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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伊科思新材料有限公司“11·17”爆炸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12日

2015年11月17日18时15分许,抚顺伊科思新材料有限公司一期碳五分离装置区域内的阻聚剂配制罐(V-1206)发生爆炸致火灾事故。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未引发次生灾害,直接经济损失95.6万余元。

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和省安监局的指示要求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经抚顺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和东洲区安监局、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相关人员参加的抚顺伊科思新材料有限公司“11·17”爆炸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了东洲区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聘请了抚顺市安全生产专家,对这起事故进行了深入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并进行综合技术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及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及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抚顺伊科思新材料有限公司是青岛软控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抚顺市东洲区张甸街;经营范围:异戊橡胶、异戊二烯、间戊二烯、双环戊二烯、粗异戊烯等;成立日期:2009年12月;营业期限:2017年1月12日;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江家。该企业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碳五产品设计年产量为15万吨。

(二)项目建设情况

抚顺伊科思新材料有限公司15万吨/年裂解碳五分离联产4万吨/年异戊橡胶项目,由抚顺市东洲区发展和改革局于2010年4月1日立项批复。建设内容:占地面积128534m2,建筑面积78216m2。其中,综合楼17683m2、空压及冷冻站2700m2、循环水站1702m2、变配电所7200m2、库房2520m2、罐区11572m2及其他辅助建筑。新建碳五分离装置和异戊橡胶装置各一套。项目总投资54427万元。

该项目分别于2010年10月11日、2011年7月12日取得了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抚危化项目(设立)审字【2010】7号)和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抚危化项目(设计)审字【2011】7号)。2014年10月16日获得了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意见书(抚安监危化项目(安验)审字【2014】9号)。

该企业于2014年11月06日,取得了由辽宁省安监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辽)WH安许证字【2014】1479号)。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正处于自评过程中。

(三)事故单元工艺过程及周边情况

本次事故爆炸点是抚顺伊科思新材料有限公司一期碳五分离装置内,直径1.6m、高2.4m、编号V-1206的阻聚剂配制罐。

该装置原料和产品中含有异戊二烯、间戊二烯等戊二烯物质。为了防止戊二烯自聚,在生产过程中采用添加阻聚剂的工艺技术。这次发生事故的单元是使用青岛伊科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YKS-366型阻聚剂,其成分是将阻聚剂氮氧自由基哌啶醇(不属于危险化学品)溶入乙腈溶液中。其溶剂乙腈闪点6℃,爆炸极限3~16 V%,为甲B类易燃液体。该阻聚剂用铁桶包装运输给用户。

V-1206罐设置有现场显示液位计、压力表、远传显示液位计、带阻火器与阀门的放空管、带阀门的充氮气管、安全阀,为防止阻聚剂在低温条件下从乙腈中析出,罐体环绕防爆加热电器带。按常压方式运行。

企业正常生产时阻聚剂通过阻聚剂泵(P-1209)不间断地从阻聚剂配制罐V-1206底部抽出,打入异戊二烯萃取精馏塔(T-1201A)的回流副线,当V-1206罐液位低于规定值时,需要配制补加阻聚剂。配制补加过程是将购置的桶装阻聚剂用临时隔膜泵通过临时管线从罐体下部泵入V1206阻聚剂罐中。

该罐北侧为厂区道路,南侧为阻聚剂泵(P-1209)。阻聚剂泵(P-1209)的西侧为侧线塔回流泵(P-1207),东侧为异戊二烯萃取精馏塔A回流泵(P-1202)。该装置区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为防爆区,所用电气设备防爆等级均为ExdⅡBT4,附近安装有可燃气体报警器。

(四)阻聚剂补加配制单元运行和使用情况

V-1206罐内的阻聚剂是今年9月30号加入的,至11月7日,已使用了48天,以1.5Kg/h的数量通过柱塞泵不间断地向塔T-1201加注阻聚剂,接近到了使用末期。期间操作人员没有使用设备上备置的充氮设施对阻聚剂罐可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采用氮气置换与充氮保护措施。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二)事故救援经过

事故发生后,该企业员工分别向石化消防支队、市消防支队报警,并且向高新区安监局进行报告,随后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关闭供料阀门、提高消防水压力、点燃事故火炬、将污水切换至事故池等应急措施进行自救。

抚顺高新区安监局于18时20分接到事故报告,立即按照事故报告规定,将事故情况分别向东洲区政府和市安监局进行了报告。

接到报警后,市公安干警、消防官兵立即赶赴现场,全力开展救援行动,疏散人员,实施警戒。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书记王桂芬批示,立即开展救援工作,并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

市委副书记、代市长葛海鹰,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潜,市委常委、抚顺石化公司总经理李天书,副市长何庆、杜鑫,副市长、市公安局长蒲信子,市委秘书长朱光明,东洲区委、区政府,市安监、环保、卫生、质监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及抚顺石化公司党委书记钱新华等相关领导、专家都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并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启动专项应急预案。

经市消防局、抚顺石化公司专家现场勘查论证,现场采取多项措施控制了火势,同时对相邻储罐、装置进行喷水冷却。市环保局对事故区域周边大气进行实时检测,并在高新区污水厂配合下,对事故产生的污水进行三级防控。

