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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雨花区东山街道湖南启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建材仓库“7.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01日

2013年7月2日,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东山街道东山社区筹委会的湖南启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建材仓库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随后火随风势迅速蔓延至相邻的3个仓库,过火面积约2万平方米,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46712364元的严重后果。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省、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长沙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张玉玺任组长(由于张玉玺同志工作调动,后由市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谭应球任组长),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刘钧、市监察局执法室副主任奉蓓蕾、市安全监管局事故调查处处长李湘平任副组长,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雨花区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查组依法进行调查;同时邀请了市人民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实地勘查,对起火原因进行了技术分析,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谈话,查阅了相关资料,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了处理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述

(一)事故发生时间:2013年7月2日12时40分左右。

(二)事故发生单位:湖南启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三)事故发生地点:长沙市雨花区东山街道东山社区筹委会湖南启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建材仓库。

(四)事故类别:火灾事故。

(五)直接经济损失:46712364元。

二、基本情况

(一)火灾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火灾事故现场位于雨花区东山街道(原属雨花区黎托街道,2012年1月1日析置新成立的街道办事处)东山社区筹委会窑上组支路八以北、支路三以南,东临乡村简易水泥路,西为荒地和山坡。沿支路八北侧东南角由西向东依次为湖南万联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仓库(以下简称万联仓库)、杭州创盛物流有限公司仓库(以下简称创盛仓库)、宁波金星物流有限公司仓库(以下简称金星仓库)、湖南启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建材仓库(以下简称启升建材仓库),4个仓库实为一栋库房。紧邻这4个仓库北边的是招商局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仓库(以下简称招商物流仓库), 招商物流仓库西北角为天心区楚湘街酒业个体经营户冯炜个人租用的仓库(以下简称酒业仓库)。6个仓库由东南向西北呈梯形排列紧密相联。火灾致启升建材仓库、金星仓库、招商物流仓库、酒业仓库库房及大部分库存货物损毁,另外飞火致一私人临时养猪场起火,烧死生猪7头,在扑救火灾需要当地村民李伏兴、李仕兴等人房屋被破拆,但万联仓库、创盛仓库基本未受影响。

(二)违法建筑基本情况

1、彭金科、彭正、彭桂香违法搭建仓库情况。东山社区筹委会村民彭金科、彭正、彭桂香3人各出资19万元,于2011年12月动工,在支路八北侧彭正、彭桂香的自留地上违法搭建了一个面积为2622平方米的仓库,并用空心水泥砖砌筑隔为5间小仓库,每间仓库均朝南开了一扇库门。2012年3月开始,由西向东分别租给湖南万联物流运输有限公司(1间小仓库、690平方米)、杭州创盛物流有限公司(1间小仓库、645平方米)、宁波金星物流有限公司(1间小仓库、505平方米)、湖南启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2间小仓库、782平方米)。

2、彭金科、黄锡、黄兵、毛建林、李遄辉违法搭建仓库情况。由彭金科、黄锡、黄兵、毛建林,李遄辉共出资350万元,租用东山社区筹委会窑上组30多户村民承包的集体土地,于2011年3月动工违法搭建了一个总面积约16800平方米的仓库,整个仓库内部相通,未用防火墙进行防火分隔。该仓库紧挨彭金科、彭正、彭桂香违法仓库北侧,间距仅1米。2011年8月,彭金科与招商局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总经理邓志勇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仓库租赁合同,以11元/平方米/月的价格将该仓库租给了招商局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3、李四清、李卫星违法搭建仓库情况。东山社区筹委会村民李四清、李卫星(李四清侄子)共出资40万元,于2009年11月动工,在其承包的集体土地上(与招商物流仓库北侧间距1.35米)违法搭建了一个面积约2000平方米的仓库。2010年年初,李四清、李卫星以2万元/季度的价格将该仓库出租给天心区楚湘街酒业个体经营户冯炜。

以上违法搭建仓库用地均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建筑形式均为一层砖瓦结构,屋顶为“人”字形木质屋架盖石棉瓦,墙体为空心水泥砖砌筑,耐火等级低;搭建行为未经国土、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审批同意,属于违法建筑;所有建筑均缺乏基本的消防设施设备,也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不具备仓储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

(三)事故发生单位及租用仓库情况

湖南启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万家丽中路三段东方新城办公楼E栋401房,法人代表为王彦明,主要从事装饰材料、建筑材料、金属材料等产品的销售,是“圣象”牌地板的湖南地区总代理商。该公司现有员工100人左右,下设办公室、仓储部等九个部门,实行部门经理负责制。仓储部经理李明是仓库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2012年3月25日,湖南启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彦明与彭金科签订了仓库租赁合同,以12元/平方米/月的价格租用了彭金科、彭正、彭桂香违法搭建仓库的2间小仓库(由西向东第4、第5间小仓库、面积782平方米),主要用于存放“圣象”牌地板、木方及辅材。湖南启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租用该仓库后,用废弃的木方和木地板(在第5间小仓库东南角靠墙)分隔出一间约10平方米的小房子给仓库保管员居住。

