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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特工业园3号楼“11·30”一般爆燃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01日

2017年11月30日20时40分左右,我区径河街孚特工业园3号楼五楼锂亚电池临时存放点发生一起爆燃火灾事故,造成现场及隔壁服装仓库起火,过火面积约200平方米,未造成人员伤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委、区政府、区委宣传部、区政办、安监、公安、消防及径河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有关人员及时赶到现场,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处置。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东西湖区人民政府组织成立了由区安监、监察、总工会、公安、消防、径河街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孚特工业园3号楼“11·30”一般爆燃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调查。同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聘请了有关专家进行技术分析。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对现场勘查、取证,询问相关人员、搜集相关资料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概况

孚特工业园位于我区径河街三店吴北路225号,园区共有6栋厂房,建筑面积25000多平方米。事发地点为园区内3号楼五楼。3号楼产权单位为武汉孚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孚特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1年6月6日,法定代表人:许显祥,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为新型电源、仪器仪表、化工机电一体化研制、开发、生产、销售;电子产品、仪器仪表、电器机械、金属材料、建筑材料销售;自营或代理各类商品或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限制的除外)。该公司锂电池生产项目(场所)已于2017年1月搬离孚特工业园。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2017年11月30日20时40分左右,位于径河街孚特工业园3号楼五楼锂亚电池临时存放点发生爆燃起火,现场值班人员立即拨打119报警,区消防大队及时赶到现场进行施救。经消防官兵奋力抢险,晚10:23分左右,明火被扑灭,无人员伤亡。

三、现场勘查及技术分析情况

1、事发地点位于孚特电子公司五楼锂亚电池半成品(电芯)仓库,该仓库为一般货物仓库,不能存放被列入第九类危险货物的锂电池组(编号:3090,名称:锂电池组,类别为第9类,包装类别为II)。

2、事发区域没有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水喷雾自动灭火系统。

3、仓库未安装强制通风装置。

4、现场存放锂亚电池半成品(电芯)约20000只。

5、电芯托盘为400mm*300 mm塑料盘,货架格板为木质,均为可燃材料。

6、货架为整体连排且两排布置,未用非燃烧实体墙对存放区进行小块分片隔离。

7、仓库设置于建筑物的顶层且屋顶为亮窗;货架临近东北侧窗户;且同一仓库内的另一侧布满水管,系租赁给另一家公司用于带水标定水表之用,同时所有存放的电芯为两种,外购的电芯采用PVC材料密封,自产的电芯未使用PVC材料密封;各项防水措施不完善。

8、电芯仓库与服装、运动鞋仓库之间未采用非燃烧体实体墙隔离。

四、事故调查的有关情况

经事故调查组查阅资料了解到以下情况:

孚特工业园3号楼未办理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手续。

五、径河街安全生产履责情况

1、2017年2月,径河街与孚特公司分别签订了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承诺书、特种设备安全承诺书和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目标责任书。

2、按照径河街2017年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检查计划,街道对孚特工业园全年应检查不少于2次。2017年以来,径河街道办事处对孚特工业园共开展执法检查4次,下达执法文书6份,完成了监督执法检查规定要求。

五、事故原因

事故调查组经过事故调查,人证、物证分析,结合专家组技术分析意见,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认为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位于五楼东北侧锂亚电池半成品(电芯)仓库,防雨水措施不到位,雨水经过临近窗户飘散至未加装PVC保护材料的自产电芯电极一侧。聚集于负极一侧的LiC6遇水后即燃烧,燃烧产生的热能加热本电芯及邻近电芯的电解液及金属锂,进而破坏电芯内部隔膜造成电芯内短路并放热,电解液受热后释放大量气体导致电池内压力过大而爆裂;电芯内碳及锂受热后燃烧,因此由刚开始的局部电芯爆裂燃烧,瞬间造成了整个电芯仓库的爆燃火灾,同时点燃邻近未加实体隔离的服装及运动鞋仓库,更加大了火灾面积及事故损失。

(二)间接原因

1、孚特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将锂亚电池半成品(电芯)私自存放于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危险货物储存场所,并疏于管理。且在事故发生前5天,即在2017年11月25日,相关管理人员取样后未核查仓库安全状况就随即离开。

2、危险货物储存场所安全措施不到位,即将危险货物存放于一般仓库且未落实应有的防火分区隔离、强制通风、自动报警、自动灭火、防水防潮等措施。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经调查认定,孚特工业园3号楼“11·30”一般爆燃火灾事故是一起企业非法存放锂亚电池半成品(电芯)(第9类危险货物),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导致的安全责任事故。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事故调查组建议对孚特公司及有关人员处理如下:

孚特公司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危险货物储存场所安全措施不落实,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公安消防、安监部门依法对该公司进行处理。

许显祥,作为孚特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锂亚电池半成品(电芯)具有较大危险性,仍非法私自将电池半成品存放于不符合危险货物储存条件的场所,且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导致发生电池爆燃引起火灾,严重危及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七、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现提出如下整改防范措施:

一是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全区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不放松,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二是区消防专业委员会要加大对《消防法》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对各企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大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三是要坚持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不放松。对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定措施、定资金、定预案、定责任、定时限,确保整改到位;对存在重大隐患、不能保证生产安全的企业,要坚决停产停业整顿。

四是要针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结合岁末年初安全生产的规律特点,超前研判可能出现的各种安全风险,制定采取针对性的管控措施,全力抓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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