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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石化公司“2006.12.11”爆炸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10月06日

2006年12月11日,兰州石化公司助剂厂顺酐车间常压凝结水储罐发生爆炸事故。事故造成3人死亡。
一、事故装置简介
兰州石化公司2万t/a顺酐装置2006年8月30日中交,9月15日吹扫试压结束,进行水联运、油联运,11月8日原料与处理工段开车成功,11月19日氧化反应工段正式进料,11月29日装置的工艺流程全线贯通,生产出了合格产品。
二、事故经过
2006年12月11日,根据助剂厂的安排,借装置停工机会更改丁烷蒸发器(E-1301)蒸汽凝结水管线,即将丁烷蒸发器蒸汽冷凝水管线接到常压凝结水储罐顶(TK-1808)备用口,13时45分某建第一分公司3名员工在常压凝水储罐(TK-1808)顶部进行配管焊接作业,14时21分,电焊工在焊口打火,凝结水罐爆炸,罐体在底板焊缝母材处断开飞起,落在距原位东南方约71m处,在罐上工作的3名员工遇难。
三、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某建第一分公司在顺酐车间常压凝水储罐(TK-1808)顶部,用电焊焊接从正丁烷蒸发器(E-1301)引入常压凝水储罐(TK-1808)的蒸汽凝液管线作业过程中,遇到从脱丁烷塔进料加热器(E-1111)管程漏到壳程随蒸汽凝液进入常压凝水储罐(TK-1808)内积聚的碳四馏分,发生闪爆。
根据12月11日23时公司环境检测站检测发现丁烷蒸发器(E-1111)蒸汽排空口可燃气浓度达到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满量程的迹象。12月13日对向凝水储罐(TK-1808)排冷凝液的6台换热器进行通氮检漏试验。其中发现丁烷蒸发器(E-1111)试验开始冲压至0.23MPa,经2h保压试验,压力降至0.202MPa,经测量数据计算丁烷蒸发器(E-1111)的泄漏率达6.09%/h。从而断定爆炸可燃物丁烷是从丁烷蒸发器(E-1111)管程漏入壳程随蒸汽凝液串到常压凝水储罐(TK-1808)。
因丁烷蒸发器(E-1111)内漏,丁烷由管程泄漏到壳程,随蒸汽凝液进入常压凝水储罐(TK-1808)内积聚,丁烷蒸汽与空气形成了爆炸性混合气体。动火时将常压凝水储罐(TK-1808)内的爆炸性气体引爆。
2.间接原因
(1)风险认识不到位。助剂厂顺酐车间、某建第一分公司丁烷蒸发器(E-1301)蒸汽回水接到常压凝水储罐(TK-1808)顶备用口的计划改造项目没有进行风险辨识,没有认识到可能发生冷凝液带可燃物料的风险,从而预见检修作业可能出现的燃烧爆炸的危险。虽然助剂厂顺酐车间职能人员向作业人员进行了口头技术交底,但作业危险性与防范措施不明确。某建第一分公司作业人员也没有采取有针对性的隔离措施。
(2)违反动火管理制度,执行动火管理制度不严。
违反动火票审批程序,助剂厂安全部门负责人代替厂主管领导审批签发了一级动火票,审批程序不符合规定。
违反动火管理制度,违规开具动火票。在2万t/a顺酐装置正丁烷蒸发器(E-1301)冷凝液管线改造中,办理了一级动火作业票,但动火前未对动火点周围可燃气体进行分析,在动火期内中也未按规定每间隔2h进行一次可燃气体分析;顺酐车间开具的火票用火地点模糊不清,火票动火地点为E-1301蒸汽凝液,而14时21分事故发生前的实际动火作业地点为常压凝水储罐顶。
动火执行人在生产单位动火监督人离开动火现场要求停止动火作业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实施动火作业。
违反了处于运行状态的装置内,凡可动可不动的火应一律不动,动火部件能拆下的,一律要拆下移到安全地方动火的规定。
(3)顺酐车间现场生产组织和管理不符合安全要求。
助剂厂2万t/a顺酐自8月30日中交后试车过程中出现一些影响试车的问题。在处理现场暴露出现场管理比较乱。事故当天在半开车半停车的状态下,就安排了6处动火作业,在装置内安排多点高危作业,但施工的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经检查多个项目没有生产单位的派工单,施工单位没有施工方案。管理层和员工认为这些都是“小活”,不需要开派工单。
(4)装置存在缺陷较多。
顺酐装置从中交到出合格产品试车3个月,主要原因是设计、施工、安装和材料供应中存在问题。如鼓风机制造、氢压机调试、熔盐试热、伴热系统等。本次停车小修的原因是吸收塔(T-1401)尾气中带液,影响安全生产,因为浮阀塔降液板没有按设计进行安装;氧化工段丁烷蒸发器(E-1301)存在凝水压力低于凝水管网的压力,导致丁烷蒸发器的凝水无法进入系统管网,易产生水锤,影响正常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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