经查证,仓库共有4名仓库保管员,分别是仓储部经理李明和仓管员游晖、李武云、赵天雪,仓库大门钥匙由李明和赵天雪保管。由于仓库主要存放大宗工程用地板,货物日常进出频率不高,仓储部经理李明未安排专人进行白天值守,只是货物进出库时由仓库保管员打开仓库大门,晚上由仓管员赵天雪和其妻子在里面居住值守。公司虽制定了企业内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但仓储部经理李明未按制度要求组织启升建材仓库的工作人员进行学习。公司除明确仓储部经理李明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外,未按《消防法》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仓库其他人员消防安全责任制。在经营期间,公司法人代表王彦明未认真检查仓库消防安全工作,仓储部经理李明未对仓库消防设施设备缺失、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等隐患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四)其他相关单位租用仓库情况

1、湖南万联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租用仓库情况

2012年4月28日,湖南万联物流运输公司法人代表兼总经理刘惠峰与彭正签订了仓库租赁合同,以13元/平方米/月的价格租用了彭金科、彭正、彭桂香违法搭建的仓库中由西向东第1间小仓库(面积690平方米),用于存放从浙江绍兴发过来的家电百货、厨房电器等货物。公司在租用的仓库中设立了长沙货运站,有员工8人,没有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员,未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公司总经理刘惠峰请人对仓库进行了改建,用空心砖分隔出4间员工宿舍、1间厕所和1间厨房,其余用于堆放货物,属于典型的“生产、生活、办公”三合一经营场所。公司法人代表兼总经理刘惠峰在经营其间,未对租用仓库消防设施设备缺失、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等隐患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2、杭州创盛物流有限公司租用仓库情况

2012年4月28日,杭州创盛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郑军孝与彭正签订了仓库租赁合同,以13元/平方米/月的价格租用彭金科、彭正、彭桂香违法搭建仓库中由西向东第2间小仓库(面积645平方米),用于存放麻将机、书包、电压力锅等货物。公司在租用的仓库中设立了长沙货运站,负责人为叶道良,还聘请了5名装卸工人和1名厨师。叶道良对租用的仓库进行了装修改造,用空心砖分隔出1间办公室、5间住房(装卸工住3间,叶道良住2间)、2间厕所、1间厨房,其余用于堆放货物,属于典型的“生产、生活、办公”三合一经营场所。仓库仅在办公室张贴一张手抄的安全管理制度,叶道良平时只口头对装卸工人进行了防火知识的教育,曾教过装卸工人如何使用灭火器。租用仓库期间,除配了4个灭火器外,未对仓库消防设施设备缺失、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等隐患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3、宁波金星物流有限公司租用仓库情况

2012年4月,宁波金星物流有限公司长沙办事处负责人郑期昌与彭正签订了仓库租赁合同,以13.8元/平方米/月的价格租用彭金科、彭正、彭桂香违法搭建仓库中由西向东第3间小仓库(面积505平方米),用于存放汽车配件、“公牛”牌电器开关、饮水机等货物。公司在租用的仓库中设立了长沙办事处,聘请了4名员工。郑期昌对租用的仓库进行了改造,将仓库隔成出1间办公室兼宿舍、1间厕所、1间厨房,其余用于堆放货物,属于典型的“生产、生活、办公”三合一经营场所。办事处无安全管理制度,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员,未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租用仓库期间,郑期昌除配了4个灭火器外,未对租用仓库消防设施设备缺失、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等隐患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4、招商局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租用仓库情况

招商局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位于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内,为企业非法人机构,总经理邓志勇,现有员工150人,经营范围为物流信息咨询、仓储、搬运装卸和货物配送等。

2011年8月31日,招商局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总经理邓志勇与彭金科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仓储服务合同,以11元/平方米/月的价格租用了彭金科等5个人合伙违法搭建的仓库(即招商物流仓库,面积约16800平方米)。2011年9月, 招商局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总经理邓志勇与湖南盛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货物保管合同,以15元/平方米/月的价格为湖南盛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格力电器入库、出库、对账等服务,主要存储格力小家电、冰箱、空调配件、电风扇等物品。合同明确仓库消防安全由招商局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责。招商局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成立了以总经理邓志勇为主任、副总经理王渭年为副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司制定了仓库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岗位操作规程,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每2个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部署仓储安全生产工作;公司租用仓库后,对仓库员工进行了安全培训,安排8名仓管员24小时员轮班值守,2013年2月组织仓库从业员工进行了消防安全培训及应急演练;公司技术安全部每周对仓库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2012年8月28日公司在审查与彭金科的续签合同时,公司副总经理王渭年在公司合同审查表上提出了“仓库消防设施缺少,公司应当拿出具体的措施方案,合同提交专题会议讨论并做好会议记录”等意见,但总经理邓志勇还是与彭金科续签了仓库租赁合同,继续租用彭金科违法仓库。2012年10月左右,公司副总经理王渭年去仓库检查后,在公司会议上提出仓库消防设施条件不符合要求,但总经理邓志勇认为长沙周边都是这样的简易仓库,没办法达到规定要求。公司租用仓库后,配置了112个灭火器,16个防毒面具等消防设备,但对不符合要求的19个消防栓未能进行改进。

