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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亚特高级润滑油有限公司“4·6”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12月05日

2017年4月6日10时50分,重庆亚特高级润滑油有限公司在清罐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较大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57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璧山区监察局、璧山区公安局、璧山区安监局、璧山区商务局、璧山区经信委、璧山区总工会、璧山区消防支队等部门组成的“重庆亚特高级润滑油有限公司‘4·6’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璧山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概况

重庆亚特高级润滑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特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间:1985年1月28日;单位地址:重庆市璧山区来凤街道新华路1号;法定代表人:万国福;注册资本:贰佰柒拾陆万元整;营业期限:1985年1月28日至2047年2月28日。

2016年6月8日以前,亚特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燃料油、柴油(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事项从事经营)。润滑油调配。废油回收。销售:橡胶制品。零售:无铅汽油、柴油、润滑油(以上零售项目限有资格的分公司经营)”。区安监局作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区经信委、区商务局、区环保局作为行政监管部门,承担安全监管责任。区安监局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责任。

2016年6月8日至2016年7月25日期间,市安监局虽注销亚特公司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但亚特公司并未到工商部门更改经营范围。在此期间,亚特公司不再具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资质,区安监局不再作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由于区安监局退出监管时未明确应由哪个部门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区经信委、区商务局、区环保局作为行政监管部门,共同承担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区安监局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责任。

2016年7月25日至今,亚特公司变更营业执照,取消了“生产燃料油、柴油,润滑油调配”和“废油回收”的经营项目,只具有“销售:燃料油、柴油、润滑油。零售:无铅汽油、柴油、润滑油(以上零售项目限有资格的分公司经营)”的资格。2016年9月1日,亚特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增加“销售粗白油”一项,同时进一步明确其销售的“燃料油、柴油”须“闪点大于60度”。区商务局作为亚特公司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区安监局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责任。

企业经营状况:亚特公司自2016年7月25日之后,经营范围变更为销售,取消生产项目,公司性质变为只以销售燃料油、柴油、润滑油、粗白油为主的商贸企业。该公司 2015年的主营业务收入为472万,2016年的主营业务收入为524.8万。

亚特公司原有提轻车间、调和车间两个生产车间和一个废水处理车间。提轻车间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车间,调和车间与废水处理车间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车间。提轻车间因2015年7月6日发生火灾事故而被关停,2016年6月8日,重庆市安监局注销亚特公司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亚特公司保留调和车间和废水处理车间,“4.6”较大爆炸事故发生在调和车间的储油罐区。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4月5日,亚特公司主要负责人万国福安排黄代友、符明祥、仇礼权把储油罐剩余20-30厘米高的燃料油抽转出来,然后进行清罐作业。

4月6日上午8时,黄代友和仇礼权在废水处理车间清理隔油池,符明祥使用固定泵将储油罐的剩余油料转移到其他罐体储存;10点30分左右,符明祥转油完毕,储油罐剩下油泥和油的混合物,油泥是粘稠的膏状体,重量大约占80%,油的重量大约占20%。固定泵安装位置离储油罐底约有5-6厘米,这部分剩余油料不能用固定泵转出,于是三名作业人员打开罐底四个人孔并布设新的输油管,准备使用临时移动泵进行抽转; 10点50分许,作业人员用插头插向非防爆的插线板时,产生电气火花引爆油气和空气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发生爆炸引发大火,造成黄代友、符明祥、仇礼权三名作业人员当场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立即拨打119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璧山区政府紧急启动应急预案,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和抢险。市安监局领导立即率领相关处室负责人和市政府专家组人员到现场指导救援工作。璧山区消防支队于10时57分接到火警电话,立即派出6辆消防车和46名官兵前往爆炸火灾现场进行抢险救援。12时,火势被基本扑灭。火势被扑灭后,消防支队继续利用消防水枪针对火罐及邻近罐持续降温监护确保安全。

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无次生事故发生,善后处理有序开展,3名死者善后赔偿到位,社会秩序稳定。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 住址 伤亡情况
1 黄代友 54岁 副厂长 重庆市璧山区来凤街道来凤村14组13号 死亡
2 符明祥 62岁 工人 重庆市璧山区来凤街道孙河村7组127号 死亡
3 仇礼权 58岁 工人 重庆市璧山区来凤街道新华路169号 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丧葬及善后赔偿费用:297万元;

2.财产损失:5万元;

3.事故罚款:55万元。

以上合计:357万元。

四、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一)事故罐基本情况

储油罐为本次爆炸事故的事故罐。储油罐为立式罐,可储存油料约200吨,下部开有4个人孔,人孔之间夹角为90度。储油罐既作为储存罐在使用,购进的粗白油、5#燃料油等原料油暂存于此,也作为混合罐在使用。

