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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万江街道“10·10”爆炸起火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11月12日

2016年10月10日16时12分,东莞市万江街道107国道小享路段东莞市国通货运有限公司内万江金广货运代理服务部发生一起危险化学品一般爆炸起火事故,过火面积约180平方米,爆炸起火致周边商铺、房屋、车辆和货物受损,造成1人死亡、15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3115847.45元。

事故发生后,街道党委书记吴志刚、办事处主任谭全河等街道主要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李庆雄,省消防总队队长王郭社,市公安局副局长黄锡明、梁建柱等省市领导亲临现场指导。万江街道办迅速成立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全力做好事故处置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关于印发〈东莞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东委办发〔2014〕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东莞市政府迅速成立了由万江街道办党委副书记郑晓坚为组长,万江街道监察室、应急办、安监分局、交通分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司法分局、总工会、社保分局、环保分局、人力资源分局、规划建设办、宣传教育办、计生办、小享社区、谷涌社区为成员,并邀请第一人民检察院参加的东莞市万江街道“10·10”爆炸起火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基本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爆炸起火单位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地位于东莞市万江街道小享社区国通货运中心M区11-12号铺,东莞市国通货运有限公司向小享社区和谷涌社区居委会承租后建设使用。国通货运中心占地面积共4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17390平方米,共建成商铺227间,分为9个区域(分别为A、B、C、D、E、F、G、H、M区)。M区商铺为西北走向2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占地面积为1920平方米,建筑面积3120平方米,共有24间商铺,铺前道路宽约24米。2016年9月,东莞市万江金广货运代理服务部从东莞市国通货运有限公司承租国通货运中心M区11-12号铺用于经营货物运输,占地面积160平方米,建筑面积260平方米,1楼为经营店铺和仓库,2楼为经营者居住使用。

(二)事故发生单位

万江金广货运代理服务部(以下简称万江金广货运),法定代表人易海春,2012年09月07日成立,注册号为441900605044382,经营范围:国内货运代理(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地址:东莞市万江区小享社区国通货运中心内M区13号。实际经营地址于2016年9月1日搬至东莞市国通货运有限公司M11、M12号铺。该单位日常运作主要由易海春负责全面工作,易万春(易海春之姐)负责业务接单,有搬运工两名,跟车员一名。另购有三辆运输用的货车,每辆车雇请一名专职司机。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东莞市国通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通货运),法定代表人麦肇伦,2003年09月16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45146490,地址:东莞市万江区谷涌村107国道旁,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运、仓储、室外停车场服务(无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运输许可)。国通货运主要对外出租公司内的商铺,共约150家物流运输企业在国通货运中心内承租经营。

2、“邦士化工”:在本次事故中引起爆炸的物质过氧化甲基乙基酮的生产商,无任何证照。自2014年10月以来,龙玉平与父亲龙国球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擅自以“邦士化工”的名义在东莞市石排镇下沙杨屋南新西四巷一出租屋开设非法化学品加工作坊进行生产并对外经营。“邦士化工”使用双氧水、二甲脂、二甘醇、甲醇、乙醇5种原材料进行调配,非法生产过氧化甲基乙基酮(又称过氧化丁酮,俗称“白水”,该加工作坊自称“固化剂”),经调查确认该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邦士化工”共有四人,龙玉平是主要负责人,负责管理和销售工作,龙国球负责化学品调配生产工作,赵红梅负责财务工作,钟坤明负责协助生产和其他杂活。

3、振宇FRP采光瓦厂(以下简称采光瓦厂):在本次事故中引起爆炸的物质过氧化甲基乙基酮的采购商,无任何证照,地址:山东省临沂市高新区马厂湖镇西墩社区,由陆景乾与妻子宋秀花共同经营,主要生产透明阳光瓦。陆景乾在2016年多次从“邦士化工”购买过氧化甲基乙基酮用作生产采光瓦的添加剂。2016年11月21日,调查组工作人员5人在临沂市兰山区安全监管局的协助下到该厂调查取证,多次找寻经营者陆景乾和工厂房东无果,在宋秀花陪同下对厂房进行勘察。

