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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嘉周热力有限公司“11·8”较大爆炸事故案例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7月26日

2016 年11 月8 日9 时40 分,淄博嘉周热力有限公司在技改工程管道施工时,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5 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000 万元。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 年11 月7 日21 时,江南环保调试工宋广彬在系统调试时,发现氨水储罐顶部与水封罐连接的管道与图纸不符,图纸设计为U 型管,实际安装为直管,将管道变更情况向江南环保工艺调试负责人刘洪位反映。21 时21 分,刘洪位打电话告知嘉周热力机化车间主任刘庆波,要求将连接管道按要求整改,刘庆波将增加U 形弯管工作安排给嘉周热力维修班长李勇。

11 月7 日22 时,河北五冶将氨水储罐人孔封闭。

11 月8 日7 时50 分,第一车氨水向氨水储罐注入完毕。

9 时32 分,第二车氨水向氨水储罐注入完毕。共向氨水储罐注入氨水53.15m3。

11 月8 日9 时,嘉周热力机化车间维修工李勇、袁波、陶孝国、胥俊宇、李新虎5 名维修工,用小车推着2 个U 型管到氨水储罐进行更换。李勇、袁波、陶孝国、胥俊宇到罐顶进行U形管与水平管定位焊接,李新虎在地面配合罐顶人员作业。9时40 分,罐顶施工人员在进行U形管与水平管定位焊接时,产生的火花引燃了氨水储罐顶部直管段内氨气与空气混合气体,直管段内燃爆的混合气体又引燃了氨水储罐内混合气体。9 时40 分27 秒氨水储罐罐底变形、抬高,9 时40 分43 秒,氨水储罐东南侧罐底与罐体连接处撕裂,大量氨水夹杂气体喷出,氨水储罐在喷出气液混合物的反冲作用下飞出。在罐顶进行焊接的施工人员李勇、袁波、陶孝国、胥俊宇4 人,在爆炸力的推动下抛至氨水储罐基础西北方向35 米外,李勇、胥俊宇坠落在厂区内中亚制品厂消防通道上当场死亡,袁波、陶孝国坠落在中亚制品厂厂房屋面上受伤,李新虎被喷溅出的氨水气液混合物冲击受伤。扩散的氨气使嘉周热力输煤控制室的王道顺、郭全洪2名操作人员,河北五冶现场烟道施工的胡丙强、张国银2名作业人员,嘉周热力现场组织的耿富江,孙俊宝2名管理人员呼吸道受伤。事故共造成5 人死亡,6 人受伤。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1 月7 日22 时,封闭罐体人孔,因未对氨水储罐进行惰性气体吹扫、置换,氨水储罐内存有空气。氨水储罐注入氨水后,挥发出的氨气与罐内空气形成了爆炸性混合气体。安装人员进行直管段与U 形弯管焊接作业时,未采用隔断措施,焊接产生的火花引燃了氨水储罐顶部与水封罐之间管道内混合气体,直管段内燃爆的混合气体又引燃了氨水储罐内爆炸性混合气体,使罐内压力异常升高,罐底与罐体东南方向的结合处撕裂,大量气液混合物喷出,反冲力使氨水储罐抬高并抛出35米坠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河北五冶未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未明确安全管理职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

(1)未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项目负责人无资格证书;

发包方人员参与承包范围内工程施工,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未对发包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2)未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责任。U 型管道未进行气密性试验,氨水储罐未进行焊缝无损检测,同意向氨水储罐加注氨水;未发现并制止施工人员在已注入氨水的罐体顶部焊接作业。

(3)未建立动火作业管理机制。涉及动火作业既未按标准办理作业票证,也未进行作业前的动火分析。

2.江南环保未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未明确安全管理职责,未对发现的隐患跟踪整改。

(1)未履行安全检查职责。未对参与施工的发包方人员进行危险危害告知和技术方案交底,也未督促分包单位对发包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管道未进行气密性试验,氨水储罐未进行焊缝无损检测,未对氨水储罐内进行惰性气体吹扫、置换,同意向氨水储罐加注氨水。

(2)工程项目管理混乱。项目负责人无资格证书;发现管道未按设计要求安装,未向分包单位移交,未对隐患跟踪整改;发包方人员参与施工,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3.嘉周热力未落实发包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参与工程施工,未明确安全管理职责。

(1)未履行工程管理责任。未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未将安全施工措施向主管部门备案;为加快施工进度参与施工,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2)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未审查承包单位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安排未经培训人员从事管道安装作业;安排无证人员从事动火作业。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的处理情况

(一)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刘小静,河北五冶项目部负责人。无资质管理工程;未对嘉周热力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现场管理混乱,施工人员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11 月8 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1 月15 日,经周村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2.李晓锋,江南环保项目部负责人。无资质管理工程;未督促河北五冶项目部加强施工人员管理,对嘉周热力施工人员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发现管道未按设计要求安装,未向河北五冶移交并督促其整改,而要求嘉周热力人员整改,埋下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11 月8 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1 月15 日,经周村区检察院批准逮捕。3.刘庆波,嘉周热力机化车间主任,负责氨区管道安装。

安排未经培训人员参与施工,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向氨水储罐加注氨水时,未与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协调,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安排公司人员进行管道更换施工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11 月8 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1 月15 日,经周村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4.耿福江,嘉周热力分管生产副总经理。安排人员参与施工,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向氨水储罐加注氨水,未与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明确现场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11 月8 日,取保候审。

5.李来斌,河北五冶项目部安全员。未对嘉周热力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未发现、制止施工人员在已注入氨水的罐项进行焊接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二)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河北五冶。未对嘉周热力施工人员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未对其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未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发现、制止施工人员在已注入氨水的罐区焊接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由市安监局对其处以70 万元的罚款。

2.石建伟,河北五冶主要负责人。安排无资格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项目部人员落实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由市安监局对其处以2015 年度年收入40% 的罚款。

3.江南环保。安排无资格人员担任项目经理;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未督促分包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对嘉周热力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对查出的隐患未跟踪整改,发现管道未按设计要求安装,未向分包单位移交,要求建设单位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由市安监局对其处以65 万元的罚款。

4.徐俊生,江南环保法定代表人。安排无资格人员担任项目经理;未督促项目部人员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由市安监局对其处以2015 年度年收入40% 的罚款。

5.嘉周热力。未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未将安全施工措施向主管部门备案;未审查承包单位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安排无证人员从事动火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淄博市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办法》对其实行“一票否决”;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由市安监局对其处以60 万元的罚款。

6.颜承俊,嘉周热力董事长。未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为加快施工进度参与施工,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淄博市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办法》对其实行“一票否决”;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由市安监局对其处以2015 年度年收入40% 的罚款。

7.李长玺,嘉周热力总经理。未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为加快施工进度参与施工,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与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明确现场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淄博市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办法》对其实行“一票否决”;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由市安监局对其处以2015 年度年收入40% 的罚款。

8.由河北五冶、江南环保、嘉周热力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做出严肃处理, 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安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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