储油罐会在使用一段时间后进行清罐,但清罐时间并不固定。购进的油品质不同,遗留下的油泥数量就不同。作业人员会根据储油罐油泥情况不定期进行清罐作业,上一次清罐作业为2016年12月。

(二)现场勘查分析

1.事故罐的四个人孔均呈打开状态,且人孔盖完好,无爆炸震裂损坏痕迹,说明爆炸前人孔已打开;

2.事故现场残留一台电机非防爆的移动泵,离打开的人孔约0.8米;

3.储油罐区内无防爆插座,作业人员使用一个非防爆的插线板代替。插线板放在移动泵附近,电源线从插线板引出后接到销售油罐区的插座;

4.移动泵接连一根新的输油管,为清罐作业前新增,该输油管从移动泵出来,经过隔墙后接到备用罐顶部。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清罐作业人员打开储油罐人孔后,未进行充分通风换气,周围遮挡严密,造成作业区域弥漫大量易燃易爆油气;

2.作业人员违章使用非防爆的移动泵和插线板,当作业人员接通移动泵电源的瞬间,移动泵插头和插线板插孔之间产生的电气火花,引爆油气和空气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后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

1.亚特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1)亚特公司缺乏有效的安全管理,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公司安排黄代友为分管生产和分管安全的副厂长,但未配备其他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公司没有2016年、2017年的安全会议记录、安全隐患排查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等安全管理基础资料,没有符明祥、仇礼权、黄元方等作业人员的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及考试考核录用资料;

(2)本次储油罐清罐作业为受限空间作业,属于特殊作业范畴。作业前应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等审批手续,清罐作业人员应该打开人孔进行充分通风换气,并用含氧探测仪及可燃气检测仪对周围气体浓度进行严格监测后,方才进入罐内用瓢、桶等工具清理油泥。但本次清罐作业,亚特公司既未按规定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且清罐作业人员也未进行充分通风换气,未使用含氧探测仪及可燃气检测仪对周围气体浓度进行严格监测,违章使用非防爆的临时移动泵和插线板进行作业;

(3)亚特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施工现场没有持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管理,未能及时排查和消除施工现场清罐作业人员未进行充分通风换气、未使用含氧探测仪及可燃气检测仪对周围气体浓度进行严格监测、使用非防爆的临时移动泵和插线板作业等重大安全隐患;

(4)亚特公司存在超范围经营情形。亚特公司存在非法从事燃油料勾兑、调和、除质的生产行为,且除质过程中存在使用少量危化品的行为。

2.来凤街道办事处未按规定履行“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存在重大失职失责情形。亚特公司属于限下企业,按照安全生产监管原则,应由属地政府负责限下企业的日常监管。来凤街道办事处失职失责表现在:一是未严格落实区安委办要求,在2016年、2017年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中未能发现亚特公司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二是未严格执行日常检查计划,未对亚特公司相关证照、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等进行检查;三是未按规定开展打非治违工作,未能发现亚特公司存在超范围经营情形。

3.区安监局未按规定履行“行业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存在重大失职失责情形。一是没有严格按照区政府批复方案要求的关闭标准执行对亚特公司的关停验收工作。针对亚特公司提轻车间生产出的部分产品燃料油,督促亚特公司及时妥善处理不力,未消除其储存能力,未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致使亚特公司违规将这部分产品燃料油与购买的DST5#燃料油和粗白油进行非法勾兑、调和、除质及储存。根据事故调查组技术分析报告,引发爆炸的正是上述油品混合后产生的油气和空气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二是未按规定履行“危化品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职责。在打非治违工作中,区安监局对来凤街道督促指导不力,未能发现亚特公司存在涉及危化品的生产工艺。三是未按规定履行“牵头建立、执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职责。区安监局在退出行业监管时,未及时牵头召开危化品安全工作局级联席会议,未向相关单位通报亚特公司注销危化品生产许可证情况,未明确该公司后续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单位,造成安全监管工作出现严重的“脱节”和“空白”问题。四是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区安监局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对区商务局、区经信委、区环保局履行安全监管责任督促指导不力,特别是对区商务局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促指导不力。对来凤街道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督促指导不力,致使其在两次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中,未能发现亚特公司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对来凤街道未严格按照检查要件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失察,没有发现来凤街道安全生产日常管理中存在漏洞。

