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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罗庄区临沂三德特钢有限公司“4·1”较大铁水外溢爆炸事故案例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7月26日

2016 年4 月1 日17 时15 分左右,临沂三德特钢有限公司二号炼钢厂混铁炉生产区,混铁炉在出铁过程发生铁水外溢,外溢铁水接触受铁坑内潮湿地面发生爆炸,造成3 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54.74 万元。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 年4 月1 日17 时15 分左右,临沂三德特钢有限公司二号炼钢厂混铁炉生产区,混铁炉在出铁过程发生铁水外溢,外溢铁水接触受铁坑内潮湿地面发生爆炸,致使停靠在受铁坑上方两台行车驾驶室内2 名行车司机当场死亡,1 名制冷机维修工重伤(于4 月2 日20 时30 分抢救无效死亡)、1 人轻伤、2 人轻微伤。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混铁炉出铁过程中失控,造成铁水外溢,外溢铁水与受铁坑潮湿地面或积水接触,引发水蒸气急剧膨胀发生爆炸,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临沂三德特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1.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混乱。该企业重效益、轻安全,不能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的关系。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变动频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存在有章不循、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法违规行为。

2.没有履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手续。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批就开工建设,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就投入生产,造成先天不足,导致企业的生产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3.设施设备变更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对混铁炉主控室、受铁坑等安全设施的变更审核、变更过程及变更后的隐患分析、控制过程管理不到位,导致摇炉工视线受阻。

4.设备维护管理不到位。气动应急装置、机械装置应急手柄等应急装置和控制继电器自投入运行后,没有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导致电动控制混铁炉无法复位时,气动应急装置、机械装置应急手柄不具备应急处置作用。受铁坑内电气线路未采取隔热措施,导致铁水熔断电器线路,发生电网短路停电。

5.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该企业现场隐患排查治理不系统、不细致、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混铁炉配电柜内控制继电器碳化失效,对违规在混铁炉平台设置水管、受铁坑积水问题治理不到位,致使铁水外溢后遇水发生爆炸。吊运区域附近平台、厂房立柱未采取防铁水喷溅措施。

6.现场应急处置不当。事故车间相关人员未按规定对铁水外溢启动应急预案,开启气动应急装置、操作机械装置应急手柄,导致铁水持续外溢,进而发生爆炸事故。

7.隐患排查整改走过场。该企业隐患排查整改不深入、不扎实、不细致,自查自纠走过场,导致一些隐患反复出现,得不到彻底整改。

8.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该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不深入,从业人员存在安全素质不高、安全操作技能不强、对危险作业的安全风险认知不足等问题,导致空调维修工在起重机运行期间违规登上天车巡检,致使事故伤亡扩大。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临沂三德特钢有限公司“4·1”铁水外溢爆炸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的处理情况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王善星,男,临沂三德特钢有限公司二号炼钢厂混铁炉摇炉工。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6 年4 月3 日刑事拘留。

2.林小平,男,临沂三德特钢有限公司二号炼钢厂安全科长。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6 年4 月3 日刑事拘留。

3.历秀彬,男,临沂三德特钢有限公司二号炼钢厂副厂长。事故调查期间,拒绝配合调查、逃匿,于2016 年5 月30 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已被刑事拘留。

(二)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1.林位杭,男,临沂三德特钢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不力、监督管理不严,对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林川建,男,临沂三德特钢有限公司代总经理。未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管理职责,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对受铁坑积水严重不重视,未及时整治该处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杜建光,男,临沂三德特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生产全面工作。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不力、监督管理不严,对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失察。

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拒绝接受调查、逃匿,对事故调查工作造成严重障碍。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林 踢,男,临沂三德特钢有限公司二号炼钢厂厂长兼车间主任。对炼钢厂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拒绝接受调查,对事故调查工作造成严重障碍。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张学宋,男,临沂三德特钢有限公司二号炼钢厂设备管理员。事故调查期间,拒绝接受调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许 磊,男,临沂三德特钢有限公司二号炼钢厂电气段段长。事故调查期间,拒绝接受调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柴学义,男,临沂三德特钢有限公司二号炼钢厂混铁炉工、现场吊运指挥。事故调查期间,拒绝接受调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相关行政处罚及问责

1.对临沂三德特钢有限公司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罚。

(1)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规定,由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临沂三德特钢有限公司处以70万元的处罚。

(2)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由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临沂三德特钢有限公司董事长林位杭处以2015 年年度收入40%的罚款。

(3)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由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临沂三德特钢有限公司代总经理林川建处以2015 年年度收入40%的罚款。

(4)临沂三德特钢有限公司董事长林位杭、临沂三德特钢有限公司代总经理林川建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对临沂三德特钢有限公司及其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发生事故后逃匿的处罚。

(1)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临沂三德特钢有限公司处以400 万元的处罚。

(2)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由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副总经理杜建光、二号炼钢厂副厂长历秀彬各处以2015 年年度收入100%的罚款。

(3)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由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临沂三德特钢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林位杭、二号炼钢厂厂长兼车间主任林踢、二号炼钢厂设备管理员张学宋、二号炼钢厂电气段段长许磊、二号炼钢厂混铁炉工柴学义各处以2015 年年度收入9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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