉事(单位)企业调查组,分别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对涉事企业有关人员和负有监管责任的有关单位(部门)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调查组共出动调查人员24人,询问被调查人员65人次,制作询问笔录75份。
    (一)贵州义龙(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龙投资公司)
2016年4月初(文本签署日期为2016年6月3日,实际签订时间应为4月初),义龙投资公司根据2015年11月23日《义龙试验区2015年第十六次党政联席会议纪要》(党议〔2015〕37号)第三条:“(三)教育方面凡是能够纳入义龙投资公司进行建设的项目原则上尽可能纳入。”的要求,作为建设单位与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进场施工协议书》和《义龙试验区义龙一中二期工程安全生产合同责任书》后,郑重即以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正式组织人员进场施工。
上述调查结果表明:义龙投资公司作为该建设项目业主,没有与施工方签订正式施工合同、没有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没有履行建设单位(发包方)对建设工程的管理职责,更没有将该建设项目交由或者委托有关单位(部门)进行管理。
    (二)义龙试验区教育局
根据2015年4月22日《义龙试验区2015年第四次党政联席会议纪要》(党议〔2015〕11号)第二条:“关于请求将部分教育项目建设交由区直部门和镇负责组织实施的相关事宜。按照区教育局统筹,镇作为实施主体,责任层层承担的原则,由钟贵华同志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将部分教育项目建设交由区直相关部门和镇负责组织实施”。
上述调查结果表明:义龙试验区教育局负责对该项目的具体实施,没有与施工方签订正式施工合同、没有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三)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工程进场施工前有关情况。2015年5月,李国强(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40803196804292910,家庭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金海湾小区)到义龙试验区教育局催要义龙一中一、二期工程的设计费时,在与时任义龙试验区教育局副局长陈宾的交谈中,了解到义龙试验区教育局有意向开工建设义龙一中二期工程但没有建设资金的消息后,李国强在与义龙试验区教育局、义龙试验区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商谈垫资建设义龙一中二期工程的同时,于2016年2月联系到郑重(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20102195606062410,家庭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省政府北街33号),经郑重到义龙试验区考察并商谈好有关进场施工细节后,郑重表示愿意垫资建设。此时,李国强和郑重考虑到需要有资质的建筑公司来签订有关合同和协议,便由李国强联系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与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工程建设的有关协议后,郑重便开始以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展工程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2016年3月,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恕保派人到义龙试验区考察并返回公司通过评审后,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正式同意参与义龙一中二期工程项目建设。
    2.工程进场施工情况
在前期各方商谈和开展正式开工建设准备工作的基础上,义龙投资公司与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签订了该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场施工协议书》和《义龙试验区义龙一中二期工程安全生产合同责任书》,之后由郑重组织人员进场开工建设。
    3.进场后的施工组织情况
郑重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后,虽然以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组建了义龙一中二期工程项目部,但因与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就内部承包合同有关条款没有谈妥,致使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直没有派有关人员到施工现场组织施工。施工中的有关工作均由郑重自行聘请相关人员分别负责。
    4.钢网架安装工程转包、分包情况
   (1)郑重在组织施工过程中,于2016年6月以口头协议的方式将文体馆钢网架安装工程转包给朱学银,并由朱学银代购材料,约定安装单价为180元/㎡。
   (2)朱学银承包到文体馆钢网架安装工程后,于2016年7月以132元/㎡(后调整为152元/㎡)的价格分包给江涛。                                                  
    5.有关施工管理人员情况。郑重在组织现场施工过程中,分别聘请了李国强、陈土瑞(曾用名陈斌)、黄学川、吕康胜、兰木洪、张燕等人分别负责该工程项目的协调、技术、质量、安全、 资料收集等工作,但均未签订劳动合同而以口头约定的方式明确工作职责、工资标准以及支付时间。有关人员具体分工如下:郑  重:直接组织该建设项目的管理(没有建筑行业有关资质证书)。李国强:受郑重的聘请,负责协调该建设项目业主方、施工方有关事项。陈土瑞(曾用名陈斌):受郑重的聘请,担任该建设项目的总工程师(不具备总工程师资格)。朱学银:以口头约定的方式,以个人名义向郑重分包钢网架安装工程,但自己仅负责钢网架材料的采购,又将钢网架安装以劳务转包的方式承包给江涛。江涛:以口头约定的方式,以个人名义从朱学银处转包钢网架安装工程。黄学川:受郑重的聘请,担任该建设项目的施工员,具体负责施工班组间的工作协调,检查钢筋、模板的施工进度(不具有建筑行业技术岗位证书)。吕康胜:受郑重的聘请,担任该建设项目的安全员,具体负责安全管理工作(不具有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兰木洪:受郑重的聘请,担任该建设项目的土建施工员(施工员证已过期)。张燕:受郑重的聘请,担任该建设项目的资料员。涂海: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一级建造师,专业类别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在其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安排其到义龙一中项目部担任项目经理,在事故发生前没有到该项目建设工地履行项目经理职责。
    上述调查结果表明:
    1.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仅与义龙投资公司签订《工程进场施工协议书》和《义龙试验区义龙一中二期工程安全生产合同责任书》,既没有履行项目开工建设前的法定手续,又没有组建项目部,同时在没有与垫资人郑重就内部承包合同达成一致(至事故发生时还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任由郑重以公司的名义进场施工,属于违法出借公司资质行为。
