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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6·29”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爆燃重大事故调查情况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12日

2012年6月29日凌晨,广深沿江高速K5+300m处发生一起货车与油罐车追尾相撞交通事故,导致油罐车中的溶剂油泄漏,继而引发爆燃,波及广深沿江高速公路高架桥下及周边的货物堆场、工棚,造成20人死亡,3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600万元,过火面积1396.1平方米。

事故发生后,国家和省领导高度重视,时任国务委员、国务院秘书长马凯,时任广东省委书记汪洋、省长朱小丹、副省长刘志庚等省领导分别作出指示批示,要求全力救治受伤人员,认真做好善后工作,依法明确事故责任,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省委常委、广州市委书记万庆良,省政府副秘书长林英、广州市市长陈建华、省安全监管局局长杨富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有关领导及时到我省指导事故救援和调查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广州市人民政府和省公安厅、监察厅、交通运输厅、法制办、总工会参加的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调查组还邀请了广东省检察院和湖南省安委办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并组织了专家组协助事故调查工作,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了技术鉴定。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和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肇事司机及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周崇海,男,茂名人,湘B83393(湘B3425挂)驾驶人,驾驶证号440902197404174417,准驾车型为:A2E的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至2021年11月9日。执有广东茂名交通局核发的从业资格证,证号:440902197404174417,有效期至2015年1月15日,从业资格类别:客运、货运、危驾,押运。事故发生时,周崇海所持证照有效。

2012年2月份开始,周崇海经朋友介绍开始帮邓亮均车队开车,成为事故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湘B83393(湘B3425挂)的驾驶员。

事故发生后,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周崇海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2、刘振东,男,32岁,湖南人,湘L66215驾驶人,驾驶证号:43058119800509677X,准驾车型:A2,有效期至2021年10月21日。

2012年1月开始帮私人老板王俊琦开车拉煤,2012年4月王俊琦买来湘L66215货车后,一直由刘振东担任驾驶员至事故发生。

事故发生后,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刘振东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3、赖树彬,男,茂名人,湘B83393(湘B3425挂)押运员(运输过程中与周崇海互为驾驶员、押运员,事发时为押运员),执有茂名市公安交警部门申领准驾车型为A1A2E的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至2014年9月14日。执有广东茂名交通局核发的从业资格证,证号:4409221973070425,有效期至2015年11月5日。从业资格类别:客运、货运、危驾、押运。事故发生时,赖树彬所持证照有效。

(二)肇事车辆基本情况

1、湘L66215 ,登记车主:邝建军,实际控制人:王俊琦,车辆用途为货运,厂牌型号:楚风牌HQG3071GD,发动机号:J4208706489,车架号:LCFU3NG2270Z03351,核定载质量:2.98吨。2011年12月8日经郴州市嘉禾县车辆运输管理所检验合格,检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28日。事故发生时所持证照有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已过期(有效期至2012年6月17日)。该车2009年11月至2012年6月间,共存在26宗交通违章行为,其中有23宗未接受处理。

该车2012年4月1日由邝建军以11.8万元卖给王俊琦。由于车辆还没有到年审期,双方约定到年底年审时再一并办理过户手续。目前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仍是邝建军,但实际归王俊琦所有、管理和使用。购买车辆后,王俊琦一直在用这台车从事拉煤业务。

2012年6月28日19时,刘振东驾驶湘L66215从麻涌镇海昌煤场往增城市三江镇亚洲汽水厂运煤,连续往返两次,第二次卸煤后,在返回海昌煤场的路上(空载),追尾碰撞了湘B83393(湘B3425挂)。事故发生时该车辆空载,时速约为50-60公里/小时,没有超过该路段100公里/小时的限速。

事故发生后,根据广州市庆丰进口汽车维修中心检测,该车外廊尺寸、货厢内部尺寸、后轴钢板弹簧片与登记证书不符。

2、湘B83393(湘B3425挂),登记车主:茶陵县盛兴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兴公司”),实际控制人:邓亮均。

(1)湘B83393,重型半挂牵引车,厂牌型号:解放牌CA4250P66K2T1A1E,发动机号:51720836,车架号:LFWSRXP18A1F52516,准牵引总质量:39185KG。购买日期:2010年12月20日,购自茂名市众诚汽车有限公司,购买单位为盛兴公司,初次登记日期:2010年12月22日。持有《道路运输证》,证号;430224003238。车辆经营范围:“危险货物运输(3类)”。2012年6月6日该车在茶陵县运管所进行了年度审验,审验合格。车辆营运证件有效。

事故发生后,经华南理工大学汽车技术中心鉴定,该车六轮制动系统不符合技术要求。

(2)湘B3425挂,重式罐式半挂车,厂牌型号:银道牌SDC9400GYY,车架号:L2AGYYA34A0A10564,购买时间:2010年12月25日,购自广东康盈交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盈公司”),购买单位为盛兴公司,初次登记日期:2011年1月4日,持有《道路运输证》证号:430224003256,经营范围:“危险货物运输(3类)”,核定载质量27.8吨。湖南省特种设备检测中心于2011年5月20日对罐体进行了检测,并作出“合格”的检测结论;湖南省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检验中心于2012年6月14日对罐体进行了检测,并作出“合格”的检测结论。事故发生时,该车装载了54.22吨抽余油,超载约95%。

事故发生后,经广州市庆丰进口汽车维修中心检测、华南理工大学汽车技术中心、广州市进口汽车维修中心和广州市特种承压设备检测研究院多家机构检测,认定一是湘B3425挂外廊尺寸长和宽与登记证书不相符,该罐体的实际尺寸大于该车相关证照上登记的尺寸,实际容积约70立方米,比登记尺寸多出大约27立方米。二是罐体装卸口未设置安装阀门箱、密封式集漏器和紧急切断装置(特殊介质须装设),不符合《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2006)5.8.1及5.8.2的规定。三是罐体在结构上存在封头型式、筒体与封头连接形式、单个筒最小长度等不符合标准要求。

