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中堂镇“1•11”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11月05日

2018年1月11日下午16时左右,东莞市中堂镇东泊城大酒店配电房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当场死亡,一人重伤后抢救无效死亡。

2018年1月15日,东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中堂镇监察室、总工会、安全监管分局、公安分局、住房规划建设局、城管分局、社保分局、人力资源分局等有关同志参加的中堂镇“1·11”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工程情况

发生事故的工地,为一配电房墙体建设工程,业主为东莞市东泊城大酒店,工程工地在中堂镇东泊社区,占地面积60平方米,拟建二层,建筑面积100平方米,配电房的基础为钢筋混凝土,主体为钢铁架(2*10#工型钢材)点焊,墙体为红砖砌成。此工程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施工图纸,没有办理报建手续,没有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事故发生单位和人员基本情况

事故建设单位:东莞市东泊城大酒店,于2001年9月7日成立,普通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旅业,卡拉OK歌舞厅,公共浴室(桑拿),盲人按摩,餐饮服务,沐足,地址:东莞市中堂镇东泊工业区东泊路,公司取得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熊树森。

事故施工单位:吴善友个体包工头,吴善友以总工程款15万元(包工包料)承接了东泊城大酒店配电房建设施工工程,后又将配电房的钢结构工程以3.8万元工程款转包给周金辉,将配电房的砌墙工程以3.9万元工程款转包给温瑞周。温瑞周接到工程后找到王和坤,让王和坤找来蒋官明、喻志菊、刘友元、蒋自德,其中蒋自德、王和坤和刘友元负责砌砖和抹灰,蒋官明负责砌砖,喻志菊是小工。涉事的砌墙红砖由吴善友购买,钢结构材料由周金辉包工包料。

廖贺明,男,汉族,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东莞市中堂镇东泊廖屋村民小组一街十一巷2号,为东泊城大酒店的会计,配电房工程是廖贺明受东泊城大酒店决策小组委托与吴善友签订的口头协议。

温瑞周,男,汉族,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林尘镇荔枝垺山田村26号,为吴善友找来的砌墙的包工头。

周金辉,男,汉族,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牙前新街27号,为吴善友找来的钢结构工程包工头。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11月,东泊城大酒店廖贺明与包工头吴善友口头达成了东泊城大酒店配电房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吴善友包工包料负责,基础为钢筋混凝土,主体为钢铁架(2*10#工型钢材)点焊,墙体为红砖砌成。

2018年1月11日13时30分许,建筑工人蒋自德、蒋官明、喻志菊、王和坤、刘友元五人一起进入东泊城大酒店电房工地二层天花水泥台面作业(蒋自德、蒋官明,王和坤、刘友元负责砌砖、抹灰,喻志菊是小工),当时二层钢结构及房顶搭建完成,正在进行二层砌砖作业。下午16时05分许,在施工作业过程中,二层钢结构及二层房顶发生整体垮塌,导致蒋官明和喻志菊随楼板坠至边坡并摔至底部,造成蒋官明被钢结构柱子砸中,当场死亡,喻志菊被房顶铁皮砸中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廖贺明拨打了120电话请求救援,并保护好现场。1月11日下午4时15分左右接到事故报告后,中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镇安监分局、公安分局、城管分局、住房规划建设局、东泊社区居委会等相关部门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立即前往现场参加救援工作,并由公安执法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管控。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信息报送渠道通畅,应急响应迅速,未造成次生事故及二次事故,现场处置得当,事故救援处置行动成功。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东莞市东泊城大酒店和吴善友主动与死者家属协商,于1月15日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分别赔偿蒋官明家属100万、喻志菊家属95万元,并将死者遗体火化。事故善后处理情况已全部完成,没有出现由此引发的社会不稳定情况。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2人死亡。死者蒋官明,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55岁,汉族,身份证号码:户籍:四川省达州市达州区万家镇三星村16组,系砌墙工人。

死者喻志菊,女,1966年7月2日出生,52岁,汉族,身份证号码:户籍:四川省达州市达州区万家镇三星村16组,系小工。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95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房屋结构布置不合理、结构构造和节点连接不合规、构件截面尺寸小、构件承载力严重不满足,特别是钢柱Y向稳定性(房屋坍塌方向)远超出规范允许的限值(超出限值近100倍);该工程施工质量未达到《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的要求。

2、间接原因:1)东泊城大酒店配电房建设工程由廖贺明和个人吴善友拟定施工承包合同,并让个人吴善友实际承包下了该项私宅建设工程。个人承揽工程,严重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实际承包人吴善友承包下东泊城大酒店配电房建设工程后,既没有履行管理职责也没有派专人到现场管理,工地现场处于无人管理状态。3)实际承包人吴善友在明知周金辉无钢结构工程资质的情况下,仍让周金辉负责东泊城大酒店配电房建设工程的钢结构主体。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初步认定,中堂镇“1·11”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镇住房规划建设局履职情况。根据《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6〕73号)等文件精神,住建部门负责对具有合法施工许可的施工工地进行监管。东泊城大酒店配电房工程未到中堂镇住建局办理报建手续,不属于住房规划建设局监管的施工工地的范畴。

(二)砌墙包工头温瑞周,该工程由吴善友提供砖块,温瑞周等人提供劳动服务,并非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对事故不负责任。

(三)镇城管分局履职情况。根据《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6〕73号)、《东莞市查处和控制在建违法建筑实施办法》和《东莞市在建违法建筑处理办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及时发现和制止在建违法建筑。镇城管分局虽在2017年8月30日巡查该地段并对配电房旁的东泊城加建宿舍楼发出停工通知书,但后来配电房开始动工直至事故发生之日仍未能排查发现,未能实施有效监管,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建议由镇纪检监察室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职能分工对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理。

(四)东泊社区居民委员会履职情况。根据《东莞市在建违法建筑处理办法》规定,居委会有巡查、发现在建违法建筑,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的义务。根据《关于印发<中堂镇清理在建违法建筑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府办[2012]81号)的要求,要求各村(社区)每周上报新增违法建筑情况,东泊社区在2017年6月5日至事发当日所填报的《新增在建违法建筑情况统计表》均为“无”。东泊社区虽能按要求每周上报报表,但未能排查出该违法建筑,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能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建议由纪检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职能分工对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理。

(五)东莞市东泊城大酒店履职情况。东莞市东泊城大酒店作为建设单位没有委托有设计资质的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设计,没有向当地主管单位进行报建,没有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质量、安全监理,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城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六)总包工头吴善友。吴善友没有把工程项目发包给有施工承包资质的相关单位进行施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安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七)钢结构包工头周金辉。周金辉没有施工承包资质,工程布置不合理、结构构造和节点连接不合规、构件截面尺寸小、构件承载力严重不满足,施工质量未达到《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的要求,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安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建设单位应把工程发包给有相关施工承包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并监督、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加大对施工现场的生产安全检查力度。

(二)事故相关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事故相关单位需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四)属地村(社区)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大日常巡查以及对违章建筑的监管力度,认真排查整治安全隐患,扩大安全生产的宣传面和覆盖面,尤其要将安全知识普及到业主和施工作业人员,有效防范和遏制同类事故的发生。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