2.郑重在组织建设过程中,把文体馆顶部的钢网架安装工程以劳务分包的方式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朱学银,属于违法转包行为。
3.朱学银又再次把该安装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江涛,属于违法分包行为。
4.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施工单位义务,没有对义龙一中二期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有效的管理;郑重在实际组织建设过程中,聘请了一批没有相关资质的人员进行现场施工管理,还将属于主体建设工程的钢网架安装进行违法转包和分包,导致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四)贵州广天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贵州广天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名贵阳振兴建筑监理有限公司),2011年10月19日注册成立了贵州广天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兴义市分公司。根据公司内部有关规定,分公司每年向总公司缴纳一定金额的管理费用后,以总公司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义龙一中二期工程的监理业务由蔡精与义龙试验区教育局和义龙试验区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洽谈成功,因该工程前期未办理有关开工建设手续,故无法签订正式监理合同,日常监理工作由贵州广天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兴义市分公司负责人王本周安排。    (五)贵州广天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兴义市分公司
贵州广天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兴义市分公司2011年10月19日注册成立,负责人为王本周。2016年4月,蔡精与王本周商定后,由蔡精与义龙试验区教育局和义龙试验区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洽谈成功义龙一中二期工程的监理业务,并明确由蔡精具体负责该工程的监理工作。随后,王本周电话联系龙林(贵州广天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安全监理工程师),通知其任义龙一中二期工程的总监。有关人员具体分工如下:王本周:具体负责贵州广天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兴义市分公司工作(具有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承接到义龙一中二期工程监理业务后,联系龙林作为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明确蔡精具体负责该工程的监理工作。蔡精:2015年到贵州广天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兴义市分公司工作,但有关手续还在原工作单位(贵州骅辉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根据其本人同王本周的商定,担任义龙一中二期工程的现场监理员,具体负责该项目的监理工作。查凤培:蔡精安排其到义龙一中二期工程施工现场负责资料管理。龙林:2016年4月接到王本周的通知,任义龙一中二期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但本人从未到该建设工地履行监理职责。
上述调查结果表明:蔡精和王本周承接到义龙一中二期工程的监理业务后,虽然没有签订监理合同,也没有组建监理项目部,只是电话通知龙林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并明确由蔡精具体负责日常监理工作,但已经形成事实监理,对龙林不到施工现场履行职责、未对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不具备有关资质的人员在现场开展监理工作等问题没有过问,暴露出监理单位对该建设项目管理失控,主体责任不落实。
(六)义龙试验区工(管)委、顶效镇及有关监管部门
1.义龙试验区工(管)委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督促指导不到位;顶效镇党委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该建设项目管理不到位。
2.义龙试验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在颁发有关工程规划许可证书时审核把关不严;义龙试验区交通和建设局行业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没有严格按照“三管三必管”和“打非治违”的要求认真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
上述调查结果表明:义龙试验区工(管)委、顶效镇党委政府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督促指导、属地管理不到位;义龙试验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在颁发有关证书时审核把关不严,义龙试验区交通和建设局行业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
五、专家组现场勘验情况
    (一)现场勘验情况
发生事故的“文体馆”是义龙一中二期工程的组成部分,总建筑面积7105㎡,其中钢网架部分3400㎡,跨度50m,是集文艺演出、篮球场为一体的综合场馆。经专家组现场勘验,事故发生部位位于1~18轴线交E~G轴线之间,设计网架形式为正四角锥,节点类型为螺栓球,结构支撑为下弦节点支座,支座置于框架柱顶22.10m标高上。事故发生前,在地面整体拼装了长为50m、宽为9.95m的单元网格,用两台50T的汽车吊装到22.10m标高的柱顶上,网架支座在未与柱顶预埋件锚固的情况下(当时风力5.1级),2016年8月13日从1轴线往18轴线方向高空散拼安装(宽度为3.65m的单元格),当日17时15分左右,高空散拼网架到10~12轴线时(大约长度为30m左右),架体发生晃动,造成安装的架体重心位移倾覆失稳,使整个架体坍塌。调查组对现场所用的钢网架构件进行了抽样送检,经贵州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进行检验鉴定,检验结果为合格,并出具有检验报告。
    (二)专家组对事故原因的分析
1.施工不当造成钢网架失稳而坍塌。
(1)施工单位对“第一单元”钢网架吊装到柱顶后未就位、钢网架支座与混凝土框架柱顶的预埋件未锚固。
(2)施工单位在钢网架安装施工中未搭设安装支撑架。
(3)受“高空作业拼装件重量、高空作业人员重量、风荷载”等外力因素的作用致使架体重心位移倾覆失稳。
2.施工组织不科学,安全责任不落实。
(1)对“图纸设计说明的重要性”没有重视,没有认真按照“图纸设计说明”的要求施工。
(2)该工程未按照规定编制钢网架吊装专项施工方案,只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有钢网架吊装说明,“说明”没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能指导钢网架吊装工程的施工,且施工组织设计没有完成“编制、审核、批准”手续。
(3)施工现场没有钢网架结构安装的技术人员,操作工人无证上岗,违章作业。
(4)施工单位没有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没有组建项目管理机构,没有进行技术工人培训,没有进行技术交底;项目经理未进场带班生产,吊装作业时安全员未到场。