综上所述,调查组认为湘B83393(湘B3425挂)挂不符合国家标准,依法不应投入运营。

据调查,在购买过程中,康盈公司因并无运油半挂车油罐的生产资质,实际只提供了牵引车的车架,交付盛兴公司时并没有罐体,但康盈公司依然按照《半挂车通用技术条件》(GB/T23336-2009)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中的技术参数填写罐体尺寸(12900*2495*3850mm)并出具整车(包括车架和罐体)检测合格报告。而盛兴公司在购得车架后,自行购买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罐体进行安装,未返回康盈公司再次进行检测。肇事运油半挂车(湘B3425挂)自出厂即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由于事故发生后,实际控制人邓亮均、车队长陈国良逃逸,目前无法查清罐体的来源,待公安机关抓获相关嫌疑人后,再责成有关部门对罐体来源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三)相关单位的基本情况

1、湖南省茶陵县盛兴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湘B83393(湘B3425挂)所属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17日,法人:张国飞,股东分别是:张国飞(48%)、曾金泽(32%)、贺建华(20%)3人,注册资本100万元,注册地点:茶陵县枣市镇政府院内,注册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2类2项、第3类、6类1项、6类2项,第8类);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30224000002165,有效期限为2014年1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湘交运管许可,株号:43022400000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9472811-5;公司经营证件全部有效。

公司现有工作人员8名,其中,张国飞任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工作;贺建华任公司副经理兼安全技术股长。公司有两个办公地点,一个在湖南省茶陵县城关镇炎帝南路,另一个在广东省茂名市高水公路东侧茂园加油站北面。目前,贺建华、谭茶珍、尹红梅3人在湖南办公,张国飞、方小美、张伟燕、朱超、董全钊5人在茂名办公(曾金泽因身体原因没有具体分管公司的业务,只参加公司的重要会议)。事故发生后,张国飞等相关人员逃逸,其办公地点已无人员。12月3日,公安机关已将张国飞抓捕归案,贺建华等其他相关人员仍在进一步追逃中。

该公司共有584台挂靠车辆,包括普通货物车48辆,危险货物运输车536辆。

2、邓亮均,湘B83393(湘B3425挂)实际控制人,男,42岁,茂名人。邓亮均为湘B83393(湘B3425挂)实际所有人,其拥十多台运输车辆,全部挂靠盛兴公司,在茂名地区经营危险货物运输。邓亮均车队实际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设有自己的办公地点(茂名市朝阳小区靠路边楼的一个套间301室),每年向茶陵盛兴公司缴交管理服务费6000元/年(500元/月)。邓亮均车队的车队长是陈国良。事故发生后,邓亮均和陈国良均逃逸,其办公地点已无人员。

3、王俊琦,湘L66215的实际所有人,从事个体运输经营,目前共有三台货运车,分别为粤AH8712、粤A74129和湘L66215,三台都是用来拉煤,都取得了道路营运资质。

4、广东康盈交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湘B3425挂车车架部分的制造商。位于广东顺德区联合工业区工业大道,前身为广东省顺德挂车厂,创立于1970年,后改制为民营企业。年产各种半挂车、专用车5000台,产值4.8亿元,是华南规模最大的专用车生产企业之一,现有员工200多人。

据调查,该公司出售的“银道”牌运油半挂车,多为仅销售运油车的车架(该公司无罐体生产资质),并由康盈公司出具整车(含罐体)合格证和销售车架发票,后由购车客户自行购置和安装罐体。2008年4月-2011年3月,仅盛兴公司就以这种方式从康盈公司购买了95台运油半挂车。

5、广东众和化朔有限公司峰源精细化工分公司(以下简称众和公司),湘B83393(湘B3425挂)所装载的溶剂油的充装单位。该公司是家主要从事石油化工产品生产和销售的民营企业,成立于2002年6月3日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分)44090000013237。营业期限:2002年6月3日至长期。地址位于茂名市环市北路47号。负责人:陶海华。危险化学物品经营许可证号:粤茂安监管经(z)〔2011〕001162;经营方式:批发;许可经营范围:正-戊烷、苯、甲苯、溶剂油、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二甲苯异构体混合物、硫。有效期:2011年6月30日至2014年6月29日。

(四)事发路段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路段位于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南行5Km+300m(属“广州黄埔至麻涌高速公路”范围),该路段设有北往南三条行车道,从中央分隔带起依次为第一车道、第二车道、第三车道和应急车道。主线右侧为夏港入口匝道,沥青路面,完好干燥,直路微下坡。现场路段交通信号方式为标志标线,夜间无路灯照明。该路段限速100公里/小时。

“广州黄埔至麻涌高速公路”,于2005年10月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立项。事故路段采用高速公路标准,设计时速100km/h,双向六车道,桥梁荷载采用公路—Ⅰ级,本项目,设计单位为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本工程于2012年1月10日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组织单位为广东广深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质量监督验收单位为广东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此次验收结论为“工程质量评分为95.5分,工程质量合格,具备通车条件,可以交付使用。”广东广深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11日以文件《关于申请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广州至东莞段一期工程交工验收试运营通车备案的请示》(广深沿江〔2012〕25号)将相关交工验收资料报送至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申请备案,再由广州市交通委员会报送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同时,广东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也出具了《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报送至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于1月16日出具了“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备案处理表”,备案意见为原则同意通车试运营。该路段于2012年1月18日正式通车试运营,委托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维护。该路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通车要求。

(五)事发区域基本情况

事故波及范围属于黄埔区和萝岗区的交界地带,由于两区的行政变更,涉及萝岗区的宏岗一社、黄埔区的南岗二十一经济社和沙步社,土地分布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错综复杂。

事故波及范围的附近有多家仓储企业,垫木板需求量大,2008年以来,在周围形成了垫木板的生产、回收、翻新、销售经营聚集地。经营者在土地上建设棚屋等设施,用作经营木材加工,均是家庭作坊,多为无照经营。2008-2010年高速公路建设期间,由于建设的需要,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章建筑大部分被清理,但高速公路建设完成后,又被占用来从事此项经营活动。事故发生时,事故发生地有15户家庭作坊,在搭建的棚屋居住,并利用周边的空地从事垫木板的生产、翻新、销售等经营活动。

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该地块的主要出租受益人是秦泽良和徐伟锦。2010年下半年该路段高速公路基本完工后,秦泽良将地块先后租给6户人家;徐伟锦2003年将地块租给巢焕明,2010年下半年又将旁边一块地租给胡军平。该地块共有租户8家,分别是戴怡龙、刘光泉、刘金顺、刘光贤、朱胜平、刘贵芸、巢焕明和胡军平。该地块有8座违章搭建的简易房,除巢焕明所租地块外,其他均由承租人员自行搭建,共住了30人,事故中16人死亡,10人受伤,4人不在现场。(此次事故共造成20人死亡,另外还有4名死亡人员是事故时驾驶机动车路过桥下路段的人员)。

