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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7.16”特别重大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1月28日

 2010年7月16日18时许,位于辽宁省大连市保税区的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储运公司)原油罐区输油管道发生爆炸,造成原油大量泄漏并引起火灾。导致部分原油、管道和设备烧损,另有部分泄漏原油流入附近海域造成污染。事故造成1名作业人员轻伤、1名失踪;在灭火过程中,1名消防战士牺牲、1名受重伤。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为22330.19万元。
  一、事故单位基本概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国际储运公司是中国石油大连中石油国际事业公司(80%股份)与大连港股份公司(20%股份)的合资企业,成立于2005年9月,注册资金1亿元人民币。国际储运公司原油罐区的日常运营和检维修工作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石化分公司负责。国际储运公司原油罐区内建有20个储罐,库存能力185万立方米;周边还有其他单位大量原油罐区、成品油罐区和液体化工产品罐区,储存原油、成品油、苯、甲苯等危险化学品。
  (二)事故当天原油卸送情况。
  事故当天,新加坡太平洋石油公司所属30万吨“宇宙宝石”油轮在向国际储运公司原油罐区卸送最终属于中油燃料油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控股的下属子公司)的原油;中油燃料油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天津辉盛达石化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盛达公司)负责加入原油脱硫剂作业,辉盛达公司安排上海祥诚商品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以下简称祥诚公司)在国际储运公司原油罐区输油管道上进行现场作业。所添加的原油脱硫剂由辉盛达公司生产。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0年5月26日,中油燃料油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与中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合署办公)签订了事故涉及原油的代理采购确认单。在原油运抵大连港一周前,中油燃料油股份有限公司得知此批原油硫化氢含量高,需要进行脱硫化氢处理,于7月8日与天津辉盛达石化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辉盛达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天津辉盛达公司提供“脱硫化氢剂”,由上海祥诚商品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祥诚公司)负责加注作业。7月9日,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原油部向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下达原油入库通知,注明硫化氢脱除作业由上海祥诚公司协调。7月11日至14日,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上海祥诚公司大连分公司和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石油储运公司的工作人员共同选定原油罐防火堤外2号输油管道上的放空阀作为“脱硫化氢剂”的临时加注点。
  7月15日15时30分左右,“宇宙宝石”油轮开始向国际储运公司原油罐区卸油,卸油作业在两条输油管道同时进行。7月15日15时45分,外籍“宇宙宝石”号油轮开始向原油库卸油。
  20时左右,上海祥诚公司和辉盛达公司作业人员开始通过原油罐区内一条输油管道(内径0.9米)上的排空阀,向输油管道中注入“脱硫化氢剂”。天津辉盛达公司人员负责现场指导7月16日13时左右,油轮暂停卸油作业,但注入脱硫剂的作业没有停止。上海祥诚公司和天津辉盛达公司现场人员在得知油轮停止卸油的情况下,继续将剩余的约22.6吨“脱硫化氢剂”加入管道,18时左右,在注入了88立方米脱硫剂后,现场作业人员加水对脱硫剂管路和泵进行冲洗。18时8分左右,靠近脱硫剂注入部位的输油管道突然发生爆炸,引发火灾,造成部分输油管道、附近储罐阀门、输油泵房和电力系统损坏和大量原油泄漏。事故导致储罐阀门无法及时关闭,火灾不断扩大。原油顺地下管沟流淌,形成地面流淌火,火势蔓延。事故造成103号罐和周边泵房及港区主要输油管道严重损坏,部分原油流入附近海域。
  (二)事故抢险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和李克强、周永康、张德江、马凯、孟建柱等中央领导同志立即作出重要指示。受党中央、国务院委托,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同志连夜率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紧急赶赴事故现场,指挥指导事故灭火救援工作,要求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追究事故责任,并举一反三,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要将此事故迅速通报全国,责令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特别是对危险化学品集中的工业园区,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安全。辽宁省和大连市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有关负责同志靠前指挥,先后调集3000余名消防官兵、348台各类消防车辆、17艘海上消防船只参与扑救。在张德江副总理的直接指挥下,采取“灭、堵、防”的科学扑救方法,千方百计控制火势,采取多种措施保护附近的液体化工产品罐区,想方设法切断泄漏源。经过全体参战人员的顽强扑救,17日9时45分,事故现场明火基本被扑灭,救援工作取得决定性胜利。
  三、事故发生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中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同意、中油燃料油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上海祥诚公司使用天津辉盛达公司生产的含有强氧化剂过氧化氢的“脱硫化氢剂”,违规在原油库输油管道上进行加注“脱硫化氢剂”作业,并在油轮停止卸油的情况下继续加注,造成“脱硫化氢剂”在输油管道内局部富集,发生强氧化反应,导致输油管道发生爆炸,引发火灾和原油泄漏。
  (二)间接原因。
  1.上海祥诚公司违规承揽加剂业务。
  2.天津辉盛达公司违法生产“脱硫化氢剂”,并隐瞒其危险特性。
  3.中国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未认真执行承包商施工作业安全审核制度。
  4.中油燃料油股份有限公司未经安全审核就签订原油硫化氢脱除处理服务协议。
  5.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及其下属石油储运公司未提出硫化氢脱除作业存在安全隐患的意见。
  6.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对下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
  7.大连市安全监管局对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管检查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该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
  (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孙利,上海祥诚公司大连分公司员工。2010年8月2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
  2.王勇,上海祥诚公司大连分公司员工。2010年8月2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
  3.李伟,上海祥诚公司大连分公司经理。2010年8月2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依法逮捕。
  4.张立辉,上海祥诚公司石化部经理助理。2010年8月2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依法逮捕。
  5.戴小兵,上海祥诚公司石化部经理。2010年8月2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依法逮捕。
  6.迟红军,天津辉盛达公司技术员。2010年8月2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依法逮捕。
  7.田仲明,天津辉盛达公司生产助理。2010年8月2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依法逮捕。
  8.张德胜,天津辉盛达公司总经理。2010年8月2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依法逮捕。
  9.张海军,天津辉盛达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10年8月2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0月9日,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
  10.张永常,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石油储运公司生产安全员。2010年8月4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取保候审。
  11.甄炜,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石油储运公司生产调度员。2010年8月4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取保候审。
  12.刘昌东,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运行管理部经理。2010年8月4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取保候审。
  13.唐军,中燃油公司市场处副处长。2010年8月27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取保候审。
  14.沈璠,中燃油公司市场处处长。2010年8月27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取保候审。