至22时25分,事故现场明火被扑灭。

三、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正常生产工艺决定阻聚剂罐液面上可形成较大空间,实际操作过程中没有使用充氮设施对负压吸入和使用临时管线带入的空气进行置换和保护,使罐内空间部分形成乙腈蒸气与空气混合的爆炸性混合气体(乙腈的爆炸极限3%~16%),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环绕设备的电伴热带在长期使用过程中,绝缘体出现破损,对罐壁放电,局部形成高温,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二。

(二)间接原因

1、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对阻聚剂配制罐的危险性认识不足,没有明确该单元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

2、安全生产管理不细致、不到位。未按规定逐步完善修订相关操作规程,对设备配备的充氮设施作用辨识不清,没有使其发挥应有作用。

3、设备安全管理不细致、不全面。保障设备安全运行而开展的隐患排查不深入、不彻底,没能及早发现和解决问题。

4、企业没有认真实施变更管理制度,在冬季使用桶装阻聚剂过程中发现了阻聚剂在罐内有析出现象,为防阻聚剂有效成份不能全部按规定量加入塔中而影响阻聚效果,在未充分论证情况下,比照原设计在防爆区内为水罐防冻结方式,添加了同型号的防爆型电伴热带做为应急措施,且在采取措施后未及时补办设计变更手续。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抚顺伊科思新材料有限公司“11·17”爆炸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者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孙长明,抚顺伊科思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是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未认真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其组织制定的操作规程不完善,未认真组织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采取的电伴热措施未经充分论证并补办设计变更手续负责,对本起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是重要责任者。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计38,971.5元。

2、林慧忠,抚顺伊科思新材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生产、安全工作。作为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其参与组织拟订的事故单元操作规程无明确的操作方法,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负主要领导责任,是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其处以23,000元罚款。

3、李传勇,抚顺伊科思新材料有限公司主管设备、技改副总经理,兼机动部部长。其未认真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设备安全管理不细致、不到位,对未能及时发现电热带破损现象负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对其处以20,000元罚款。

4、刘相杨,抚顺伊科思新材料有限公司一期碳五分离车间主任,负责公司碳五分离装置日常工作。作为车间负责人,其未认真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隐患排查不细致、不全面,没有及早排查出车间设施和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企业依据其责任制履行情况考核规定,对其进行合法的处罚。

5、李伸,抚顺伊科思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部副部长,负责生产计划与执行协调。凭经验传授操作规程,对具体操作规程的不完善负直接管理责任,对事故发生的负重要责任,建议由企业依据其责任制履行情况考核规定,对其进行合法的处罚。

6、李相金,抚顺伊科思新材料有限公司机动部副部长,未认真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企业依据其责任制履行情况考核规定,对其进行合法的处罚。

7、常进忠,抚顺伊科思新材料有限公司安环部副部长,负责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作为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做的不细致,不到位,对车间、班组级培训情况考核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企业依据其责任制履行情况考核规定,对其进行合法的处罚。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抚顺伊科思新材料有限公司是此次事故的责任单位,建议东洲区(高新区)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经复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由东洲区(高新区)安监局对其进行警告处罚,并责成其向东洲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1、抚顺伊科思新材料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此起事故教训,深刻剖析造成此起事故的原因,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的关系;要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规意识,遵章守法建设、生产;要以岗位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做为重点,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实现标准化管理。

2、与设计单位就工艺规程作一次对接,在所有必要的控制参数明确前提下、针对各操作单元、操作任务制定、完善操作规程,明确操作条件、顺序、方法与协调指挥、监护、安全设施、防护器具使用等要求。

3、企业委托有资质设计单位和电加热带生产单位对现有在防爆区域内设置的电加热设施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方面的安全可靠性进行论证。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4、企业要委托有资质设计单位对阻聚剂配制罐自动实施充氮保护做出设计。对其它类似单元进行排查,需要惰性气体保护的一并做出变更设计。

5、受爆炸和火灾影响,需要更换的设备设施、零部件与原设计有变化的,要委托有资质设计单位做变更设计。

6、对阻聚剂供应企业在低温环境下运输过程,造成的阻聚剂析出现象,要采取可靠措施,保证阻聚剂有效成份全部加入到配制罐中。

7、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对工艺参数、人员变化等不做为项目管理的变更要进行评估论证,履行设计变更手续;对涉及项目管理事项的变更,要依法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查,待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8、高新区安监局跟踪督导企业落实整改工作,做好企业恢复生产的复查验收工作。

2015年11月17日18时15分,抚顺伊科思新材料有限公司一期碳五分离装置区的阻聚剂配制罐(V-1206)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发生爆炸并引发大火。爆炸将阻聚剂配制罐(V-1206)炸成数块碎片,散落多处,产生的冲击波对该设备东侧的异戊二烯萃取精馏塔A回流泵(P-1202)、西侧的侧线塔回流泵(P-1207)、南侧的阻聚剂泵(P-1209)等多个设备及装置区混凝土框架、楼板造成损坏,泵东侧两台换热器位移、损坏,爆炸所产生的冲击波使周围近100米范围内的建筑物门窗受到不同程度的毁坏。大火集中在爆炸发生区域及南侧管线处,损坏了装置区南侧管带多根物料管线,导致管线内物料泄露,使火势进一步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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