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外,2008年起,徐志雄将自用地先后租给了7户,分别是朱海和、胡北平、刘建权、徐锦升、罗振足、刘俊伟和肖彪.秦志新将其中一块出租给邓胜福。该地块有8座违章搭建的简易房,均由承租人员自行搭建,住了34人,事故中无人死亡,受伤19人。

出租、承租和伤亡具体情况见附表。

二、事故经过

6月28日上午,河南联合石油有限公司西平分公司向众和公司购买抽余油(品名:石脑油,别名:溶剂油,危险货物编号:32004),河南联合石油有限公司西平分公司提供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三个证件。经众和公司销售部核实后,开出产品调拨凭证(NO:0911456)和提油卡。6月28日13时32分。周崇海驾驶湘B83393(湘B3425挂)槽罐车到众和公司二车间门岗,持产品调拨凭证、提油卡和行驶证办理装车前的登记手续。有关人员核对了驾驶证、危运证、道路运输证(显示核载70吨,后经查系伪造)等相关证照有效后,安排人员装车,车辆装油后进入地磅过磅。根据磅重打印《油品装车单》实际装载净重54.22吨。6月28日下午14时41分,司机周崇海驾驶车辆,与押运员赖树彬离开众和公司。

周崇海离开众和公司后,又应赖树彬的要求,搭载了赖树彬的哥哥赖树全一同前往广州。沿途,周崇海和赖树彬轮换开车,互为押运员。4时19分22秒(监控视频显示时间是4时20分50秒,此为经校准后的北京时间,下同),当周崇海驾驶车辆行驶至广深沿江高速夏岗出口附近时(K5+300m),为了让赖树全下车,将车辆停靠在道路最外侧车道和应急车道之间。4时20分10秒,刘振东驾驶湘L66215驶来,未采取任何避让措施,追尾碰撞B83393(湘B3425挂),造成B83393(湘B3425挂)罐体破损,装载的约41吨溶剂油泄漏,并沿高速公路路面(斜坡路段)自西向东流淌,同时经高速公路10个排水口的排水管,流淌至离高速公路高架桥约12米下方及周边地区。4时25分07秒,周崇海打110报警,但由于情绪紧张,一直未能说清楚具体情况。经110接警员反复询问,4时31分左右才问明情况,并立即转消防、交警和急救等部门。4时39分59秒,广州消防夏港中队出发,消防、交警和医疗等救援队伍于4时51分先后到场,救出被困车内的刘振东,5时16分28秒,泄漏的溶剂油遇高速公路下的过往机动车产生的火花引起连环爆燃,波及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夏港高架桥下及周边的货物堆场、工棚等建、构筑物,并引起燃烧,导致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三、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工作情况

(一)应急救援情况

经调查,2012年6月29日4时20分10秒发生追尾事故后,直到4时25分07秒,肇事司机周崇海才打电话报警,且由于过度紧张,事故地点等相关情况一直说不清楚,经110接警员反复询问,至4时31分左右,才了解清楚有关情况,并立即通知了交警、消防和120。接到报警之后,广州市公安交警、消防、急救和沿江高速公路路政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并先后于4时50分至54分到达现场开展救援,距追尾事故发生已过约半小时。

广州市消防夏港中队于4时50分左右到达事故现场(路程约5公里,用时9分45秒),共有19名官兵和4台消防车,分别是五十铃水罐泡沫消防车(WJ15-X7415,车载3.5吨水、1.5吨泡沫)、UD水罐泡沫车(车牌号WJ15-X7358,车载9吨水、3吨泡沫)、MAN大功率水罐泡沫消防车(车牌号WJ15-X7434,车载15吨水、3吨泡沫)、抢险救援消防车(车牌号WJ15-X6106)。夏港中队到达现场后,立即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采取了如下措施:一是现场侦察,发现货车车头与油罐车车尾紧咬在一起,油罐车车尾左侧的泄油管已断裂,大量油料外泄,沿路面流淌;大货车司机受伤等待救援;高速公路南侧下面漆黑一片,看不清具体情况。二是设置警戒,在事故现场西面约50米处设置警戒线,阻止广深沿江高速由广州至深圳方向车辆通过。三是防爆降毒,设置两支泡沫发生枪对油罐车及地面流淌油实施覆盖,防止发生燃烧,降低空气中有毒气体浓度,为现场抢险救人创造条件。四是组织救人,对受伤的大货车司机实施救援,及时移交医疗部门治疗,并再次查看事故车辆上是否还有人员被困。五是实施堵漏,由于油罐车被追尾后,罐体底部泄油管(100mm口径)根部断裂,断裂口大且呈不规则形状,追尾车辆的车头保险杠又与断裂的泄油管紧咬在一起,没有实施堵漏的作业面,短时间内实施堵漏需要拖离大货车,但因条件所限,拖离大货车时产生的火花随时将引起燃烧爆炸,因此现场指挥员告知交警需要输转倒罐。六是监测毒气,利用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德尔格Xam-2000)对现场空气进行监测,实时掌握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七是勘察泄漏范围,派出一组人员对现场进行勘察,了解油料泄漏的范围、流向及有关情况,勘察人员在勘察过程中即发生爆轰。八是申请增援,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现场情况,并请求增援。

5时16分28秒,泄漏的溶剂油在桥下发生爆燃,5时16分40秒火势迅速蔓延到桥面。广州市公安消防部门立即再调度2个大队、13个中队、29台消防车和220名官兵赶赴事故现场抢险。10时10分,事故现场明火全部扑灭,11时05分,事故现场清理完毕。