4、物流单位

(1)东莞市石排湘桥货运代理服务部(以下简称石排湘桥货运),法人代表唐丹,经营者孙柒元,2010年11月18日成立,注册号为441900603792316,地址:东莞市石排镇曾屋村石排大道兆通货运物流中心C区21、22号铺位,经营范围:国内货运代理服务。

(2)广州穗缘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穗缘物流),法定代表人余昌勤,2014年07月01日成立,注册号为440111000656696,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朝阳村莘丰路1号广州市天智物流中心B区自编档口B1栋3-4号,经营范围:道路运输业。

(3)临沂市兰山区穗缘货运托运部(以下简称临沂穗缘货运),经营者余云辉,注册日期2015年07月21日,注册号为371302600556824,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十三路C206国道与沭河南街交汇向南金海汇物流109#-110#,经营范围:仓储、货物装卸、货物配载(不含运输,不代收货款)。

(4)临沂市兰山区广集货物托运部(以下简称临沂广集货运),投资人范秀玲,实际经营人冷成峰,成立日期2012年11月19日,注册号371301300013681,地址:兰山区天源货运市场B9区22号,经营范围:搬运装卸、货运配载、运输信息服务、仓储理货(不含货运)。

(5)广集物流广州分部(属临沂广集货运分部,无独立营业执照,以下简称广州广集物流),负责人盖志波,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沙太北路鑫都物流园。

经调查,以上5家单位均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的相关许可。

(四)爆炸物品相关情况

经广州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P161103-06),结合事故调查组专家分析,确认本次事故的爆炸物质为过氧化丁酮(别称过氧化甲基乙基酮)在《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序号为891,属于危险化学品。根据《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此物质属于A5.2有机过氧化物,危险特性为:与还原剂及硫、磷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热剧烈分解会引起爆炸;撞击、摩擦、振动有燃烧爆炸危险。

(五)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这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15人轻伤;爆炸引发的火灾烧损商铺约18间、车辆9辆和货物一批;小享社区111户居民报称房屋有墙缝或门窗、电器等不同程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3115847.45元。

1、死亡人员:

(1)唐永佳,男,汉族,1984年08月04日生,户籍: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小享唐厦坊东头三路二巷13号。经查,死者是东莞市国通货运有限公司国通货运中心内承租经营商深圳市金鹏圣安物流有限公司万江营业部员工,事发时死者从爆炸地点经过。

2、受伤人员:

(1)莫湛成,男,汉族,1978年02月10日生,广西桂平人,系万江金广货运代理服务部员工,事发前在服务部搬运货物;

(2)易万春,女,汉族,1982年04月08日出生,江西宜春人,系万江金广货运代理服务部员工,事发前在服务部工作;

(3)陈加禾,男,汉族,1990年07月21日生,广东东莞人;

(4)陈逢电,男,汉族,1986年10月10日生,湖北荆州人;

(5)王德松,男,汉族,1964年08月30日生,四川仁寿人;

(6)李应兰,女,汉族,1980年10月13日生,贵州铜仁人;

(7)肖洪见,男,汉族,1970年10月10日生,广东东莞人;

(8)刘凤,女,汉族,1968年02月13日生,黑龙江鹤岗市人;

(9)邵利敏,女,汉族,1966年03月07日生,河南平顶山人;

(10)王绪,男,汉族,1989年04月16日生,辽宁大洼县人;

(11)赵亚鹏,男,汉族,1990年04月10日生,河南鄢陵人;

(12)尚蕾,女,汉族,1987年07月20日生,辽宁海城人;

(13)王希,男,汉族,1990年07月02日生,辽宁大洼人;

(14)高晔,男,汉族,1982年10月10日生,湖南益阳人;