(5)监理单位在项目监理过程中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未到场,监理员在钢网架吊装时未进行旁站监理。
     综上所述:本次事故的原因如下:一是钢网架吊装安装未到位、钢网架支座未锚固、高空拼装未搭设支撑架、在外力的作用下造成钢网架重心位移倾覆失稳;二是施工单位没有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不按图纸设计说明施工,安装工人无证上岗、违章作业,施工管理混乱,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
六、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钢网架吊装安装未到位、钢网架支座未锚固、高空拼装未搭设支撑架、在外力的作用下造成钢网架重心位移倾覆失稳。
(二)间接原因
1.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施工单位主体责任。在建设单位未提供《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仅凭与义龙投资公司签订的《工程进场施工协议书》和《义龙试验区义龙一中二期工程安全生产合同责任书》,既未组建施工项目部和派驻确保施工安全的技术人员到场,也没有按照规定编制钢网架吊装专项施工方案,又在没有与投资人郑重就内部承包合同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任由郑重以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义进场施工。而郑重在建设过程中,把文体馆的钢网架安装主体工程违法转包给朱学银,朱学银又再次违法分包给江涛。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对义龙一中二期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实施有效的管理。
2.贵州广天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名贵阳振兴建筑监理有限公司)对分公司的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该公司以每年收取一定数额管理费的方式,允许贵州广天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兴义市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但对分公司的经营行为缺乏有效的管理。
3.贵州广天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兴义市分公司监理责任不落实,经营管理混乱。蔡精和王本周承接到义龙一中二期工程的监理业务后,没有组建监理项目部,电话通知龙林担任该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明确由不具备工程师资格的蔡精具体负责日常监理工作,对龙林不到施工现场履行职责且未对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实施方案进行审查监督不到位。对不具备有关资质的人员在现场开展监理工作不重视、不过问,对该建设项目的监管严重失控。
    4.义龙投资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未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在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与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进场施工协议书》和《义龙试验区义龙一中二期工程安全生产合同责任书》后,郑重即以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正式组织人员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没有履行建设单位(发包方)对建设工程的管理职责,更没有将该建设项目交由或者委托有关单位(部门)进行管理。
5.义龙试验区教育局未认真履行项目实施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根据《义龙试验区2015年第四次党政联席会议纪要》(党议〔2015〕11号)、《义龙试验区2015年第十六次党政联席会议纪要》(党议〔2015〕37号)的安排,应当履行对义龙一中二期工程的安全管理责任。但其仅开展了隐蔽工程的验收、建设期间学生安全管理和工程建设中有关水电的协调工作,对建设工程没有认真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也没有对工程的实施委托有关单位或部门负责,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履行项目实施单位的主体责任。
6.义龙试验区工(管)委、顶效镇及有关监管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监管力度不够。
(1)顶效镇党委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该建设项目管理不到位。
(2)义龙试验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在颁发有关工程规划许可证书时审核把关不严。
(3)义龙试验区交通和建设局行业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作为义龙试验区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没有严格按照“三管三必管”和“打非治违”的要求认真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
(4)义龙试验区工(管)委没有统筹、协调和督促好辖区有关职能部门对建设项目开工前法定手续的审批办理工作,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督促指导不到位,导致该建设项目没有完善基本建设程序,脱离监管视线。
七、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黔西南州义龙试验区义龙一中二期工程文体馆在建项目“8·13”钢网架坍塌较大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八、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1.江涛,无相关资格证书,以口头约定的方式从朱学银处转包钢网架安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不按照有关操作规程组织安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之规定。江涛涉嫌犯罪,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郑重,义龙试验区义龙一中二期工程建设项目实际负责人,在没有与施工单位签订有关合同且未安排相关技术人员到施工现场组织施工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开工建设,且聘请不具备相关资质人员分别负责工程建设的有关工作,并将文体馆钢网架安装主体工程违法转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朱学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郑重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陈土瑞(曾用名陈斌),受郑重聘请任该建设项目总工程师,具体负责工程建设中有关技术性工作。