“6•29”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和处置工作符合《突发事件应对法》、《消防法》、《安全生产法》、《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和《公安消防部队抢险救援勤务规程(试行)》等法规要求,事故信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流转及时,应急响应迅速,响应程序合法,基于现场条件所采取的救援措施并无大的技术缺陷,未发现救援指挥、作业人员失职、渎职现象,但在具体的救援处置措施方面仍有不足之处:一是救援处置措施不完善。首战消防队伍未针对大量易燃易爆物质泄漏的特点,迅速查明液体已经流淌扩散的范围;未能从立体的角度分析现场地形地貌,全面地考虑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没有配备扩音设备紧急通知周边疏散。高速公路交警对危险化学品事故泄漏危害的严重程度估计不足,未及时对相关车道实施管制措施。高速公路路政部门作为先期到达现场的单位,熟悉高架桥两侧建(构)筑物、木材堆放及住人的情况,没有向现场救援人员反映有关情况。二是应急联动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和磨合。省、市、区三级有关部门均建立了危险化学品专家库,但相关专家缺少在第一时间获取事故信息的渠道,未能及时对救援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黄埔、萝岗两区之间、同级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协调,针对这种跨行政区域和多部门共同参与救援的重大事故还缺少有效的应急联动机制。三是事故信息初报环节耗时较长。撞车后,油罐车司机下车查看车辆受损、漏油情况、拦截同向来车和企图拦截反向来车未果,至拨打110报警共耗时约5分钟,由于当时情绪高度紧张,初报时间长达3分15秒,仍未准确说明事故地点、人员受伤(困)和危害程度等情况,经接警人员回拨核实,共耗时6分钟才基本问明情况。货车追尾至110台问明情况发出调度指令共耗时约11分钟,未能争取到更多的救援处置时间。四是对救援过程实时数据的统计、核实和报告工作有待加强。由于未建立事故信息统一归口管理工作制度,且参与现场应急救援的部门较多,各部门掌握的事故信息不对称,造成一段时间内相互之间的信息不一致,如受伤人数统计数据等信息难以及时核准上报。

(二)善后工作情况

事故发生后,广州市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的医疗救护组,组织收治医院全力以赴救治伤员,千方百计减少事故伤亡。目前,所有伤员全部治愈,其中13名伤员转入省康复医院做康复治疗。

广州市政府组织专门工作组,对口做好死者家属接待安置和善后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的赔偿工作。

广州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的抢救积极有效,对事故的善后处置措施有力,效果明显,社会稳定。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周崇海驾驶超载的湘B83393(湘B3425挂)在广深沿江高速公路违法停车,刘振东驾驶湘L66215追尾碰撞B83393(湘B3425挂),造成B83393(湘B3425挂)装载的54.22吨溶剂油泄漏。

2、泄漏溶剂油流淌至离高速公路高架桥约12米下方及周边地区,挥发的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的混合气体,遇桥下面过往机动车产生的火花引起连环爆燃,导致重大人员伤亡事故。

(二)间接原因

1、盛兴公司违法违规从事危险品道路运输

(1)擅自安装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油罐车。湘B3425挂行驶证上载的外廊尺寸为12900×2495×3850mm,但事故发生后经广州市进口汽车维修中心检测其外廊尺寸为14100×2780×3850mm。盛兴公司使用实际外廊尺寸与行驶证所载不相符的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经广州市进口汽车维修中心和广州市特种承压设备检测研究院检测,湘B3425挂罐体装卸口未设置阀门箱、密封式集漏器和紧急切断装置,与《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2006)5.8.1及5.8.2的规定不符,违反了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2)涉嫌伪造道路运输证导致车辆严重超载。湘B83393(湘B3425挂)在众和公司装载抽余油(溶剂油)时,向众和公司提供的运油半挂车(湘B3425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湘株字4320224003256)显示核载吨位为70吨。众和公司根据该道路运输证,给湘B83393(湘B3425挂)装载了54.22吨抽余油(溶剂油)。事故发生后,经湖南省株洲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辨识,运油半挂车(湘B3425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湘株字4320224003256)显示吨位为70吨的证件为假证,盛兴公司涉嫌伪造道路运输证。

事发时,运油半挂车(湘B3425挂)借由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运载溶剂油54.22吨,严重超出了该车行驶证上核载的27.8吨,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3)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盛兴公司对挂靠经营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只收取6000元/台的管理服务费,但没有进行管理,挂靠车主自负盈亏,风险自担,无安全管理制度,无专职的安全管理员,未对包括周崇海在内的驾驶员、押运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完全交由各挂靠车队自行经营管理,纵容了所属车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4)主要负责人事故后逃逸,不配合调查。盛兴公司主要负责人张国飞、贺建华和肇事车辆湘B83393(湘B3425挂)实际车主邓亮均、车队长陈国良在本次事故发生后逃逸,不配合事故调查。(张国飞已于2012年12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盛兴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及其造成的严重后果负有主要责任。

2、广东省康盈交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违规生产销售运油半挂车(湘B3425挂)

该公司在销售湘B3425挂过程中,只生产并销售车架,并出具虚假的产品合格证,对所售运油半挂车的罐体实际情况未进行有效的监控和检测,导致肇事运油半挂车(湘B3425挂)自出厂即不符合《半挂车通用技术条件》(GB/T 23336-2009)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的规范要求,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同时为盛兴公司违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罐体提供了便利,对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负有重要责任。

另据调查发现,康盈公司生产销售的所有运油半挂车实际上全部都是仅生产销售运油半挂车的车架,后由购车客户自行购置和安装罐体,再由康盈公司出具整车的合格证和销售车架发票。康盈公司对运油半挂车的罐体实际情况未进行有效的监控和检测,存在严重的产品质量监管和安全问题。

3、茶陵县利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运油半挂车(湘B3425挂)检测时违规操作,弄虚作假

该公司聘请盛兴公司副经理兼安全技术股长贺建华为公司检测员,贺建华在运油半挂车(湘B3425挂)明显存在外廊尺与车辆行驶证记载情况不相符等问题的情况下,仅采用目测的方法即得出检测合格的结论,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对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负有责任。

4、湖南省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湖南省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检验中心)对湘B3425挂的罐体检测把关不严

湖南省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即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湖南省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检验中心),未认真对湘B3425挂进行检测,没有发现出具产品合格证的罐车制造单位康盈公司并无罐体生产资质;罐体无产品铭牌;挂车“小车大罐”,罐体后封头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等有关问题,并在此情况下让湘B3425挂的罐体通过定期检测,出具了合格的检测结论,使该车通过了定期检测,对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负有责任。

