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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01.17”边坡坍塌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12月04日

  一、事故简介
    2006年1月17日,重庆市南岸区某商住楼工程在进行边坡治理的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边坡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6.2万元。
    该工程为商住小区,项目用地22286㎡,总建筑面积92359 ㎡。现场3、4号楼地下车库边坡东西长约80m,南北长约45 m,高约5-7m,边坡切面近9O°。当天共有5名施工人员进行锚杆钻孔作业。15时左右,当施工人员将两台钻机分别送上脚手架的第1层和第3层(高约7 m),做接水管和电缆线等开钻前准备工作时,在搭设脚手架的地方,有长约llm,高约4~6m,重约200多吨的岩体突然断裂坍塌,瞬间将部分脚手架掩埋。脚手架下4人中有3人被埋,1人被脚手架钢管紧紧压住。
   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方作出以下处理:项目经理、土方分包负责人、监理单位现场代表等7名责任人分别受到撤销职务、记过等行政处分和相应经济处罚;总包、监理、专业分包单位分别受到相应经济处罚。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该工程边坡上部为O.5 m左右的杂填土,下部为泥岩和砂岩,顶部未采取封闭措施,导致雨水渗入,软化了结构面使结构面抗剪强度降低。且基坑边坡采用直立开挖的方法,致使岩体处于临空状态,且未及时采取支护措施,导致边坡岩体发生突然脆性破坏而断裂坍塌。
    2.间接原因
    (1)总包和边坡专业分包单位对该岩体所存在的危险性估计不足。边坡治理专业分包单位未按边坡治理措施方案严格实施,未制订锚杆钻孔作业方案,未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分包有关规定。
    (2)监理单位对该项目的监理不到位,项目监理负责人没有认真履行职责。
    三、事故教训
    1.边坡专业分包单位虽然与总包单位签定了《锚杆工程分包协议》,但对整个施工过程未履行其管理责任,没有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放任一名既无资质又无职位的人员代表公司全面实施《锚杆工程分包协议》,致使该工程存在的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得到有效的控制。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部124号令《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
    2.总包单位虽然编制了《边坡处理措施方案》,但对边坡因地质情况可能产生的危害估计不足,安全措施不力,且未能严格贯彻落实。虽然与分包单位签定了《锚杆工程分包协议》,但未向分包单位提交有关资料,整个边坡治理过程、施工方案、具体技术的指导、作业进程的安排都是由分包单位实施。
    3.监理单位虽然对总包单位的边坡处理措施方案提出了“立即与建设方协商联系有边坡资质资格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切坡治理”的意见。但当总包单位未提供有资质单位进行设计、提出新的处理方案时。监理单位未能坚持自己的意见,也未对施工现场的违规冒险作业予以制止,且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使得项目失去了有效的监理。
    四、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由于安全生产管理缺失和安全技术措施不到位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发生暴露出建设工程施工各方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缺失等问题。我们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树立法律意识。建设、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杜绝违章作业。坚持依法办事,规范操作。加强对施工过程和现场的监管力度,不论项目大小都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严格施工方案审查,按《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编制有关施工方案。
    2.依法组织生产活动。该工程规模虽然不大,但专业性较强,施工单位没能按照《建筑法》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跟踪贯彻落实。该项目以不规范的方式分包给了一名不具备建筑施工管理资格的人员,由其代表公司实施,总包和专业分包单位均未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工程分包有关规定。
    3.加强技术防范。这起事故反映出建设工程施工生产缺少技术措施或技术措施不到位,往往是安全生产的最大“杀手”。土方坍塌事故与其他事故相比,险兆最为明显,只要定点定时实施监测,就能及早通过边坡的沉降或位移判断事故先兆,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人员伤亡。
    4.强化监管效能。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监理规范和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出现安全生产监管的盲区。监理单位要有效制止施工生产中的不规范、不安全的现象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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