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未对钢网架吊装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检查,未安排组织人员对作业人员实施安全技术交底,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的规定。陈土瑞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吕康胜,不具有安全员资格,受郑重的聘请任该建设项目的安全员,具体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在工作中未认真履行安全员工作职责,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之规定。吕康胜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朱学银,无相关资格证书,口头约定向郑重分包钢网架安装工程,但自己仅负责钢网架材料的采购,又将钢网架安装以劳务转包的方式承包给江涛,对钢网架的安装工程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管理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之规定。朱学银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蔡精,与义龙试验区有关部门谈妥工程监理业务后,具体负责该项目的监理工作,但履行监理工作职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之规定。蔡精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涉事企业人员
    1.余恕保,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明知他人以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义进场施工建设,作为法定代表人没有及时采取有关补救措施而听之任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黔西南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其2015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2.曹世兴,贵州广天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对贵州广天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兴义市分公司的经营行为缺乏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支持,对分公司的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黔西南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其2015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3.龙林,贵州广天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安全监理工程师。在明知自己作为义龙一中二期工程项目总监后,从未到该建设工地履行监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由黔西南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资格的处理。
    4.王本周,贵州广天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兴义市分公司负责人,具有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承接到义龙一中二期工程的监理业务后,没有及时向总公司即贵州广天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报告,联系龙林作为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明确蔡精具体负责该项工程的监理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黔西南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其2015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人员
    1.黄福林,义龙试验区顶效镇规划办负责人。没有履行好属地管理工作职责,对辖区内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力度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朱瑞卿(现任中共顶效镇党委副书记、提名镇长候选人),原任中共顶效镇党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分管党建、应急管理、国土、规划、经发、政法、重点工程指挥部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内建设工程的督促检查力度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张芳伦,2015年3月至今任义龙试验区交通和建设局副局长,分管道路运输、海事、交通和建设领域的安全生产以及消防等工作。对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雷传富,2015年2月任义龙试验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15年11月任义龙试验区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在颁发有关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书时审核把关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郑绍坤,2014年3月任义龙新区发展和改革局(投资促进局)局长,2015年2月任义龙试验区发展和改革局(投资促进局)党组书记、局长,2016年6月12日前任贵州义龙(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任期内作为建设单位(发包方)的法定代表人,在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并签订正式施工合同、没有办理有关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没有对该建设项目的管理与有关单位进行交接的情况下,仅签订《工程进场施工协议书》和《义龙试验区义龙一中二期工程安全生产合同责任书》就开工建设,没有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完善相关手续。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吴国明,2014年3月任义龙新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2015年2月任义龙试验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主持工作),2015年11月任义龙试验区交通和建设局副局长(主持工作),2016年8月任义龙试验区工委(管委)办公室副主任,负责义龙试验区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工作。在担任义龙试验区交通和建设局副局长(主持工作)期间,对该项目履行行业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该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7.