5、茶陵县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对运油半挂车(湘B3425挂)检测时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茶陵县交警大队车管所工作人员在对盛兴公司湘B3425挂车进行车辆安全技术年审时,疏于检测,没有及时发现该车实际外廓尺寸与《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和《机动车行驶证》不符这一问题,导致该车得以检测合格。

6、株洲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在为运油半挂车(湘B3425挂)核发行驶证时审核不严。株洲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工作人员在审核湘B3425挂车的新车登记时,没有及时发现盛兴公司的新车车辆的实际外廓尺寸与登记不符这一问题,导致该车得以查验合格,顺利上户。

7、事发路段周边存在非法构、建筑物,并有大量人员居住。广深沿江高速事发路段两边,秦泽良等人非法出租土地,刘光贤等人无照经营,导致了大量人员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及周边区域范围内搭建非法建构筑物,生产并居住,形成了事故隐患。

8、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广深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路政大队。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制止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夏港高架桥下公路用地范围内停放汽车、倾倒余泥等行为(事故中高架桥下有七部汽车被烧毁,桥下堆积大量建筑余泥),也未及时将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夏港高架桥下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木材加工作坊等违法建设情况告知交通部门综合执法机构处理,工作不到位。

9、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局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巡查、查处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夏港高架桥下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木材加工作坊等违法建设,监管不力。

10、广东省公路管理局路政管理处对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广深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路政大队的相关巡查工作指导、督促不到位。

11、广州市黄埔区南岗街道城管执法队对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夏港高架桥周边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区域内的违法建设查控不力,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查处该区域内的违法建设,对难以查控和拆除的违法建设未及时提请街道办事处、区城管执法分局处理。

12、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黄埔分局作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牵头部门,未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查控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做好对辖区内违法建设查处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未有效指导和协助南岗街道办查处违法建设,致使南岗街道办辖区内事故发生地存在大量违法建设;未及时组织直属中队和街道执法队对街道难以拆除的违法建设依法进行清拆;对区政府交办的“竹木市场”(包含事故发生地的木材加工作坊等)综合整治任务办理不认真,未跟踪检查和督导落实,整治效果不明显,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未彻底清拆。

13、广州市黄埔区南岗街道办事处在查处违法建设、无照经营等方面工作不力

(1)对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查控不力。未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发现、制止、拆除和报告等工作,未有效制止违法建设的长期存在,对辖区内难以拆除的违法建设未及时向黄埔区城管综合执法局报告。

(2)对辖区内无照经营查处协助工作未落实。未做好事故发生地及周边无照经营的摸查工作,对事故发生地及周边的无照经营活动,未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3)对区政府交办的整治任务落实不到位。对区政府交办的“竹木市场”(包含事故发生地的木材加工作坊等)综合整治的任务落实不彻底,未跟踪检查和督导落实,整治工作效果不明显,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未彻底清拆。

1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工作不力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埔分局丹海工商所、萝岗分局东区工商所对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夏港高架桥周边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区域内的木材加工作坊无照经营行为巡查监管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查处。

15、林业管理部门查处无照经营木材行为工作不力

黄埔区农业和园林局林业科、萝岗区农林水利局林业科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查处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夏港高架桥周边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区域内的违法加工、经营木材行为。

16、黄埔区、萝岗区政府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不到位

(1)广州市黄埔区政府对违法建设查控法律法规执行不力,未有效督促有关部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

(2)广州市萝岗区政府未有效督促有关部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

(三)事故性质

“6•29”重大事故是一起由货运车辆与危运车辆追尾相撞造成溶剂油泄漏引发爆燃,导致人员伤亡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分析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人员(12人)

1、周崇海,男,湘B83393(湘B3425挂)驾驶员,缺乏安全意识,驾驶湘B83393(湘B3425挂)在高速公路车道内违法停车,致使后面的中型自卸货车(湘L66215)追尾发生重大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由茂名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并给与罚款。

2、赖树彬,男,湘B83393(湘B3425挂)押运员。赖树彬让其哥哥赖树全搭乘湘B83393(湘B3425挂),并要求司机周崇海在高速公路车道内违法停车让其哥哥赖树全下车,致使后面的中型自卸货车(湘L66215)追尾发生重大事故。赖树彬作为押运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由茂名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并给与罚款。

3、邓亮均,男,湘B83393(湘B3425挂)实际车主、实际控制人。湘B83393(湘B3425挂)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罐体,严重超载,且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邓亮均作为车辆实际控制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由于该责任人事故发生后逃逸,建议请广州市落实通缉有关要求,尽快将该责任人抓捕归案。

4、陈国良,邓亮均车队车队长。湘B83393(湘B3425挂)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罐体,严重超载,且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陈国良作为车队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由于该责任人事故发生后逃逸,建议请广州市落实通缉有关要求,尽快将该责任人抓捕归案。

5、张国飞,茶陵县盛兴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股东。湘B83393(湘B3425挂)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罐体,严重超载,且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张国飞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股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贺建华,茶陵县盛兴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副经理兼安全技术股长、股东。湘B83393(湘B3425挂)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罐体,严重超载,且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贺建华作为公司副经理兼安全技术股长、股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由湖南有关单位吊销其检测资质并给与罚款。由于该责任人事故发生后逃逸,建议请广州市落实通缉有关要求,尽快将该责任人抓捕归案。

7、刘振东,男,湘L66215驾驶员,缺乏安全意识,在驾驶中型自卸货车(湘L66215)行驶至广深沿江高速公路K5+300m路段时,未与前车湘B83393(湘B3425挂)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导致发生追尾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秦泽良,非法占用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夏港高架桥下及周边部分地块并出租给他人搭建违法建设加工、销售木材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9、徐志雄,非法占用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夏港高架桥下及周边部分地块并出租给他人搭建违法建设加工、销售木材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0、刘振军,男,1970年2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09年8月至2012年4月任广州市黄埔区南岗街道城管执法队队长,负责执法队全面工作。刘振军在任职期间,执法队对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夏港高架桥周边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区域内的违法建设查控不力,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查处该区域内的违法建设,对难以查控和拆除的违法建设未及时提请街道办事处、区城管执法分局处理。刘振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1、袁跃宏,男,1963年10月出生,汉族,大学本科学历,2011年1月至今任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广深沿江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副大队长。袁跃宏在任路政大队副大队长期间,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制止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夏港高架桥下公路用地范围内停放汽车、倾倒余泥等行为,也未及时将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夏港高架桥下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木材加工作坊等违法建设情况告知交通部门综合执法机构处理,工作不到位。袁跃宏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由省法制办依照法定程序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12、李庆青,男,1977年8月出生,汉族,广东揭西人,中共党员,大学专科学历,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广深沿江高速公路路政大队一中队中队长,负责路政大队一中队全面工作。李庆青在任一中队中队长期间,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制止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夏港高架桥下公路用地范围内停放汽车、倾倒余泥等行为,也未及时将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夏港高架桥下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木材加工作坊等违法建设情况告知交通部门综合执法机构处理,工作不到位。李庆青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由省法制办依照法定程序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上述人员中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二)建议作党政纪处理的人员(15人)

