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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宁县梁村镇都中堡村“1.19”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11日

2017年1月19日17时18分左右,肃宁县梁村镇都中堡村村外一废弃厂房发生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万元。

本次事故是继唐山丰润“12·24”、“12·26”之后,在全省集中组织开展烟花爆竹“打非”行动期间发生的又一起非法烟花爆竹爆炸事故,且正值春节、“两会”临近的敏感时期,在全省造成恶劣影响,教训极为深刻。

依照《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1月20日,沧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肃宁县梁村镇都中堡村“1·19”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同时,聘请2名烟花爆竹行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此次事故中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场所位于肃宁县梁村镇都中堡村村南、河肃路路南一废弃厂房(以下简称厂房)内。该厂房建造于1998年,土地及建筑物所有人为都中堡村村民李秋红,土地性质为建设用地。

厂房距河肃南路25米,距都中堡村1200米,厂房西侧1米为林地,南4米为葡萄园,东13米为采摘园。厂房南北长36米,东西宽32米。厂房内有南屋3间:长15、宽6米、米;西屋3间,长12米、宽4米;东屋2间:长11米、宽3米,以上房屋均为土木结构建筑。厂区有南北二门,北门宽5.5米,南门宽4米,其中北门朝向河肃路。

厂房建成后,李秋红先后在此经营梨袋厂、塑料厂,2009年左右废弃闲置。2015年前后,李秋红在厂房门口挂牌出租,并留下本人联系方式。

2017年1月4日,在集中摸排中,梁村镇派出所副所长郭长根带领都中堡村村警梁志刚到该厂进行排查,该厂大门紧闭,梁志刚翻墙进入厂房内未发现有生产迹象。

2017年1月10日,杨建营(男,38岁,河间市兴村镇杨头村人,事故死者)电话联系李秋红租赁厂房事宜,当天下午,李秋红、杨建营一同前往厂房查看后,两人就租赁事宜口头达成一致,李秋红将厂房钥匙留给杨建营后离开。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1月10日,杨建营从李秋红处租赁厂房。1月17日至1月19日,杨建营三日未归家且未与家人联系。2017年1月19日下午,白艳芳(杨建营之妻)驾驶红色无牌照油电混合动力车带其子杨国庆(男,15岁,河间市兴村镇杨头村人,事故死者)、姑姐杨建丽(杨建营之姐)由河间市区归家途中接到杨建营电话,要求其前往都中堡村,并指明路线和具体地址。接电话后,白艳芳驾车,杨国庆、杨建丽乘车一同前往都中堡村,杨建营在厂房门口相迎,打开厂门让白艳芳将车开入厂内。白艳芳下车后,发现厂房院内散落放置数捆圆盘状物品,询问杨建国“这是什么?你在这里做什么呢?”杨建营回答称其在这里“弄炮仗”,白艳芳对此表示不满,并与杨建营在院内争吵,杨建丽见状将二人分开,将杨建营推入敞开房门的一间南屋中,并将白艳芳拉走。杨建营要求白艳芳协助其搬运“炮仗”,白艳芳去车中换旧衣服,杨建丽去厂房门口关门,此时(17时18分左右)杨建营所在南房突然发生爆炸。爆炸造成厂区内三间西屋及偏西一间南屋倒塌,偏东两间南屋墙体完好,屋顶破损。