王波,2014年12月任义龙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副局长(主持工作),2015年2月任义龙试验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主持工作),2015年11月任义龙试验区规划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主持工作),在颁发有关建设规划许可证书时对规划工作监督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8.陈宾(现任义龙试验区木咱镇党委副书记、提名镇长候选人),2015年3月至2016年8月任义龙试验区教育局副局长,分管计财、基建、信息化、综合股和安全等工作。未认真落实教育行业在建项目的安全管理责任,对义龙试验区义龙一中二期工程建设的安全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9.危锐,2015年12月起任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副主任,分管规划、建设、交通、棚户区改造和小城镇建设等工作。作为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分管规划和建设的领导,对义龙试验区义龙一中二期工程文体馆在建项目施工图纸未审、没有向试验区交建局备案、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等突出问题督促整治和监管力度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0.钟贵华,义龙试验区党工委副书记、组织部长,2015年2月兼任义龙试验区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保留原身份不变)。作为义龙试验区教育局主要领导,对教育行业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对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安排部署和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州人民政府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1.潘维维,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副主任,2015年12月起主持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全面工作。作为义龙试验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对管委会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建筑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检查、指导力度不够,没有统筹安排好地方党委政府对义龙试验区义龙一中二期工程文体馆在建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州人民政府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五)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相关企业
    1.贵州义龙(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没有签订正式施工合同、没有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没有履行建设单位(发包方)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义务,也没有对该建设项目的管理和有关单位进行交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黔西南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罚款70万元的行政处罚。
    2.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仅与贵州义龙(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工程进场施工协议书》、《义龙试验区义龙一中二期工程安全生产合同责任书》的情况下,既没有履行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其他的法定手续,也没有组建项目部,又在没有与投资人郑重就内部承包合同达成一致(至事故发生时尚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任由郑重以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进场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黔西南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罚款70万元的行政处罚。。
    3.贵州广天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名贵阳振兴建筑监理有限公司),对分公司的经营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黔西南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罚款7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建议给予行政问责的相关监管单位
    1.义龙试验区顶效镇党委、政府,对辖区内建设项目的属地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责成其向义龙试验区工委、管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义龙试验区教育局,作为负责义龙试验区义龙一中二期工程建设的实施单位,没有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没有安排专人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履行项目实施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和教育工程的行业监管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责成其向义龙试验区管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义龙试验区交通和建设局,作为辖区内建设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没有认真履行行业主管职责,对辖区内未报备的建设项目监管不到位,对建设工程领域“打非治违”力度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责成其向义龙试验区管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义龙试验区工委、管委会,没有督促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的前期审批手续进行严格审核把关,针对部分违规建设行为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治,对建设工程领域“打非治违”重视不够、力度不够,履行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责成其分别向州委、州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认真总结和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九、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该起事故暴露出部分建设工程存在违反基本建设程序、项目手续不完善、项目管理混乱、擅自违法转包分包、以包代管、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不到位、监管措施单一、监管方法不多、监管措施不力、监管手段不硬等突出问题。