4.区商务局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管”、“行业安全监管”和“打非治违”职责,存在重大失职失责情形。一是2016年6月8日前,区商务局作为亚特公司从事“销售燃料油(非危化品部分)、柴油(非危化品部分),橡胶制品”的行政监管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2016年6月8日以后,区商务局作为亚特公司从事“销售燃料油(非危化品部分)、柴油(非危化品部分),橡胶制品”(2016年6月8日至2016年7月25日);从事“销售燃料油、柴油、润滑油”(2016年7月25日至2016年9月1日);从事“销售燃料油、柴油、润滑油、粗白油”(2016年9月1日至事故发生)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区商务局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落实不力,长期未将亚特公司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检查计划,没有相关检查管理记录。没有督促来凤街道履行好日常监管职责,未严格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未能及时发现亚特公司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培训存在重大疏漏等问题。二是未按规定履行“对本行业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职责,在“打非治违”行动中未能发现亚特公司存在非法从事燃料油勾兑、调和、除质的生产行为。

5.区经信委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存在失职失责情形。区经信委在2016年6月8日前,作为亚特公司从事“生产燃料油(非危化品部分)、柴油(非危化品部分),润滑油调配”的行政监管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在2016年6月8日至2016年7月25日期间,作为亚特公司从事上述经营项目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在上述时间段,区经信委未按规定落实安全检查管理制度;没有督促来凤街道履行好日常监管职责,未严格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未能及时发现亚特公司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培训存在重大疏漏等问题。

6.区环保局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存在失职失责情形。2016年6月8日前,区环保局作为亚特公司从事“废油回收”的行政监管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2016年6月8日至2016年7月25日期间,作为亚特公司从事上述经营项目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在上述时间段,区环保局未按规定落实安全检查管理制度;没有督促来凤街道履行好日常监管职责,未严格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未能及时发现亚特公司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培训存在重大疏漏等问题。

7.区工商局未按规定履行“查处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职责,在日常检查和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检查中,未能发现亚特公司存在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存在失职失责情形。

(三)事故性质

通过对该起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经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销售燃料油、柴油、润滑油、粗白油的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且存在非法生产行为,属地政府、监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力等原因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黄代友,重庆亚特高级润滑油有限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副厂长,本次转油清罐作业的现场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安全意识薄弱,未向作业人员符明祥、仇礼权配备含氧探测仪及可燃气检测仪,导致现场作业人员不能及时知晓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现场组织施工时,未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等审批手续,纵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未进行充分通风换气、使用非防爆的移动泵和插线板等重大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应该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对其免于责任追究。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万国福,重庆亚特高级润滑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组织亚特公司非法从事燃料油勾兑、调和、除质的生产行为;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导致公司缺乏有效的安全管理;安排黄代友、符明祥、仇礼权进行转油清罐作业,未督促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等审批手续,未保证作业人员配备含氧探测仪及可燃气检测仪,导致现场作业人员不能及时知晓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安全隐患排查,未能及时排查和消除施工现场清罐作业人员未进行充分通风换气、使用非防爆的移动泵和插线板等重大安全隐患,导致本次爆炸事故发生。万国福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议给予政纪处分的人员

1.刘艺森,男,中共党员,1990年3月生,重庆璧山人,现任璧山区来凤街道办事处安监办负责人,行政编制,科员。来凤街道未严格落实区安委办要求,未严格执行日常检查计划,未对亚特公司相关证照、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等进行检查;在“2016年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和“2017年全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工作”中,未能发现亚特公司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未按规定开展“打非治违”工作,未能发现亚特公司存在超范围经营情形。刘艺森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张孝明,男,中共党员,1973年3月生,重庆璧山人,现任璧山区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科科长,参公事业编制,正科级领导干部。区安监局一是没有严格按照区政府批复的关闭标准执行对亚特公司危化部门的关停验收工作。没有消除其储存能力,未能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二是未按规定履行“危化品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职责。在“打非治违”工作中,对来凤街道督促指导不力,未能发现亚特公司存在危化品生产工艺。三是未按规定履行“牵头建立、执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职责,造成安全监管工作出现严重的“脱节”和“空白”问题。四是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张孝明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黄昌荣,男,中共党员,1963年7月生,重庆璧山人,现任璧山区商务局特商科科长,行政编制,正科级领导干部。区商务局一是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管”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未将亚特公司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检查计划,没有相关检查管理记录,没有督促来凤街道履行好日常监管职责,未严格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未能及时发现亚特公司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培训存在重大疏漏等问题。二是未按规定履行“对本行业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职责,在“打非治违”行动中未能发现亚特公司存在非法从事燃料油勾兑、调和、除质的生产行为。黄昌荣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四)建议给予诫勉的人员