(二)应急处置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梁村镇党委、政府和梁村镇派出所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维持秩序、设置警戒线并上报事故情况,消防人员对现场展开搜救工作。肃宁县委、县政府接报后,立即启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相关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到现场。18时许,现场消防人员搜索到一具尸体(已无法辨别身份)。经对白艳芳、杨建丽初步询问,得知现场仍有一人失踪的情况后,肃宁县委、县政府立即成立了现场处置指挥部,下设现场处置、现场警戒、专家论证、舆情处置、案件侦办、医疗救助、后勤保障7个工作组,迅速组织公安、安监、消防、急救、住建、交通等相关部门,全力搜救失踪人员并进行善后处置和家属安抚工作。沧州市委、市人民政府接报后,相关领导相继作出重要批示,当晚,市政府副市长李克良、市公安局、市安监局有关领导带领相关人员连夜赶到现场参与调度指挥各项工作。在搜救过程中,发现厂房院内残留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料药,为避免发生次生事故,市安监局紧急联系2名烟花爆竹专家指导搜救和处置工作。专家到达现场后,指导工作人员用水溶法将残留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料药进行销毁。1月20日5时35分左右,发现第二具尸体。6时左右,现场搜救和善后清理工作基本结束。

(三)爆炸药物成分分析。事故厂房院内发现80捆(每捆19根)左右已装填好药物、安好引线、填充锯末并盖好纸片,口径约8公分,高度为30公分的成品,以及6捆已装填好药物但未填充锯末的半成品,另发现十二袋蛇皮袋装好的及院内散落的高度约9公分,外径7公分的另一种成品。经拆解两种成品,估算每种药量约20克。现场还发现一袋铝粉和盛装高氯酸钾的蛇皮袋,这两种材料是制作爆炸效果药的必备材料,爆炸效果药配方中的另一种原材料硫磺在现场未发现。

(四)药物药量分析。根据爆炸后墙砖的冲击波和辐射面分析,爆炸现场药量约十余公斤。

(五)起爆点分析。根据爆炸现场情况,分析爆炸点位置位于倒塌的南房中最西面一间房内,该房间存在的药物发生爆炸,未见有“成品”和“半成品”殉爆的迹象。

三、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在存放有爆炸药物的房间中因摩擦、撞击等因素产生静电或火花引发爆炸。

(二)间接原因

1.杨建营租用李秋红厂房,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

2.都中堡村党支部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不到位,检查排查不到位,未发现本村存在的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致使非法行为未得到及时处理。

3.梁村镇派出所未认真履行烟花爆竹生产打非职责,工作安排部署不力,督导检查不到位,巡查摸排不到位,未能排查发现都中堡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问题。

4.梁村镇党委、政府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不到位,属地打非责任落实不到位,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发现都中堡村存在的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问题。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因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事故中已死亡,不予追究责任的主要犯罪嫌疑人。

1. 杨建营,男,38岁,河间市兴村镇杨头村人。

(二)公安机关采取司法措施人员。

2. 李秋红,男,1967年10月生,肃宁县梁村镇都中堡村人。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刑事拘留,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三)肃宁县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及组织处理人员。

3. 曹海芹,女,汉族,1954年6月生,中共党员,2000年至今任都中堡村党支部书记。在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中,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排查不到位,未发现都中堡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问题,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2017年1月20日,肃宁县纪委、监察局对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4. 邓贤圣,男,汉族,1972年6月生,中共党员,2015年1月至今任都中堡村党支部委员。在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中,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排查不到位,未发现都中堡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问题,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2017年1月20日,肃宁县纪委、监察局对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5. 许梅,女,汉族,1986年6月生,中共党员,大学生村官,2013年10月至今任都中堡村党支部副书记。在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中,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排查不到位,未发现都中堡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问题,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2017年1月20日,肃宁县纪委、监察局对其给予党内警告的处分。

6. 马洪涛,男,汉族,1979年12月生,中共党员,2009年10月至今任梁村镇经企服务中心主任(科员级)。在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中,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排查不到位,未发现都中堡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问题,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2017年1月20日,肃宁县纪委、监察局对其给予党内警告的处分。

7.杨秀荣,女,汉族,1978年3月生,中共党员,2015年5月至今任梁村镇副镇长,分包都中堡村。在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中,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排查不到位,未发现都中堡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问题,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17年1月20日,肃宁县纪委、监察局对其给予党内警告的处分。