1、王晓龙,男,汉族,群众,2011年3月担任湖南省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检验中心检验员(合同制聘用人员)。曾于2011年5月20日和2012年6月14日先后两次对事故车辆进行了定期检测,负责罐体主检。一是没有仔细审核湘B3425挂车罐体生产资质,没有发现罐车制造单位“广东康盈交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并无油罐生产资质的事实;二是没有认真审核事故挂车罐体无产品铭牌的问题;三是没有发现和指出挂车存在“小车大罐”的问题;四是工作不细致,明知罐体后封头为“平盖”,仍通过定期检测。对罐体检测不严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解除聘用合同处理。

2、龚秋,男,汉族,群众,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质量管理部副部长(事业编制,副科级)。2011年龚秋作为湖南省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检验检测部副部长,于2011年5月20日作为责任工程师(授权签字人)带队到广东茂名对事故车辆进行了第一次定期检测,龚秋作为授权签字人,即实际上的检测审核人和批准人,对检测结果把关不严,工作失职,对在检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3、曾硕良,男,汉族,群众, 2011年至今任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检验检测部副部长(聘用人员)。作为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检验检测部副部长,并且于2012年6月14日作为责任工程师(授权签字人)曾带队到广东茂名对事故车辆进行了定期检测,曾硕良作为授权签字人,即实际上的检测审核人和批准人,对检测结果把关不严,工作失职,对在检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4、王曙,男,汉族,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检测部部长(事业编制,正科级),2011年1月至今任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检测部部长。王曙作为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检验检测部部长,对部内工作人员工作失职和监督不到位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5、王洋,男,汉族,中共党员,2011年6月至今任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副院长。王洋作为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分管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检验检测部的领导,对部内工作人员工作失职和监督不到位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6、王江平,男,汉族,1962年9月出生,大专文化,中共党员。2011年6月至今任茶陵县交警大队车管所指导员,负责机动车检测站工作。王江平直接参与了对湘B3425挂车车辆检验工作,但未能及时发现该车登记的长和宽均与实物不相符问题,对此,王江平同志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对该同志予以警告处分。

7、廖育荣,男,汉族,中共党员,现任株洲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办证室副主任,一级警督警衔。廖育荣直接参与了对湘B3425挂车车辆上户查验工作,但未能及时发现该车登记的长和宽均与实物不相符问题,致使违规车辆查验合格,并按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流程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办理了注册登记。对此,廖育荣同志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对该同志予以警告处分。

8、谭雄文,男,汉族,中共党员,现任株洲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办证室民警,三级警长,一级警督警衔。谭雄文直接参与了对湘B3425挂车车辆上户查验工作,但未能及时发现该车登记的长和宽均与实物不相符问题,致使违规车辆查验合格,并按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流程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办理了注册登记。对此,谭雄文同志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对该同志予以警告处分。

9、张胜伟,男,1959年11月出生,汉族,辽宁鞍山人,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现任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局高速公路大队大队长,主持高速公路大队全面工作。张在任职期间,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巡查、查处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夏港高架桥下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木材加工作坊等违法建设,监管不力。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0、梁悦水,男,1961年 12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本科学历,2007年12 月至今任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黄埔分局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分管“两违”查处工作,具体分管直属一中队。梁作为分管查处违法建设的副局长,管理工作不到位,对南岗街道辖区内查控违法建设工作统筹协调和指导协助不力,未及时组织清拆违法建设执法行动,对黄埔区政府交办的“竹木市场”(包含事故发生地的木材加工作坊等)综合整治任务落实不到位。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1、朱勇坚,男,1970年 7 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08年 10月至今任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南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分管城市管理、“三旧”改造、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工作。作为辖区内查控违法建设的街道办分管责任人,朱对黄埔区政府和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黄埔分局交办的“竹木市场”(包含事故发生地的木材加工作坊等)综合整治任务落实不彻底,对城管执法队未及时整治辖区内事故发生地的违法建设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梁维毅,男, 196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2011年8月至今任广州市黄埔工商分局丹海工商所所长,负责丹海工商所全面工作。丹海工商所对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夏港高架桥周边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区域内的木材加工作坊无照经营行为巡查监管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查处。梁作为工商所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3、施卫东,男, 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2011年6月至今任广州市萝岗工商分局东区工商所所长,负责东区工商所全面工作。东区工商所对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夏港高架桥周边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区域内的木材加工作坊无照经营行为巡查监管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查处。施作为工商所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4、邱小帆,男,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广东揭西人,大学文化,2010年6月至今任黄埔区农业和园林局农业和经营管理科科长,2010年6月至2012年6月30日,兼职主持林业科工作。黄埔区农业和园林局林业科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查处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夏港高架桥周边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区域内的违法加工、经营木材行为。邱作为主持林业科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5、杨爱国,男,196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河源人,大学本科文化,2011年底至今任萝岗区农林水利局林业科科长,主持林业科全面工作。萝岗区农林水利局林业科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查处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夏港高架桥周边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区域内的违法加工、经营木材行为。杨作为林业科科长,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如检察机关在后续调查中发现以上或其他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的,则按照司法程序进行处理。

(三)建议作出书面检讨和通报批评的人员和单位

1、林广文,男,1956年10月出生,汉族,广东惠阳人,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现任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综合执法局局长兼党委书记,广州市副局级,主持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面工作。林作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对高速公路大队查处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夏港高架桥下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木材加工作坊等违法建设的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建议由广州市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讨。

