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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02日

2015年8月12日22时51分46秒,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的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运抵区起火,23时34分06秒发生第一次爆炸, 31秒后发生第二次更剧烈的爆炸。

两次爆炸分别形成一个直径15米、深1.1米的月牙形小爆坑和一个直径97米、深2.7米的圆形大爆坑。事故中心区面积约为54万平方米,以大爆坑为爆炸中心,150米范围内的建筑被摧毁;堆场内大量普通集装箱和罐式集装箱被掀翻、解体、炸飞,形成由南至北的3座巨大堆垛;参与救援的消防车、警车和位于爆炸中心附近的7641辆商品汽车和现场灭火的30辆消防车全部损毁,邻近中心区的4787辆汽车受损。

爆炸冲击波波及范围,距爆炸中心最远距离达6公里,波及区内建筑物部分主体承重构件(柱、梁、楼板)失去承重能力,不再满足安全使用条件,局部幕墙及部分门、窗变形、破裂。爆炸冲击波波及区以外的部分建筑,虽没有受到爆炸冲击波直接作用,但由于爆炸产生地面震动,造成建筑物接近地面部位的门、窗玻璃受损,北侧最远达13.3公里。

事故造成165人遇难(参与救援处置的公安现役消防人员24人、天津港消防人员75人、公安民警11人,企业员工和周边居民55人),8人失踪(消防人员5人,周边企业员工、消防人员家属3人),798人受伤住院治疗。核定直接经济损失68.66亿元人民币,由于事故残留的化学品与产生的污染物复杂多样,需要开展中长期环境风险评估。

原因分析:通过对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运抵区储存的72种危险货物进行筛查分析,认定最初着火物质为【硝化棉】。事故直接原因是,抵运区南侧集装箱内的硝化棉由于湿润剂散失出现局部干燥,在高温(天气)等因素的作用下加速分解放热,积热自燃,引起相邻集装箱内的硝化棉和其他危险化学品长时间大面积燃烧,导致堆放于运抵区的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发生爆炸。据爆炸和地震专家分析,确定本次事故中爆炸总能量约为450吨TNT当量。

处理结果:公安机关对24名相关企业人员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检察机关对交通运输部门、海关系统、天津港(集团)的25名行政人员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正厅级2人,副厅级7人,处级16人)。事故调查组对123名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意见,建议对74名责任人员(省部级5人、厅局级22人、县处级22人、科级及以下25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市委、市政府向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交通运输部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重要启示:

1.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瑞海公司无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混乱,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及操作工、装卸工都不知道运抵区储存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及理化性质,冒险蛮干问题十分突出,特别是违规大量储存硝酸铵等易爆危险品,直接造成此次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2.政府监管责任不落实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瑞海公司长期违法违规经营危险货物,有关部门一再违法违规审批。重大安全隐患以及政府部门职责失守的问题未能被及时发现、及时整改,最终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严重的生命财产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3.事故的发生,暴露出天津市及滨海新区政府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决策部署不到位,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存在着“重发展、轻安全”的问题。规划、国土部门违法通过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和易燃易爆堆场的行政审批,致使瑞海公司与周边居民住宅小区、重要公共建筑物以及高速公路、轻轨车站等交通设施的距离均不满足安全距离要求,导致事故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

4.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能力不足,不当处置造成了损失扩大。从全国范围来看,专业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不足,无法满足处置种类众多、危险特性各异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需要。因此,危险化学品企业自身要加强应急预案演练,确保具备初起火灾的扑救能力。

5. 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后,习近平3天内两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这是十八大以后,中央对党政干部提出的新要求,将对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变革和责任追究产生深刻影响。

延伸阅读:

【一岗双责】 “一岗”就是职务所对应的岗位,“双责”就是不仅要对所在岗位承担工作负责,还要承担与岗位对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岗双责”指既要抓好分管的工作,又要以同等的注意力和责任心抓好与该岗位对应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到同规划、同研究、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问责。

“一岗双责”提法由来已久。200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但是,长期以来安全生产工作由政府领导中末位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协调难度较大。2011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明确要求严格落实地方行政首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首次以国务院决定形式提出建立健全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要求省、市、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

【党政同责】“党政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党政同责”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提出的新要求。2013年7月18日,在中央政治局第28次常委会上,习近平强调指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而且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中,明确要求全面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目前,全国32个省级党委政府都制定了“党政同责”具体规定。2014年11月17日,河南省印发了《河南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意见》(豫发[2014]号),明确了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安全责任,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体领导责任,各级政府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担任本级政府安委会主任。明确安全生产分管领导除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外,对其他领域安全生产要承担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失职追责】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同时,首次提出“失职追责”。早在2001年,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发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302号令),《规定》明确:发生特大安全事故,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而且要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行政责任。第十五条规定: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中,又明确要求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

2008年,山西省临汾市 “9·8”特别重大溃坝事故发生后,时任山西省省长引咎辞职,分管副省长被免职,这是目前最高级别的责任追究。

【硝化棉】硝化棉为白色或微黄色棉絮状,学名纤维素硝酸酯,旧称硝化纤维、硝化棉。硝化棉具有高度可燃性和爆炸性,其危险程度根据硝化程度而定,含氮量在12.5%以上的硝化棉危险性极大,遇到火星、高温、氧化剂以及大多数有机胺(对苯二甲胺等)会发生燃烧和爆炸。硝化棉在温度超过40℃时能加速其分解而自燃,储存于阴凉、通风库房内,仓间温度不宜过30℃。干燥久储变质,也会引起自燃,一般加入水或乙醇作湿润剂,如温润剂挥发后,容易发生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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