(15)毛建,男,汉族,1989年05月20日生,四川仁寿人。

经查,(3)—(15)伤者不是事故单位万江金广货运代理服务部员工。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10月10日15时30分许,万江金广货运搬运工莫湛成用手动叉车把放在店铺门前道路的90桶白色塑料桶装液体,分三批搬至店铺内,并顺利将第一批塑胶桶放置在店铺内。16时5分 ,搬运第二批塑胶桶时,莫湛成发现塑胶桶液体发生泄漏,便跟业务员易万春报告情况,但未引起易万春重视,莫湛成自行暂停搬运,回到店铺。16时12分,莫湛成从店铺出来时还未靠近塑料桶,发现泄漏的液体开始冒烟并滋滋作响,随即发生爆炸起火。此次爆炸点位于东莞市国通货运有限公司国通货运中心M区商铺道路中间位置,地势较为开阔,爆炸后周边人们立即撤离,伤势较轻的人员全部撤出。国通货运中心巡查员在爆炸后马上到达现场,并向总经理麦肇伦电话汇报,麦肇伦指示同行员工黄春梅立即拨打消防119报警电话。16时18分消防车辆抵达。16时19分,火势向周边货物蔓延,引发万江金广货运代理服务部店铺内的第一批桶装液体第二次爆炸。深圳市金鹏圣安物流有限公司万江营业部员工唐永佳因离第一次爆炸点距离较近,受爆炸冲击伤势严重未能自行撤离,后被国通货运的保安队长梁振金和围观群众把唐永佳拖离爆炸点,并被救护车送往康怡医院抢救。16时35分,消防人员将明火扑灭,伤者被分别送往市人民医院和康怡医院治疗。本次事故共造成16名人员受伤,唐永佳伤情过重,经转送市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治疗,于10月12日抢救无效死亡;其余15人经检查均为轻伤,现已全部治愈出院。

(二)爆炸物基本情况和流转过程

经查,发生爆炸的90桶白色塑料桶装液体,为东莞市石排镇下沙杨屋南新西四巷一出租屋开设非法化学品加工作坊“邦士化工”生产的过氧化甲基乙基酮,销售给山东临沂采光瓦厂负责人陆景乾,后陆景乾退货给“邦士化工”,货物退返运输中转存放时发生爆炸,该批货物具体流通情况如下:

2016年9月28日,东莞市石排镇“邦士化工”负责人龙玉平和员工钟坤明驾驶普通货车(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将120桶过氧化甲基乙基酮(液体,白色无标识胶桶/25KG,打包成6个木箱件,共3.78吨)运送至石排湘桥货运公司,委托其运输给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陆景乾(物流运单号:NO:0059630),石排湘桥货运接收货物后未开箱查验。

9月29日,石排湘桥货运聘请普通货车(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将该批货物运送至广州穗缘物流,委托后者转运至山东临沂(物流运单号:NO:1615184),收货人: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陆景乾。广州穗缘物流接收货物后未开箱查验。

10月1日,广州穗缘物流聘请普通货车(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将该批货物转运到山东临沂穗缘货运。同日,收货人陆景乾派人前往临沂穗缘货运将120桶货物取回到采光瓦厂。

收货后,陆景乾随即使用其生产采光瓦,因产品质量没达到预期效果,陆景乾要求将使用后余下的90桶过氧化甲基乙基酮退回给东莞石排“邦士化工”。10月6日,陆景乾将90桶过氧化甲基乙基酮(液体,白色无标识胶桶,25KG/桶)交由临沂广集货运,委托其货运至东莞(物流运单号:NO:LY1610060007,收货人:东莞石排“邦士化工”钟坤明),临沂广集货运接收货物后有开箱作简单查验。

10月8日,临沂广集货运聘请的普通货车(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将该批货物运抵广州广集物流。广州广集物流接收货物后未开箱查验。

10月9日,广州广集物流委托日常合作公司万江金广货运将该批货物从广州运至东莞(物流运单号:NO:0005178,收货人:东莞石排镇“邦士化工”钟坤明)。同日,万江金广货运司机卢明和跟单员邓玉建驾驶普通厢式货车(车牌号:赣CF5966,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从广州广集物流接收90桶过氧化甲基乙基酮(液体,白色无标识胶桶,25KG/桶)和27件皮革,并于当日17时许运抵万江金广货运店铺,货物暂时存放在货车中。万江金广货运接收货物后未开箱查验。

