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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颐荷商务酒店“5.19”较大液化气爆炸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11日

2015年5月19日5时08 分,青岛市市南区绍兴三路 8 号 青岛颐荷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发生液化气爆炸较大事故,造成3人 死亡,17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 665 万元。

(一)事故涉及单位情况

1.颐荷商务酒店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与陈坤(男)签订承包协议,将颐荷酒店整体承包给陈坤经营,承包期限自2012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承包协议中约定如经营需要对酒店进行改造更新,陈坤必须事先提出更新改造方案,经同意后方可实施。协议中未就安全事项进行约定。

陈坤承包经营后,私自将酒店名字改为“喜众概念连锁酒店颐荷店”,未到工商部门进行更改。陈坤于2013 年6月份聘请陈鑫鑫(男,在本次事故中死亡)作为店长,管理酒店的日常事务。

2.青岛鸿鑫源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鑫源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20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普通货运;危险货物运输(2类);批发(禁止储存)第2.1类易燃气体等。该公司持有青岛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发放的普通货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8月27日;持有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放的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2月25日。据调查,事故发生时颐荷酒店使用的液化气为柳耀杰在鸿鑫源公司充装并送至酒店。柳耀杰长期在该公司充装液化气并使用该公司销售发票,充装时使用自备钢瓶。

3.青岛永鑫源液化气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鑫源公司), 成立于2004年4月12日,经营范围包括:普通货运;危险货物运输,持有青岛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发放的普通货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1月6日。事故发生时使用的瓶装液化气由柳耀杰驾驶注册于该公司名下的鲁 B70E59号小货车送去酒店,经查,鲁 B70E59号小货车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已于2015年4月30日注销。

(二)颐荷酒店建筑情况

1997年6月15日,青岛市燃料公司、青岛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市福彩中心签订联建协议,共同投资新建住宅办公楼约5000平方米,建筑结构形式为砖混结构,其中地下室和一楼为内框架结构,楼盖均采用预制空心板。

通过现场勘查,该建筑使用性质发生改变,整栋建筑均作为酒店使用,于2008年装修改造。原有东西两部分的办公室分隔后改为客房,原有东西两处楼梯间改为客房,地下室分隔改造为厨房、餐厅、员工宿舍、储藏间,一楼门厅原有承重墙改为框架梁支撑,二楼东部原平台采用塑钢墙板封住改为服务用房。地下室部分房间设有采光井,采光井顶部有混凝土盖板。事故发生后,经青岛理工大学工程质量检测鉴定中心对该建筑主体结构进行检测鉴定,该结构楼板在改造后存在严重超载现象,部分结构不符合87建筑设计抗震规范(GBJ11-89)的要求。事故发生时,颐荷酒店有20间客房入住客人34人,其中103、108、207房间分别住有客人,102、107、208房间未住客人,地下室住有6人。

(三)地下室使用情况

经调查,颐荷酒店地下室一直设有餐厅,陈坤承包经营后将地下室几个房间作为员工宿舍使用,旅游旺季时员工到地下室居住,淡季时居住在地上客房。地下室分隔为4间卧室、1间厨房、1间餐厅、3间储藏间、1 间厕所。厨房内有4只液化气钢瓶,其中1只50kg、2只15kg、1只 5kg,事故发生时50kg 液化气钢瓶正在使用,其余均为空瓶;一台双眼中餐燃气炒菜灶(以下简称中餐灶),两个灶头通过胶管、调压器与50kg 液化气钢瓶相连,胶管间通过三通连接。

(四)事故发生经过

5月19日4时12分,酒店工作人员李铁楠回到酒店,进入地下室时闻到类似打火机气体的味道,进入房间后检查了打火机和电热水壶无异常后,上床休息。5时左右,厨房勤杂工陈伟华到厨房做早餐,直接打开中餐灶右侧灶头右边阀门,用打火机引燃,又调节了中餐灶右侧灶头阀门和液化气钢瓶角阀,然后就在厨房为早餐备料,据其口述,点火后过了一段时间发生爆炸,冲击波造成酒店西侧楼体倒塌, 107、108、207、208房间坍塌,住108房间的2位客人坠落被坍塌的建筑物砸压导致死亡,住地下室的陈鑫鑫被坍塌的建筑物砸压导致死亡。