1.蒋道军,男,中共党员,1966年11月生,四川开江人,现任璧山区来凤街道党工委委员、人大工委主任,2016年11月至今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行政编制。蒋道军一是在日常监管中疏于管理,未能发现亚特公司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培训存在问题;二是在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中监督不力,未能发现亚特公司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三是对亚特公司超范围经营情形失察。蒋道军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蒋道军进行诫勉,半年内不得提拔或重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并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巫正宏,男,中共党员,1964年1月生,重庆璧山人。现任璧山区安监局调研员,分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行政编制。巫正宏一是没有严格按照区政府批复的方案执行亚特公司危化部门关停验收工作,未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二是对相关科室未按规定履行“危化品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职责失察;三是疏于管理,对相关科室履行“牵头建立、执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职责督促指导不力,造成安全监管“脱节”和“空白”问题;四是监督不力,对相关科室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不力。巫正宏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巫正宏进行诫勉,半年内不得提拔或重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并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胡洲,男,民盟盟员,1979年9月生,重庆璧山人,现任璧山区商务局副局长,分管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特殊商品经营管理,行政编制,副处级领导干部。胡洲一是疏于管理,对相关科室履行“安全监管”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督促检查不力,对亚特公司脱离行业监管情形失察;二是监督不力,对相关科室履行“打非治违”职责督促检查不力,在“打非治违”行动中未能发现亚特公司存在非法从事燃料油勾兑、调和、除质的生产行为。胡洲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胡洲进行诫勉,半年内不得提拔或重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并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建议给予通报批评的人员

1.张东,男,中共党员,1971年12月生,重庆璧山人,现任璧山区来凤街道办事处主任,行政编制,正处级领导干部。张东疏于管理,对来凤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力、日常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严格执行监督检查计划等问题失察。张东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张东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谢传武,男,中共党员,1963年5月生,重庆璧山人,现任璧山区安监局局长,行政编制,正处级领导干部。谢传武疏于管理,对区安监局内设科室履行职责监督检查不力;对区商务局、区经信委、区环保局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和来凤街道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督促指导不力。谢传武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谢传武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薛祖泉,男,中共党员,1975年11月生,重庆璧山人,现任璧山区来凤街道办事处副主任,2011年12月至2016年11月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行政编制,副处级领导干部。薛祖泉在分管工作期间疏于管理,未能发现亚特公司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培训存在问题;对亚特公司超范围经营情形失察。薛祖泉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薛祖泉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黄家韬,男,中共党员,1977年5月生,贵州黔西人,现任璧山区经信委安全监察和能源科科长,行政编制,正科级领导干部。区经信委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管”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未按规定落实安全检查管理制度;没有督促来凤街道履行好日常监管职责,未严格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未能及时发现亚特公司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培训存在重大疏漏等问题。黄家韬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对黄家韬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5.彭德军,男,中共党员,1980年7月,湖北广水人,现任璧山区环境保护局污染防治科科长,参公事业编制,正科级领导干部。区环保局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管”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未按规定落实安全检查管理制度;没有督促来凤街道履行好日常监管职责,未严格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未能及时发现亚特公司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培训存在重大疏漏等问题。彭德军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对彭德军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6.鲍谢春,男,中共党员,1970年1月生人,重庆璧山人,现任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璧山区分局青杠工商所所长,行政编制,正科级领导干部。鲍谢春未按规定履行“查处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职责,在工商系统2016年安全生产大检查和2017年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均没有发现亚特公司有超范围经营情形。鲍谢春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对鲍谢春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重庆亚特高级润滑油有限公司,作为事故发生单位。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督促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等审批手续;未对清罐作业人员配备含氧探测仪及可燃气检测仪,没有督促清罐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缺失,施工现场没有持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管理,未能及时排查和消除施工现场清罐作业人员未进行充分通风换气、使用非防爆的移动泵和插线板等重大安全隐患;非法从事燃料油勾兑、调和、除质的生产行为。亚特公司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罚款5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其它的处理建议

责成来凤街道向璧山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汲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建议如下:

(一)璧山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大力推进“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建立健全与落实,细化责任清单管理工作,积极推动安全生产的文化建设、法治建设、制度建设、机制建设、技术建设和力量建设。

(二)璧山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应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的单位、场所普遍开展一次彻底的摸底清查,切实掌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安全隐患情况,对发现掌握的重大危险源和安全隐患情况,分地区逐一登记并明确整治的责任单位和时限;对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问题,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坚决整改;对违反规划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擅自扩大许可经营范围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纠正,从严从重查处。

(三)璧山区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责任,更加细化“月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严格落实“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加强隐患排查的清单管理工作。对本次事故暴露出来的安全管理薄弱环节,及时制定整改措施,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坚决预防和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璧山区来凤街道应加强属地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及“三个必须”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更加细化“月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严格落实“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加强隐患排查的清单管理工作。办所人员应强化业务学习,依托专家技术服务,增加工作责任心和企业服务意识。

(五)璧山区人民政府应当更加细化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通力合作,夯实全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重庆亚特高级润滑油有限公司

“4·6”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组

2017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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