10月10日上午,万江金广货运业务员易万春通知收货方钟坤明提货。10时许,司机卢明将车上90桶塑过氧化甲基乙基酮卸下放于万江金广货运店铺门前道路一侧后驾车外出送货。因收货方当日未提取货物,15时30分许,莫湛成将部分过氧化甲基乙基酮搬至服务部内,搬运过程中发生爆炸。

(三)应急救援情况

10月10日16时13分,东莞市消防支队接到报警东莞市国通货运有限公司发生爆炸着火,立即调派万江大队、望牛墩大队、莞城大队、高埗大队、南城大队、特勤大队一中队、道滘大队共14台消防车、65名消防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16时18分,万江大队到达现场。16时35分事故处置完毕。经全力搜救,现场共搜救出伤者16人,并立即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其中1人重伤抢救无效于10月12日下午死亡,其他15人均为轻伤。

(四)应急救援评估

消防官兵接到报警电话后五分钟内到达现场,17分钟内控制住火势,他们坚持“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和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的救援原则,战术运用合理、现场部署得当、及时科学处置、保障措施得力,成功扑灭大火,疏散周边群众,避免了爆炸起火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和次生灾害。经评估,本次事故救援处置及时、有效。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为进一步查明事故的原因、性质和类型,事故调查组经现场勘验、抽样取证、调查询问、物证鉴定,收集和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基本查清了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据东莞市气象局检测,事发当天万江街道室外气温最高达30.5摄氏度。万江金广货运在室外露天存放危险化学品过氧化甲基乙基酮,过氧化甲基乙基酮受太阳直射约6个小时后,遇热(≥25摄氏度)剧烈分解爆炸起火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相关单位、人员履职情况

1、万江金广货运违法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万江金广货运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相关工作,一是未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万江金广货运司机和跟单员在广州广集物流接收90桶无任何标识的液体时,未对货物进行任何查验;在货物到达东莞万江金广货运营业点后,公司其他管理人员也未对货物进行任何查验。二是在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运输、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过氧化甲基乙基酮。将90桶过氧化甲基乙基酮放置在太阳直射下约6个小时后,致使过氧化甲基乙基酮受热剧烈分解,导致爆炸事故发生。

2、“邦士化工”非法生产、销售危险化学品。龙玉平与其父亲龙国球经营的邦士化工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在未经工商注册登记、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危险化学品过氧化甲基乙基酮;二是在销售运输过程中隐瞒货物危险特性,任由该批危险化学品在全国各地随意运输流转。

3、陆景乾无证经营采光瓦厂进行违法托运危险化学品。经查,陆景乾无证经营采光瓦厂存在问题如下:一是未经工商注册登记,无证照开办采光瓦厂生产经营;二是将90桶过氧化甲基乙基酮以普通货物的形式委托物流公司运输,致使相关物流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三是其本人在事故调查中存在不配合调查的情况。事故发生后,调查组执法人员到临沂市采光瓦厂现场调查时,多次寻找未见其人,且手机始终关机。执法人员发出《东莞市万江街道10.10爆炸起火事故调查组接受调查通知书》要求其本人提供相关材料和2016年12月5日之前至广东东莞市万江区政府接受询问,陈述相关情况。截稿日止,陆景乾还没到调查组接受询问和陈述相关情况,只是书写一张简单的类似自我申辩的书面材料邮寄给调查组,其行为事实上已对事故的调查进展造成了阻碍。

4、国通货运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开展有效的检查,危险化学品禁入检查存在漏洞,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虽然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与租户签订了禁止危险品进入国通货运的安全责任条款,设立了货物检查门岗和日常安全巡查队伍,但是仍然存在对进出货运站的货物查验不严,货运站内物流公司禁止运输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未落实的情况,致使90桶危险物质过氧化甲基乙基酮进入货运站场并在站内存放多时。