2、赵启年,男,1960年10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本科(函授)学历,2012年4月10日起任广州市黄埔区南岗街道城管执法队队长,负责执法队全面工作。赵在任职期间,执法队对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夏港高架桥周边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区域内的违法建设查控不力,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查处该区域内的违法建设,对难以查控和拆除的违法建设未及时提请街道办事处、区城管执法分局处理,建议由广州市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讨。

3、责令黄埔区人民政府、萝岗区人民政府、广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和广州市林业局分别向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讨,广州市工商局向省工商局作出书面检讨。

4、责成株洲市公安局对茶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和株洲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给予通报批评。责成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对湖南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检验检测部进行通报批评,并向湖南省安委会作出深刻检讨。

(四)建议注销行政执法证件并由相关企业进行内部处理的人员(3人)

1、张泽平,男,1962年3月出生,汉族,广东汕头人,中共党员,大学专科学历,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广深沿江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大队长(实为民营企业广东广深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人员),主持路政大队全面工作。广深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路政大队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制止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夏港高架桥下公路用地范围内停放汽车、倾倒余泥等行为,也未及时将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夏港高架桥下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木材加工作坊等违法建设情况告知交通部门综合执法机构处理,工作不到位。张作为路政大队大队长,未依法履行职责,建议由省法制办依照法定程序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同时建议由广东省公路管理局责成广东广深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按照企业内部人员任免奖惩有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2、徐郁文,男,1989年12月出生,汉族,广东丰顺人,群众,大学专科学历,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广深沿江高速公路路政大队一中队路政员。徐作为路政员,在6月28日晚上至6月29日凌晨的巡查工作中,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发现、制止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夏港高架桥下公路用地范围内停放汽车的行为。事故发生后,徐作为第一批到达现场的人员之一,未及时告知消防人员夏港高架桥下存在木材加工作坊、人员较多的情况,未为消防人员应急救援提供信息参考。建议由省法制办依照法定程序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同时建议由广东省公路管理局责成广东广深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按照企业内部人员任免奖惩有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3、黄羽翔,男,1990年12月出生,汉族,广东佛山人,群众,大学专科学历,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广深沿江高速公路路政大队一中队路政员。黄作为路政员,在6月28日晚上至6月29日凌晨的巡查工作中,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发现、制止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夏港高架桥下公路用地范围内停放汽车的行为。事故发生后,黄作为第一批到达现场的人员之一,未及时告知消防人员夏港高架桥下存在木材加工作坊、人员较多的情况,未为消防人员应急救援提供信息参考。建议由省法制办依照法定程序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同时建议由广东省公路管理局责成广东广深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按照企业内部人员任免奖惩有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五)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1、盛兴公司,严重违法违规从事交通运输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及其严重后果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由湖南省有关部门吊销其相关证照,并对其涉嫌伪造相关证照的行为进行查处。

2、康盈公司,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长期通过违法出售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车辆,并填写虚假的产品合格证的方式获利,对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广东省安全监管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曾剑峰,康盈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导致其公司长期通过违法出售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车辆,并填写虚假的产品合格证的方式获利,建议由广东省安全监管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茶陵县利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茶陵县利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运油半挂车(湘B3425挂)检测时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建议由湖南省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检测资质并处罚款。

5、王俊琦,湘L66215货车实际车主,购买使用非法改装过的车辆从事货运,建议由广州市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六)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院长李丁,广东省公路管理局路政管理处处长陈金坦,黄埔区南岗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曾科峰,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张海峰,广州市黄埔区城市管理局局长兼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黄埔分局局长麦耀东等人,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六、整改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对从事道路运营车辆的安全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大对运营车辆的监督管理力度。一是落实运输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完善并落实好相关安全管理措施,坚决打击各类非法挂靠、以包代管的行为,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企业,要限期整改。对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清退出运输市场;二是要加强对车辆生产源头的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生产车辆、弄虚作假、大吨小标的行为,确保出厂车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三是要加强对车辆非法改装的打击力度,对非法改装车辆和平板货车加装罐体的,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拆除罐体。对罐体容积(计算罐体容积时必须与所载液体比重相对应)与行驶证核定载质量不相符的,要重新核定载质量或者联系质监部门,责令企业更换匹配的罐体,并变更行驶证。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要依法强制报废,并监督销毁。四是要加强车辆检测检验工作管理,加大对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审核,督促检测检验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检测工作,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进行检测,对检测工作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检测单位,要严格依法处理;五是加强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审批工作,坚决防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进入运输市场;六是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要对车属企业、检测检验单位和有关监管部门进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七是加强宣传教育与危化品运输从业人员队伍建设,督促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加强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育及上岗资格审查,严格持证上岗。

(二)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广州市要切实加大路面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无证照驾驶和套牌车辆等交通违法行为。要突出加强夜间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夜间的警力部署,查处利用夜间时段进行违法运输的行为。要突出加大对危险品运输车辆的执法力度,对超载车辆及车况存在事故隐患的,无运输通行证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未按照运输通行证注明内容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未随身携带运输通行证明的,要禁止其继续行驶,将其引导至安全地点停放监管并依法严肃处理;对擅自进入禁止通行区域或不按规定的通行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要在依法处罚后将其引导至允许通行的路线。要督促运输企业在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前制发详细路线图和制定运行时间表。要明确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行区域,在人口聚居区、中心城区、商业区和学校、水源、通讯、军事设施等地点设置、完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标志。

同时,还要加强散体物料运输车(泥头车)、营运客车、大货车及其它运输车辆的检查力度,认真核对运输车辆载量、运输起止点、行驶路线、道路运输许可证及驾驶员违法记录等信息进行记录,发现存在超载或不具运输资质的从严依法处理。

(三)切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一是要加快研究解决跨省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问题,从源头上扭转当前外省客运、货运、危运车辆进入异地后监管难、发生事故后查处难的问题。建议在国家层面建立跨省运输企业信息、车辆检验检测信息、GPS监控信息等系统,便于监管部门和相关企业查询,增强监管的针对性。二是要加大对外地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监督检查,根据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查验工作有关要求,严格对委托我省办理定期检验的外地危险品运输车辆的检测检验标准,确保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能够达到安全要求。三是严格执行危险品道路运输许可制度。公安机关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情况应告知同级交通部门。每次启运前,托运人(或委托人)必须持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押运人员、驾驶人员资格证件和运输通行证到发货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签注手续。承办签注手续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严格审查,并通过建立计算机网络系统,实时向途经地公安机关通报情况并提供核查依据。四是加强危化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各地要针对长期在当地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数量和分布情况,组织调查研究,规划建设相应的危运车辆停车场,配齐相关设施,配备专人管理,杜绝危化品运输车辆乱停乱放的现象。