8. 樊振华,男,汉族,1980年10月生,中共党员,2012年9月至2016年1月16日任梁村镇镇长,2016年1月16日至今任梁村镇党委书记。落实“党政同责”不到位,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督导检查不到位,未发现都中堡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问题,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2017年1月20日,肃宁县纪委、监察局对其给予诫勉谈话。

(四)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及组织处理人员。

9. 梁志刚,男,汉族,1977年12月生,群众,2015年10月至今担任都中堡村村警(非在编)。对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不力,巡查摸排不到位,1月4日到李秋红废弃厂房巡查后至事故发生,未再次对厂房进行排查,未发现厂房内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责成梁村镇派出所解除其聘用合同。

10. 郭长根,男,汉族,1966年4月生,2006年6月至今任梁村镇派出所副所长,负责梁村镇北片区(包括都中堡村)的警务工作。对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不力,未能排查发现都中堡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问题,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由肃宁县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其行政记过的处分。

11. 杨国章,男,汉族,1974年1月生,中共党员,2010年6月至今任梁村镇派出所所长。对烟花爆竹等“打非”工作不力,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能排查发现都中堡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肃宁县纪检监察机关对其给予其行政警告的处分。

12.陈春华,男,汉族,1976年1月生,2015年4月至2017年1月19日任梁村镇党委副书记,分管安全生产工作,1月19日调任师素镇人民政府主任科员。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安排部署不到位,督导检查不到位,未发现都中堡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问题,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肃宁县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其行政警告的处分。

13. 武栋鹤,男,1968年6月生,中共党员,2011年至2016年1月16日任梁村镇党委书记。落实“党政同责”不到位,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督导检查不到位,未发现都中堡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问题,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责成其向肃宁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由沧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其进行约谈。

14. 韩月明,男,1969年2月生,中共党员,2013年至2017年1月任肃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打非治违”工作督导不到位。建议由沧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其进行约谈。

(五)建议责成肃宁县公安局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生产原材料来源和产品流向立案侦查,依法查处。

(六)建议责成梁村镇党委、政府向肃宁县党委、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七)建议责成肃宁县委、县政府向沧州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八)河间市人民政府对属地具备烟花爆竹制作工艺的人员管控不到位,建议由沧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其给予通报批评。

五、防范措施建议

(一)落实责任,从严追责。肃宁县党委、政府及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深刻汲取 “1·19”事故的沉痛教训,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不断加强对本区域、本行业领域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坚决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非治违”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打非治违”工作深入开展。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打非”主体责任,通过签订“打非治违”责任书等方式,层层落实责任制,强化日常检查、巡查、排查,确保及时发现和取缔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明确职责分工,认真开展工作,确保打非工作取得实效。要进一步加大追责力度,对行政区域和行业领域内因“打非”工作职责不落实、工作开展不力,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严从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统筹安排,形成合力。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组织公安、安监、工商、交通运输、质监等相关部门统一行动、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形成合力,堵塞监管漏洞,确保打非工作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实施。要统筹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及乡镇(街道)基层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组织,落实“网格化”监管措施,积极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隐患排查体系,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力度,把一切不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三)多措并举,严厉打击。一是要始终保持打非工作高压态势,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重点乡(镇)、村组进行“地毯式”排查,坚决防止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发现一处取缔一处,坚决防止死灰复燃。二是要严惩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门要加强侦查,广辟线索,以线查案,以案查源,对发现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的,必须追根溯源,彻底查清烟花爆竹产品的销售渠道,追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主要生产原材料的来源。对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原材料和产品构成犯罪的,要从重从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增强警示威慑作用。三是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的一般参与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舆论引导,鼓励举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并通过对社区、街道、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张贴、悬挂宣传画、宣传标语等形式,积极宣传因非法违法行为引发事故的惨痛教训以及典型案件调查处理问责结果和刑事责任追责案例,发挥典型事故和案件的警示与震慑作用。要加大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举报奖励金额,激发和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举报的积极性,引导群众自觉抵制、主动举报相关非法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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