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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粗苯残液方式不当运输槽车爆炸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12月22日

2001年12月20日,江苏省镇江市某运输公司发生一起汽车槽车排放粗苯方式不当,导致槽车爆炸事故,造成3人当场死亡。

一、事故经过

2001年12月20日,临近新年之时,镇江市某运输公司一辆10t移动式槽罐车,上午从外地将危险化学品粗苯运回镇江市某化工厂。下午6时左右在化工厂卸货时,驾驶员接到公司人员电话,说请他去火锅店吃晚饭。于是卸完货后,驾驶员先将槽罐车开到路边个体户私设的清洗点清洗槽罐,准备第二天一早再到该化工厂装运危险化学品纯苯。仓促洗过槽罐后,驾驶员于当晚7时30分左右开车赶到饭店。饭后晚8时许,驾驶员等3人(其中1人非该公人员)将车开至化工厂前大门外因饭前槽罐内清洗苯的残液排放不彻底,为能第二天赶早装货,便利用化工厂前大门口的斜坡倒来倒去排放残液。门卫听到声音出来,发现该车在排放残液,当即予以制止,但未能制止住,就回到传达室。后来,因担心槽罐车撞坏

门墙又再次出来,并应驾驶员等人的要求,将前大门打开以方便其倒车。8时30分左右,门卫由于嫌排放的残液气味难闻,便又返回传达室,约几秒钟后,槽罐车尾部突然发生爆炸,造成在场的驾驶员等3人当场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调查组经调查取证、分析认为,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苯是一种易燃易爆和有毒的危险化学品,密度轻,与水不相混溶,并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爆炸下限较低。事故前,槽罐车行驶和来回倒车摇晃加速了残液中苯的挥发。因此,槽罐内混合气体中苯的浓度已足够达到爆炸极限,具备了爆炸混合物的形成条件,在排放过程中一旦遇到火源即可发生爆炸。经确认,3名死者生前均有抽烟习惯,并在现场和死者身上发现有打火机。事故发生时,3人都在爆炸部位,即槽罐车尾部。由于天黑看不清,3人中有人动用了明火,引起了爆炸,这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该运输公司营运危险化学品苯属于非法行为该运输公司经营范围中不包括营运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部门核发危险化学品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该公司未按规定到工商部门办理更改扩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就私自营运苯等危险化学品。

3.该运输公司没有按规定明确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公司成立后,对从事易燃易爆及有毒危险化学品装运人员,从未组织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和教育;装运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专业知识甚少;企业内部管理极为混乱,虽然制定了一部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但未能严格执行,流于形式。

4.事故槽罐车上的移动式槽罐,设计、制造不规范,是“三无”产品。装运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的槽罐,国家有关部门有明确规定,要按压力容器的有关规定设计制造,达到相应的标准,并经检测认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据调查,此移动式槽罐是该车车主自行与个体户联系制作,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

三、事故教训与防范措施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运输不同于一般货物的装卸、运输,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因此有较高的要求,属于特殊管理。为防止事故的发生需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内部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特别是要加强对职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的自觉性,同时还要加强安全检查的力度,确保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二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严格对有业务关系的外来运输企业的资质进行审验和安全交底,对进入厂

区的外来车辆必须进行安全检查;三是运输管理部门必须进一步抓好专项治理,加强审核管理,把好危险化学品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审查发证关。对已发证的企业,要对其安全管理方面和危险化学品槽罐车进行定期全面检查,特别是要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盛装危险化学品的移动式槽罐车采取必要措施,限期进行淘汰。消防等部门要强化对危险化学品槽罐车驾驶和押运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监督管理,加强岗位培训,严格考核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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