5、物流企业安全检查责任不落实。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案件涉及的其他物流公司,包括石排湘桥货运、广州穗缘物流、临沂穗缘物流、广州广集物流四个单位,均存在工作人员对收件货物不验视,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不落实等违法行为。这些物流企业工作人员未按照法律规定检查委托运输的货物,客观上造成90桶无任何标识的危险物质在全国自由流通,助推事故最终发生。

6、万江街道交通运输分局履职情况。根据《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万江分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万江街道交通运输分局具有指导、协调、监督辖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职能。经查,万江街道交通运输分局制定了《2015-2017年万江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2016年交通分局行政执法工作方案》等系列文件明确要求检查危运企业,开展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台账治理。在2015年1月至2016年9月,共对国通货运进行交通运输安全执法检查8次、联合执法检查1次;2016年上半年对物流运输企业未建立货物源头装载台账发放限期整改3份。虽然万江街道交通运输分局对货物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执法检查较多,但是存在对辖区内普通运输车辆货物配载时混装危险货物,尤其是流动的运输车辆无许可装载危险化学品的行为打击力度不足的问题。

7、万江街道商务办履职情况。万江街道办事处商务办公室于2015成立,成立后承接原外经办职能,其职能包含监测商贸流通业安全生产。根据商务办提供的《商务办主要职责分工》等资料,该办有安排人员负责商贸流通业安全管理,并于2016年7月对国通货运进行过消防安全检查,但未向调查组提供对国通物流或相关物流行业进行安全管理的工作方案,未及时发现辖区内物流企业存在较严重的无证擅自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情况,该办对物流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划指导不够全面。

8、万江街道安全监管分局。万江街道安全监管分局负责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一是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打非治违行动。2016年4月26日,安监分局执法人员抽查国通货运部分商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未发现相关商铺有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现场执法人员对国通货运提出了要加强货运场内商铺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日常检查。二是以万江街道安委会办公室的名义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扎实做好危险化学品行业监管。万江街道安全监管分局分管党委在街道安委会季度例会中多次强调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危险化学品行业监管。2016年5月11日,万江街道安全监管分局联合万江交通分局等部门对国通货运进行联合安全检查。综上,该分局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职能履行到位。

9、石排镇安全监管分局在2015年至2016年上半年,在市安全监管分局的领导下,开展了三次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行为的专项行动,在危险化学品“打非治违”方面作了较多工作。然而,“邦士化工”自2014年以来,长期在其辖区出租屋内无证照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危险化学品,月均生产规模达25吨未被发现处理;除了“邦士化工”以生产“固化剂”的名义对外经营,且产品包装无任何危险化学品标识,未引起周边群众及村委会注意,本身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的原因,也反映出石排镇安全监管分局对辖区内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打非”工作存在盲点。

10、石排镇下沙村村委会及其安全办,安全生产管理力度有待加强,对辖区内出租屋安全巡查力度不足,“邦士化工”长期在其辖区内无证照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引起注意,该村委会安全生产巡查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东莞市万江街道“10·10”一般爆炸事故是一起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关于印发〈东莞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东委办发〔2014〕15号)等有关规定,建议对万江“10·10”一般爆炸起火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易海春(万江金广货运法人代表),男,江西宜春人。易海春作为事故单位负责人,生产安全责任意识薄弱,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非法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公安机关已对其刑事立案,建议由司法机关作进一步处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易万春(万江金广货运业务员),女,江西宜春人。易万春作为万江金广货运的实际管理与运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对收件运输的货物检查验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鉴于公安机关已对其刑事立案,建议由司法机关作进一步处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龙玉平(“邦士化工”经营者),男, 1981年11月09日出生,江西永新县人。龙玉平从2014年10月开始非法经营“邦士化工”危险化学品加工厂,长期违法生产、销售危险化学品过氧化甲基乙基酮,隐瞒货物危险性,把危险化学品当做普通货物委托物流公司运输对外销售,安全意识薄弱,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公安机关已对其刑事立案,建议由司法机关作进一步处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龙国球(“邦士化工”经营者、调剂师),男,1951年07月07日出生,江西吉安人。龙国球作为“邦士化工”危险化学品调剂师,长期非法制造过氧化甲基乙基酮等危险化学品,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公安机关已对其刑事立案,建议由司法机关作进一步处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赵红梅(“邦士化工”财务),女,1990年08月03日出生,陕西紫阳县人,“邦士化工”记账文员。赵红梅协助“邦士化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处理。

