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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石化公司“2010.6.29”闪爆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10月08日

2010年6月29日16时40分,辽阳石化公司炼油厂原油输转车间,在清罐过程中发生一起闪爆事故。事故造成承包商5人死亡、5人受伤。
一、事故单位简介
辽阳石化公司炼油厂原油输转车间处于辽阳市辽阳县刘二堡镇。从“八三”管线接收俄罗斯原油,并通过两条27km长输管线向炼油厂内输转。车间原油储罐6座,总罐容17万m3。
发生事故的C1-7罐(浮顶罐)于1995年建成使用,容积30000m3,直径46m,罐高19.35m。
二、事故经过
辽阳石化公司炼油厂原油输转车间按照计划安排,对6座原油罐进行刷罐作业,以便完成原油罐开孔及与管线相接。经公司批准,并履行相关程序后,某化工厂承担刷罐作业任务。C1-4罐(20000m3)6月18日完成了清理,21日开孔结束,23日正常收油使用。C1-7罐6月25日9时进行倒油、蒸罐工艺处理,28日14时结束。
29日9时,分析确认合格后(分析数据:O2 含量20%、H2S含量0%、可燃气 0.18%),车间开具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10时,某化工厂施工人员作业开始,人员无异常反应。16时40分,罐内发生闪爆(当时罐内有10人作业),当场有3人死亡,2人因抢救无效分别于7月3日22时和7月4日1时死亡,另外5人被烧伤。
三、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C1-7原油罐底部沉积物,在作业中挥发出烃类可燃物,局部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到作业中产生的电火花或金属撞击等火源,引起油气闪爆,导致人员伤亡。
2.间接原因
(1)C1-7原油罐底部沉积物含有少量烃类可燃物,虽然在6月29日9时分析合格,但是夹带在沉积物中的少量烃类可燃物在随后的作业中又挥发出来,在原油罐底部积聚,未能及时排出原油罐。
(2)承包商违章使用了非防爆灯具和铁制清理工具,极易在作业中产生火花。
3.管理原因
(1)甲方对作业风险认识不足。对作业中罐底部沉积物含有少量烃类可燃物,在作业中挥发出来局部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危险,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工艺向作业交接界面存在重大风险。对现场作业的风险识别流于形式,风险消减措施没有得到真正检查落实。
(2)甲方监管不到位。在《原油输转车间操作规程》、甲乙双方共同办理的《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签订的《安全合同》、甲方提交乙方的《风险评价报告》中,都明确要求使用防爆灯具和防爆工具,但承包商违章使用了非防爆灯具和铁制工具,甲方车间现场监管人员、工艺技术员、安全员和车间主任都没有去现场检查确认,即签字同意作业。
(3)检测取样不规范。作业过程中,车间现场监管人员采用便携式检测仪,两次分析罐内可燃气成分,采样点为罐人孔处,不具有代表性。
(4)没有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在2006年版《原油输转车间操作规程》中,对“原油罐、燃料油罐的清理”作业规定为“关闭与罐连接的所有阀门,有呼吸连通线的下盲板”,存在明显的漏洞。虽在2009年版《原油输转车间罐工操作卡》中,已对2006年版操作规程中原油罐、燃料油罐清罐作业规定进行修订,将“关闭与罐连接的所有阀门,有呼吸连通线的下盲板”内容修订为“2.3下盲板[M]—联系保运人员将罐与收油线隔离”,但车间没有执行新版规程,在隔离上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不排除清罐作业过程中有原油串入罐内的可能。
四、防范措施
1.向企业各单位通报该起闪爆事故。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整理近年来发生的清罐作业事故,分析共性问题,举一反三。
2.组织各企业对清罐作业进行全面清查。重点检查工艺处置操作规程、风险识别和现场安全措施等是否存在漏洞,对作业单位资质及安全管理能力进行评估。以后的清罐作业由机械清理方式取代人工清理,所有回收的污油不外卖。
3.强化对现场各项作业票证和作业方案的检查。尤其要强化对作业票证风险识别和消减措施的检查落实,杜绝风险识别流于形式,仅为办票而用,现场安全措施检查不到位等现象。
4.加强薄弱环节的管理。各企业对薄弱单位(分厂、车间)、薄弱岗位、薄弱人群进行排查,特别加强对边远、辅助装置的劳动纪律检查、生产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安全属地管理原则,杜绝安全管理的盲区死角。
5.全面加强承包商管理。在生产、建设和经营等领域内,全面开展针对承包商的安全大检查。严格审查承包商资质(人员素质、技能和安全管理水平)、安全合同管理、人员入厂安全教育等环节,确保承包商安全管理受控。每一名进厂承包商由安全部门或承包商管理部门等组织,必须分别答各自专业题以及“承包商施工人员作业要受控”答题。
6.持续强化生产受控和界面交接管理。尤其要加强日常检修和作业中“工艺”向“设备泄漏、故障临时处理”、“清理、清洗作业”等的界面交接管理。全面检查工艺处置方案、规程的内容,是否存在漏洞、是否规定正确、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7.切实将“两书一表”HSE 管理基本模式落到实处。要突出对风险的事前控制;做好调查研究,编写的“两书一表”内容符合实际情况,对具体工作具有指导意义;要针对不同的项目有针对性地编写“两书一表”,提高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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