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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钢铁公司一油罐发生爆燃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11日

 从南京市公安消防局获悉,3月20日11时30分左右,南京钢铁公司燃料供应厂一油罐发生爆燃,目前,现场明火已被扑灭,罐体温度已达到正常值,未接到人员伤亡消息。现场清理等工作正有序开展,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发生,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是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等文件要求,严格执行“油气储罐严禁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油气罐区手动切水、切罐、装卸车时严禁作业人员离开现场;严禁关闭在用油气储罐安全阀切断阀和在泄压排放系统加盲板;严禁停用油气罐区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强化企业油罐区的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二是各区市县(先导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市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结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的通知》(安委办函〔2015〕89号)、《市安监局关于认真吸取山东日照“7•16”着火爆炸事故教训加强储罐区安全大检查的通知》(大安监危化〔2015〕194号)等文件要求,在本地区,本行业开展“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回头看”工作,对此前发现的各类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及当前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认真的督查、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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