6、钟坤明(“邦士化工”杂工),男,1977年10月08日出生,湖南茶陵县人,负责包装、搬货、卸货等工作。钟坤明协助“邦士化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处理。

(二)建议行政处罚单位和人员情况。

1、万江金广货运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建议由安全监管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邦士化工”在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危险化学品过氧化甲基乙基酮,对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建议由安全监管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陆景乾无证照经营采光瓦厂,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其本人在事故调查阶段拒绝接受调查组询问和陈述相关情况,建议临沂市兰山区安全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责任人员陆景乾实施行政处罚,由东莞市安委办发函至山东省临沂市安委办依法进行处理。

4、石排湘桥货运经理孙柒元(男,28岁),广州穗缘物流法人代表余昌勤(男,52岁),临沂穗缘物流法人代表余云辉(男,29岁),广州广集物流负责人盖志波(男,54岁)均存在对收件货物不验视,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不落实等违法行为,建议各属地主管职能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上述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5、国通货运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开展有效的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建议由安全监管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6、国通货运法人代表麦肇伦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的职责,未能及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建议由安全监管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杨沛光,男,中共党员,1976年2月24日出生,系石排镇下沙村委会党工委,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下沙村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村领导,杨沛光对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对辖区内出租屋安全巡查力度不足,“邦士化工”长期在其辖区内无证照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引起注意,未能督促巡查人员落实巡查管理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建议给予党内警告的处分。

(四)建议采取其他措施的单位

1、建议万江交通分局、万江商务办向万江街道办事处作工作检讨。

2、建议万江街道监察室对万江街道商务办生产安全分管副主任胡志成进行诫勉谈话,督促其加大对物流行业安全监管力度。

3、建议万江街道监察室对万江街道交通分局执法股股长曹升华进行诫勉谈话,督促其加大对物流行业安全监管力度。

4、建议石排镇政府对石排镇安全监管分局危险化学品监察股股长易俊锋进行诫勉谈话,督促其加大对辖区危险化学品打非治违工作力度。

5、建议石排镇政府对石排镇下沙村村委书记王志明进行诫勉谈话,督促其加大对辖区无证照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等行为的安全巡查工作。

五、整改措施及建议

(一)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监管力度。万江街道要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各环节的监管力度,重点整治物流行业无相关储存、运输许可资质的单位擅自运输、装卸、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乱象。万江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开展危险化学品联合专项整治行动,对辖区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摸底排查,突出排查和整治物流行业和流动运输车辆无证运输、装卸、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二)督促物流公司落实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加大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要进一步督促辖区内的物流运输单位依法从事经营活动,认真履行货运运输安全责任,严格落实货物收件查验制度,坚决杜绝无证运输、存储、装卸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流运输车辆及其从业人员作业资质的检查,依法严格打击无证运输、装卸、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加强对物流运输领域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提升其危险化学品的辨识能力和和应急处置能力;督促物流运输单位从严落实货物查验制度,了解货物的品名、来源、属性等,建立运输货物来源登记台账。

(三)强化行政执法,依法严格打击危险化学品违法违规行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等监管部门要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工作部署,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的情况。开展对出租屋、荔枝园等具有隐蔽性的场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情况的排查工作,严厉打击无证照擅自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从源头预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托运危险物品的安全知识。万江街道办事处要在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广泛宣传托运物品的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广大市民要根据托运物品的属性,委托有相关运输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进行托运,不得将危险化学品或者国家禁运品委托给不具有相关运输条件和资质的物流公司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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