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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8·28”火灾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10月20日

7.1.1事故概况

2013年8月28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某在建工程6号楼发生火灾事故,造成5名施工人员死亡,3名施工人员重伤。

8月28日9时16分,在建工程6号楼西侧单元、东侧阳台下方地面突然起火,火势呈V形迅速向上蔓延。此时,6号楼外墙过火范围内共有5个吊篮,吊篮内有10余名工人正在进行聚氨酯保温层涂抹保温砂浆作业。吊篮内的作人员发现火情后各自逃生,其中3人逃生时坠地身亡,另2人分别烧死在第15层和第19层吊篮内。

7.1.2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施工单位临时雇用的无证电焊工张某,在6号楼西侧单元15层东侧阳台进行排水管焊接作业时,焊渣通过排水管(直径12cm)落至2楼阳台,再通过阳台地面对应的孔洞(直径13cm排水管安装预留孔)溅落至地面,高温焊渣接触到聚氨酯泡沫等可燃物,造成火灾事故。

(2)间接原因。

1)工程建设单位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一是将墙体外保温材料由150mm厚的岩棉改为50mm厚的聚氨酯硬质泡沫板,使燃烧性能从A级(不燃材料)降为B2级(可燃材料),且未重新履行消防设计变更审核手续;二是违反规定取消了外墙保温施工方案中的防火隔离带;三是对多个工程分包队伍交叉作业组织协调不到位,安全生产任务不明确、责任不落实。

2)工程施工单位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一是事故发生之前,项目部没有配备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二是项目部项目经理和工长都不具备管理建设项目施工法定资格;三是没有执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四是未对工程分包单位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

3)工程监理单位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认真履行监理工作职责。一是监理

人员发现外墙保温施工中取消了防火隔离带违反技术规范的行为不予制止;二是不掌握施工单位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目经理、工长、安全员)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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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不具备管理建设项目施工法定资格和能力的情况未予审查。

4)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单位的要求下,重效益,轻安全,不按防火技术规范规定组织外墙保温施工。

7.1.3事故处理

(1)对事故相关人员的处理。

1)对施工单位临时聘用的电焊工张某,项目部工长金某、项目经理蒋某,

建设单位项目经理王某,监理单位项目部总监刘某,外墙保温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曹某,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触犯刑律,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建设单位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孙某,施工单位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单某,分别给予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对事故相关单位的处理。给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外墙保温施工单位相应的行政处罚。

7.1.4相关拓展

7.1.4.1电焊、气割“十不准”规定

(1)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准焊割。

(2)重点要害部位及重要场所未经消防安全部门批准,未落实安全措施不能焊割。

(3)不了解焊割地点及周围情况(如该处能否动用明火,有否易燃易爆物品等)不能焊割。

(4)不了解焊割物内部是否存在易燃、易爆的危险性不能焊割。

(5)盛装过易燃、易爆的液体、气体的容器(如气瓶、油箱、槽车、贮罐等)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能焊割。

(6)用可燃材料(如塑料、软木、玻璃钢、谷物草壳、沥青等)作保温层、

冷却层、隔热等的部位,或火星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能焊割。

(7)有压力或密闭的导管、容器等不能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能焊割。

(9)在禁火区内未经消防安全部门批准不能焊割。

(10)附近存在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作业时(如刷漆、防腐施工作业等)不能焊割。

7.1.4.2安全检查的八种理念

安全检查是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提高全员执行力的必要途径,

为安全工作持续改进提供现场依据;企业应转变安全工作理念,尤其应转变安全检查工作的理念,为提高安全工作成果创造条件。

(1)员工有时不做你希望做的事,而做你较真检查的事。为此,安全检查应对检查内容逐项较真,对安全工作应高标准、严要求、细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配置资源并进行综合治理。

(2)安全检查应先小人后君子,而后员工都变成了君子。为此,安全检查工作人员对受检对象应进行从严监管,受检对象对自身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只讲主观不讲客观,只讲做得好不讲说得好,问题面前应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不找借口及理由来推诿安全责任。

(3)安全检查应以点带面小题大做,不能纵容熟视无睹。为此,在安全检查

中发现的安全纰漏应使用放大镜进行问题责任追究,追溯产生问题的本质原因,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单,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评价,直到将安全工作问题全面解决。

(4)安全检查应先对事后对人,先立法后执法,先有理后明理。为此,安

全检查应先纠正违章违纪之事,而后对违章违纪的人进行教育及惩戒;安全检查是执法的过程,必须有其执法的依据;在安全检查时应先占理而后对违章违纪的人说明道理,使其从内心知道违章违纪的危害性,进而规范自身的不正当行为

(5)安全检查执法不严,是破坏安全制度的第一杀手。为此,安全检查人

员必须严格执法,维护安全制度的权威性。制订安全制度不是一件轻松的事,但破坏安全制度有时就在一念之间,不能因检查人员个人失误而影响安全制度的可执行性。

(6)安全检查管理岗位是为解决执行力不强而设置。为此,安全检查人员

不能怕得罪人而使安全检查流于形式,不能因一己私利而影响正常的检查程序,不能因自身的权限而进行暗箱操作,放纵一次违章就可能引发一起事故,安全检查忌得过且过、走马观花。

(7)安全检查考核应公正透明,考核不能有亲疏之别。为此,安全检查考核时,应按照安全文件及制度落实相应的责任,应一碗水端平,不能有亲、有疏,考核应透明,员工无异议,惩戒面前、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8)安全检查发现的不符合内容应持续改进,务实落实超前预防。为此,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应落实专人集中资源及时改进,并举一反三挖掘全体员工的安全智力资源,完善相应的安全文件及制度,务实实施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安全问题的重复发生,最大限度地降低伤害事故的发生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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