(五)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1.事故直接原因

颐荷酒店厨房工作人员在 5 月 18 日夜间使用中餐灶后,未关闭中餐灶左侧灶头点火燃烧器开关,也未关闭液化气钢瓶角阀,造成液化气泄漏,因地下室较为封闭、通风不良,泄漏的液化气沉积在地表,并扩散到地下室其他房间。陈伟华做早餐时,未发现液化气已经泄漏,点火后,灶具燃烧和人员走动加速了室内空气对流,当泄漏的液化气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时,引发爆炸,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事故间接原因

(1)颐荷酒店承包经营人和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超范围经营,私自从事餐饮服务;在地下室未经消防验收、只有一条消防通道的情况下投入使用,设置厨房、餐厅和员工宿舍,违法使用和储存液化气,存在重大隐患;在液化气使用过程中未建立安全使用制度,未指定专人进行管理,没有对员工进行必要的操作及安全常识培训;使用的中餐灶为三无产品,液化气供应系统连接不规范,导致爆炸发生,造成人员和财产重大损失,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2)鸿鑫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在燃气经营许可证已注销的情况下仍然从事燃气经营,并违法充装非自有气瓶;对送气人员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不落实,送气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违规将液化气送至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地下室。

(3)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南大队履行消防检查职责不到位,排查消防安全隐患不力。未按照《山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规定,将颐荷酒店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

(4)属地街道办事处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不到位。未督促颐荷酒店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企业负责人参加安全生产培训,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不深入、不彻底;社区安全生产网格员履职不力。对颐荷酒店进行了三次安全检查,均未发现酒店在地下室违规存放和使用液化气问题。

(5)市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贯彻落实燃气管理法律法规不到位,开展燃气管理执法工作和专项治理工作不全面。未按照《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条例》和三定方案规定,部署和查处本行政区域内非法经营和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和储存液化气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履行燃气专项整治执法职责认识不清晰,仍按照市局下放燃气方面的四项权力开展相关工作,履行燃气行政执法职责不力。

(6)市南区城市管理局落实区政府交办的燃气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不到位。2015 年市南区政府《关于成立燃气安全隐患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中,明确在区城市管理局设立燃气安全隐患整治办公室,但该局对承担的燃气整治工作牵头职责认识不到位,未按照要求做好区域内燃气安全整治相关任务。

(7)市南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燃气管理法律法规和市政府 工作部署不到位。区燃气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牵头部门不明确,未制定市南区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方案;督促区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开展城镇燃气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

(8)市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查处违法提供餐 饮服务工作不到位。2015年5月初,颐荷酒店在未办理餐饮许可的情况下对外提供早餐服务。市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未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管理的通告》(青政发〔2013〕21 号)规定,及时发现并查处颐荷酒店的违规行为。

3.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为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事故发生后,青岛市政府按照《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2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0人给予行政和党纪处分,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处罚。

(七)整改措施及建议

此起事故比较典型,类似事故在我市也曾经发生过,教训是十分惨痛的,为此青岛市在事故发生后采取了如下措施:

1.继续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建议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工作力度,巩固深化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燃气领域存在的问题,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理顺监管执法职责并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生产、经营、充装、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不间断的开展执法检查,坚决打击非法经营、非法充装、违规使用和储存等行为,使各个环节处于可控和受控状态。

2.严格对燃气市场的监管。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及运输配送企业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监督企业严格落实燃气管理、特种设备、交通运输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并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开展打非治违工作。要加强液化气钢瓶管理,严格禁止向超过检验期限、报废及标识不清、来源不明的钢瓶进行充装;建议出台激励措施开展钢瓶置换工作,由燃气经营企业将用户钢瓶逐步转换为企业自有钢瓶,并保证钢瓶的定期检验;对不符合灌装条件或已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质监部门要及时报请许可部门取消其气瓶充装许可证;加强对燃烧器具市场的管理,坚决杜绝三无产品销售;加强对配送车辆及人员的管理,严肃查处无资质配送液化气行为。

3.要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燃气经营企业直接面向用户,是保障燃气安全的关键环节。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关于燃气安全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加强对燃气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除做好储存、配送安全外,还要做好入户使用的安全工作,要做好用户登记,落实液化气用户安全检查告知制度。对不符合使用安全条件的用户坚决不予送气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燃气使用单位特别是餐饮场所,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要规范燃气设施的设置,使用有资质的单位提供的瓶装燃气,设立专门人员负责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加强燃气设施日常检查,按照安全用气规划正确使用燃气。

4.加大燃气使用安全科普宣传力度。建议由燃气主管部门牵头,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及报刊杂志等媒体途径,利用燃气经营企业平台,结合全国范围内及本市发生的燃气爆炸事故教训,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安全使用燃气和应急处置救援知识,了解燃气安全知识,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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