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把别人事故当成自己事故来对待,把过去的事故当成今天事故来对待,把小事故当成大事故来对待,把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正真做到警钟长鸣,举一反三,防患于未然,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如下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全州各县市(区),特别是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深刻汲取义龙一中二期工程文体馆在建项目“8·13”钢网架坍塌较大事故的沉痛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以及省、州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快实现责任体系“三级五覆盖”,进一步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要进一步加大对新《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贯力度,推进依法治安,强化依法治理,从严执法监管。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领域的安全生产,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认真研究事故防范和工作改进措施,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监管,坚决避免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二)进一步健全建设项目监管体系。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州委“1+3+3”体系中的大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要求,做到统筹兼顾、上下一致、左右协调、齐抓共管、层层分解、层层传导、精准落实好安全监管责任制。按照主体责任、监管责任、领导责任三大责任的划分标准,全面完善和落实好“行业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党委政府属地管理”职责和企业的主体责任。要对在建项目进行不间断的拉网式排查治理,要全天候对施工现场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和现场监管,要真正做到工程建设未完工、现场监管和隐患排查不中断、不停止。同时,对在建项目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尽快完善相关手续;对新建项目必须形成一套科学、合法、合理、手续完备的管理机制,真正做到手续完备一个、条件成熟一个就开工建设一个;未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完善相关手续、前期工作不到位、条件不具备的项目坚决不允许擅自开工建设。
    (三)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工程领域各类企业的监督管理。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和落实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严厉整治没有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和不按设计、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层层转包”、“违法分包”、“以包代管”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形同虚设或严重缺位等违法行为。
    (四)进一步严把建筑工程领域资质审查和行业准入关。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办理有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时,必须做到依法依规,高标准严要求,尤其是在审核相关从业资格、资质证书时必须要认真仔细,严防租用、借用、冒用、套用和挪用他人资质、证书承接或者从事有关建设工程业务的情况发生,一经发现,必须依法从严查处。
    (五)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工程的现场动态监管。负有建筑工程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制定行之有效的监管计划,依法加强对在建项目的动态监管和现场监管,形成常态化监管机制。要加强监管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自我防护能力,既要做到想管、敢管、会管,又要及时掌握各类从业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生产生活情况,现场监管人员要做到与施工队伍同吃同住同时上下班。凡发现建设工程参建各方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违背行业操作规程等不良行为的,必须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并及时通报项目业主单位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达到停业整顿的一律停业整顿,发生事故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要依法列入“黑名单”,坚决清除建筑市场。
    (六)进一步加大建筑工程领域“打非治违”力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监管责任体系建设。要按照建设行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进一步夯实建筑工程领域监管执法力量,尽快理顺和规范建筑工程管理混乱现象,出重拳、下大力狠抓建筑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各部门特别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建筑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力度,坚决打击建设单位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职责不清、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机构和制度、安全管理人员不具备相关资质、对施工过程监理不到位或缺位、施工班组和从业人员凭经验冒险蛮干等违法违规行为,时刻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切实扭转建筑工程领域事故多发频发的被动局面。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