  (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陈石,大连中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总经理、党支部书记,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刘玲,大连中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企业发展部副经理(主持工作)、党支部委员,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胡殿明,大连中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兼安全总监、党委委员,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孙宏伟,大连中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张景福,大连中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兼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董事长,依法免去大连中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和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6.戚韫,中共党员,中国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石油有限公司)原油部执行岗业务经理,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李闯,中共党员,中国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石油有限公司)原油部副总经理,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耿健,中国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石油有限公司)原油部副总经理、党支部委员,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9.郑骏,中国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石油有限公司)原油部总经理、党支部委员,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朱世明,中国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石油有限公司)项目与安全质量管理部副总经理兼公司健康安全环保(HSE)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11.孙厚刚,中国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石油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兼项目与安全质量管理部总经理、党支部委员,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赵勇,中国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石油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吕建池,中国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石油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安全总监、党委委员,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王立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经济师、中国石油国际事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联合石油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杨玉玲,中共党员,中油燃料油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环保处副处长(主持工作),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6.苏震,中油燃料油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安全总监、党委委员,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7.李久杰,中油燃料油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8.郑明禹,中油燃料油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9.孙国鹏,中共党员,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石油储运公司生产技术部部长,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马用祥,中共党员,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石油储运公司安全环保部部长,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1.聂成均,中共党员,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石油储运公司副经理兼安全总监,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2.迟晓斌,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石油储运公司经理、党总支书记,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3.宋伟,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安全环保处处长、党支部书记,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4.贺荣芳,中共党员,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副总监、安全环保与节能部总经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安全总监、安全环保与节能部总经理,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5.刘宏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副总裁、销售分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6.廖永远,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安全总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副总裁,给予记过处分。
  27.李新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中国联合石油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给予记过处分。
  28.蒋洁敏,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给予警告处分。
  29.江毅,中共党员,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四处处长,给予记大过处分。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天津辉盛达公司、上海祥诚公司等相关责任单位分别处规定上限的行政处罚。
  2.依法吊销天津辉盛达公司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天津辉盛达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海军,除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外,终身不得再担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上海祥诚公司不得从事除商检外涉及危险化学品作业的有关业务。
  5.责成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向国务院国资委作出深刻检查。
  五、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7?16”事故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重大,周边海域受到污染,教训极为深刻。其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在大连所属企业又相继发生了3起事故,充分暴露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在大连所属部分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管理中存在严重问题。为深刻吸取该4起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努力促进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立即组织开展对已投用石油库的安全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要立即组织对建成投用的所有石油库进行全面安全检查,检查油库在规划布局、油库设计、本质安全、管理体制和管理责任落实、规章制度建立、人员素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限期彻底整改。各地区要对石油库开展风险评估,全面查找、消除安全隐患,对规模大、品种多、风险高、处于敏感区域的石油库,要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安全设防等级。
  (二)组织对石油库拟建和在建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内拟建和已批准在建的石油库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顿。清理整顿工作要重点检查在建石油库是否依法依规履行了相关项目核准和相关审查手续,选址、布局是否满足安全需要,是否全面吸取了“7?16”事故教训,进一步完善设计,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确保新建、在建石油库满足安全要求。要组织对石油库拟建项目再次进行安全论证,不能确保安全的,严禁建设。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的有关规定,科学规划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合理布局专门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统筹解决区域安全及相关应急处置等问题,提高区域抗御危险化学品事故灾害的能力;对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要编制安全等专项规划。
  (四)危险化学品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国务院通知》要求,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机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各项管理制度;强化工艺、设备、物资采购及检维修等专业管理,严格执行各类安全操作规程和规定,持续深入排查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切实加强对供应商、承包商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变更管理有关制度,切实加强变更管理,严格防范由各类变更带来的事故风险,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五)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充分发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机制的作用,联合相关部门,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切实履行各自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要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间协调沟通,齐抓共管,形成联合执法的合力。对连续发生事故的地区和企业,要采取更加严厉的监管措施。要从加强规划选址、项目设计、日常监管和应急管理等方面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建立更加高效的风险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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