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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咸新区“4·2”火灾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10月25日

1事故概况

2015年4月2日18时10分左右,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发生一起火灾空息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380万元。4月2日约13时,分包单位防腐作业队队长王某,带领4名防水工到水池进甲苯、二甲苯、T31-B5固化剂、辅料大白粉进行混合,用电炉在混合料桶底加热),按照防腐作业“四布六油”的工艺要求,两名防水工站在脚手架上往集水坑壁铺设中碱玻璃纤维无捻粗纱布,另外两名刷涂料。约18时,王某用来加热涂料的电炉子旁的涂料桶起火,后火势越来越大,王某顺着施工直梯迅速爬出了水池并喊人救火。闻讯后,旁边工地的十几个工人立即赶过来,用水将池内明火浇灭,池内不停冒出黄色的浓烟。接到事故报警后,消防官兵、120急救医护人员迅速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置。消防队员下井将4人救出。经医护人员现场诊断,4人均已死亡。

2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差,违章冒险作业,施工过程中在水池配料,造成甲苯、二甲苯在有限空间挥发,形成可燃气体。在水池内违规使用

电炉,引燃WSR6101E-44双酚A型环氧树脂、T31-5固化剂,造成可燃气体闪燃,引发火灾。受空间限制,火灾发生后氧气浓度急剧下降,燃烧不完全产生大量的CO,导致作业人员窒息死亡。

(2)间接原因。

1)分包单位不具备承担防腐处理相关资质,在未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的情况下,违规违法进入危险区域进行作业。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缺失。

2)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对外来劳务公司违规违法进场作业的有关情况没有进行核查;安全检查缺失,对从业人员安全防护缺失问题失察。

3)建设单位对项目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对项目管理不规范,对外来劳务公司违规违法进场作业的有关情况没有进行审核;安全检查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纠正从业人员安全防护缺失的问题。

4)监理单位对项目安全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外来劳务公司违规违法进场作业的有关情况没有进行审核;未及时发现和纠正从业人员安全防护缺失的问题。

5)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西安监督站安全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纠正从业人员安全防护缺失的行为。

3事故处理

(1)对事故相关人员的处理。

1)对分包单位防腐作业队队长王某、总经理李某,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苗某、副经理王某、工长王某、设备安装公司总工程师马某、安全技术部副部长翟某,建设单位工程部副主任李某、安检组负责人刘某、安全员郭某、工程部职员杨某,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西安监督站站长胡某,分包单法人伍某,监理单位项目现场监理刘某、项目总监赵某,分别给予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

(2)对事故相关单位的处理。

1)给予分包单位行政处罚,列入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黑名单”

2)给予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行政处罚,责成该单位向省政府和其上级主管部门做出书面检查。

3)给予监理单位行政处罚。

4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1)分包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进一步加大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2)施工单位要依法审核防腐作业工程分包单位证照及人员资格,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工程分包合同。进一步强化工程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把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杜绝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3)建设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立即补充完善建设项目安全设587建设工程火灾事故典型案例分析施“三同时”相关手续。要进一步规范项目的管理,加强对协作队伍的安全巡查,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4)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进一步加强工程的安全监督检查。要切实加强对工程项目分包人资质、人员资格等资料审核的工作,确保工程安全生产。

(2)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西咸新区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要加强现场交叉作业的安全管控,督促企业立即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落实安全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工程建设安全。要对在建项目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整顿,对不符合安全标准规范的,要坚决停建并彻底整改。督促项目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确保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严禁项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仓促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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