(四)加强对公路控制地区的安全管理。一是要理清监管工作职责。省交通运输厅要进一步理清道路下属综合执法、路政管理和高速公路路政执法三者之间的关系,理清各级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特别是对于公路控制区的管理,落实工作责任,避免重叠管理和漏管、失管的现象。广州市要对行政区划做进一步的明确,特别要对地貌已经发生改变的,或有争议的地区,认真理清边界,明确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落实责任。二是开展违章建筑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广州市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辖区内高速公路、快速路、桥梁(含立交桥)、涵洞隧道、高压线网、燃油气管道、车站、码头、仓库、各类市场、以及人员居住和通行密集等区域的乱搭乱建、乱堆乱放情况进行拉网式排查,着重对高速公路主要路线两侧控制区范围内的窝棚、工棚等临时违法建(构)筑物进行清查和拆除。省交通运输厅也要督促、组织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高速公路控制范围内违法违建开展拉网式排查,对检查发现的处于红线范围内的违法违建及时依法查处。三是要完善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探索建立路、桥管理部门以及地方政府联动机制,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长效管理机制,从根本上消除高速公路和快速路控制区域内的各类安全隐患,理顺管理职责,落实日常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五)提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和救援处置能力。一是强化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整合资源,形成公共消防应急队伍为主、区域骨干专业应急队伍为辅、社会应急力量参与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加强事故救援技术、战术研究,严格组织训练,提高救援队伍专业化水平;制定并落实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标准,建立大型成套应急救援装备储备。二是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应急指挥能力。建立健全跨地区(部门)应急联动机制、信息通报机制、物资装备调用机制和指挥协调机制;严格落实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制度;强化事发当地政府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的责任。三是规范事故救援现场管理。事发地人民政府要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科学施救”的原则,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建应急救援指挥部,明确参与各方的职责和任务,充分发挥事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救援专家的作用,调集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人员,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科学组织应急救援行动,及时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四是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及预警预报工作。以“强化源头治理,实现动态管理”为目标,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分级分类、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估工作,按照“分级监控、实时预警”的原则实施动态监控,对重大危险源事故苗头做到提前预警、提前防范、提前处置。五是加强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各级政府和企业都要认真分析本地区、本单位面临的主要事故风险,制定应急预案,依法管理。广泛开展不同层级、形式多样的应急演练,使之形成常态,提高相关人员的应急意识救援技能。要针对演练发现的问题,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使“死预案”变成“活预案”,使“纸预案”变成“实预案”。六是加强高危行业管理和从业人员的应急培训,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并落实应急管理培训计划,抓好入职培训、岗位培训、专业培训,强化企业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和专兼职救援人员的培训,使其熟练掌握本企业应急处置程序、安全生产规程和自救互救常识,避免盲目指挥、盲目施救。

(六)建议国务院安委会督促交通运输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停止使用由康盈公司生产的“银道”牌运油半挂车或停车检验,确认合格后再投入营运。

七、事故发生后的整改情况

广州“6•29”重大事故发生后,广东省和广州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分析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

(一)立即召开全省会议,通报事故情况,部署整改工作。事故发生后,广东省政府立即于6月30日召开全省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通报广州“6•29”重大事故情况和国家、省领导的指示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危险品储存运输安全管理,深入开展第二阶段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部署立即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并组织督查组加强对各地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导。8月9日,省政府召开督查情况汇报会,听取各督查组对各地落实省政府紧急电视电话会议要求,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情况的汇报,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要求,确保工作有部署,有跟踪,有落实。

(二)约谈广州市政府有关负责人,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广州“6•29”重大事故发生后,结合广州市近期安全生产形势,广东省政府于8月15日对广州市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了约谈,听取了广州市政府就事故的善后,以及整改措施和下一步工作打算的情况汇报。省政府结合“6•29”事故调查组初步了解的情况,对广州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工作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会后,省政府印发了会议纪要。

(三)全面开展高速公路和快速路控制区域清理整治。“6•29”事故发生后,广州市立即制定印发了《广州市高速公路和快速路控制区域整治总体方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利用1个月时间,对高速公路两侧30米范围内、快速路用地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居住生活场所进行全面清理整治,从根本上消除高速公路和快速路控制区域内的各类隐患,理顺管理职责,落实日常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突出重点,切实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广州市责成各有关部门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切实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努力构建道路交通事故防范长效机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一是抓道路隐患治理。二是加强交通管理力度。三是严厉打击交通违法行为。四是加大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力度。五是抓客运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等重点车辆的源头管理。六是全面加强交通安全宣传。

(五)举一反三,部署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改。广州市部署开展了为期l个月的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改:一是在危险化学品方面,重点检查石油化工、氯碱化工、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突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经营、储存、使用、废弃物处理等六大环节进行全面排查整顿。加强对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无牌无证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单位进行立案查处,并坚决取缔,净化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市场,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二是在消防方面,检查车站、商场、影剧院、宾馆饭店、医院、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将员工宿舍与生产、储存、经营混合设置的“三合一”场所,检查出租屋、仓库、木材加工厂火灾隐患整治情况。三是在建设施工方面,检查脚手架、深墓坑、高大模板、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管情况,检查施工用安全网是否符合安全防火规范,检查狭窄空间作业的防中毒措施到位和应急救援措施有效情况。四是在水上交通方面,检查水上加油站、油船清污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对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防火防爆措施不落实、员工安全教育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处罚,逾期未改的企业坚决关闭;检查渡轮、渡船、旅游观光船舶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危险化学品水上运输、港口储运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六)加强监督检查。广州市在深入开展大检查大整改基础上,由市政府成立7个督查组,分别对各区(县级市)、各有关部门开展大检查和大整改情况进行督查检查,确保检查整改落到实处。为及时掌握检查整改进展情况,7月12日上午,广州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全市大检查和大整改工作情况汇报,并要求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敏感性,以高度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抓好检查整改,敢于动真格,下大力气整治事故隐患,及时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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