5、冯炜租用仓库情况

2010年年初,冯炜与李四清、李卫星签订仓库租赁合同,以2万元/季度的价格租用李四清、李卫星违法搭建的仓库(面积约2000平方米)。冯炜又将该仓库分片租给了中宇酒业商行、湖南联桥商贸有限公司等24家酒业公司,主要用于存放红白酒。冯炜在仓库内分隔出1间约5平方米的小房间,由冯炜及其妹妹冯辉轮流在仓库值守,仓库无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应急预案,日常管理由冯炜负责。租用仓库期间,冯炜未对租用仓库消防设施设备缺失、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等隐患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五)雨花区违法仓库大量存在的主要原因及安全隐患

雨花区由原长沙市郊区演变而来,城乡结合部所占区域面积较大。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建设进程加快和京珠高速、机场高速、武广高铁、沪昆高铁等多个重点项目建设,东山街道所在的黎托片区原有的农田灌溉水系受到严重破坏,村民的农田和菜地耕种困难;政府对农村土地进行了控规又暂未征收,致使大面积的田地荒废。而黎托片区附近的高桥大市场、万家丽建材市场等商贸物流中心快速发展,带来了巨大的仓储市场需求。不少待征地拆迁村民受利益驱动,在原耕地和空坪隙地上违法搭建了大量的简易仓库用于出租。据初步统计,雨花区共有违法搭建的临时仓库3800家左右,面积约600万平方米,其中东山街道违法搭建的仓库约120万平方米。这些违法搭建的仓库条件简陋、建筑质量差、缺乏基本的消防设施,也没有经过任何政府部门的审查验收;有的存在时间长,电力线路已经严重老化;加之仓库业主和租赁户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普遍存在“重利用、重效益、轻投入、轻管理”的思想,在消防安全上投入很少、管理缺位,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2013年7月2日中午12时40分左右,雨花区东山街道东山社区筹委会窑上组村民彭立新从家里出发准备去维修手机,在经过启升建材仓库时发现仓库东侧有烟冒出,走近一看是起火了,于是立即呼救。听到呼救的彭正,村民卢海、欧阳岳飞和金星仓库员工迅速赶到现场使用手提式灭火器进行扑救,但由于仓库铁门锁闭,灭火器打不到火点,且现场缺乏其它灭火设施,加上当时正刮南风,火势迅速向北侧的招商物流仓库蔓延。12时44分许,彭正第一个拨打了“119”电话报警,称雨花区东山街道东山社区“圣象”木地板仓库发生火灾,请消防部门赶快扑救。

接警后,市消防支队指挥中心先后紧急调集20个中队、380多名消防官兵、53辆消防车赶赴现场。第一时间出动的高桥中队于13时01分到达火灾现场并迅速展开灭火,东山街道相关领导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带领街道干部也同时到达事故现场。接到事故报告后,省消防总队总队长马维光,市委副书记市长张剑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钟钢,副市长何寄华、姚英杰、李介德,市政府秘书长凌勤杰,雨花区委、区政府等领导迅速赶到现场指挥灭火工作。

由于起火仓库位于雨花区城郊,现场没有市政消防水源,且仓库内存放有大量的可燃易燃物,加上风势较大,给灭火带来极大困难。消防支队迅速组建了火场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火场指挥部调集了20多台环卫洒水车投入灭火,还调集林业部门山林救火泵车从浏阳河取水扑救。黎托派出所和东山街道有关人员对火灾现场进行了警戒,对群众进行了疏离,对现场交通进行了疏导,东山街道相关领导带领机关干部和民兵,先后3次冲进起火仓库,将20多名正在抢救仓库财产的滞留人员带到安全地带。为了防止火势蔓延和方便消防官兵进行灭火,东山街道迅速调来4台挖机、2台推土机,在支路三的南面挖出了一条长约20米、宽约10米的隔离带,有效阻止了火势往支路三以北蔓延。

经过广大消防官兵和雨花区政府、东山街道干部群众的奋力扑救,火势于下午16时40分左右得到有效控制,于晚上21时左右基本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长沙市公安消防支队调查认定,起火点位于启升建材仓库东侧库区内距西隔墙2—4.5米、距仓库南大门0.5—2.5米的范围内。起火原因能够排除放火、玩火、电气故障、生活用火不慎、自燃、雷击等原因引起火灾,不排除人为遗留火种引起火灾的可能。

(二)间接原因

1、相关生产经营主体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

(1)彭金科、彭正、彭桂香等村民未经国土、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审批同意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违法搭建仓库,将防火等级低、缺乏基本消防设施设备和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的违法仓库出租给湖南启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租赁户从事仓储业经营活动,存在重大火灾隐患。

(2)湖南启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租用村民违法搭建不具备仓储业消防安全条件的简易仓库储存易燃可燃货物,且未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未对仓库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未安排人员白天对仓库进行值守,是导致火灾发生的主要原因。

(3)招商局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宁波金星物流有限公司、酒业个体经营户冯炜分别租用村民违法搭建的不具备仓储业消防安全条件的简易仓库储存可燃货物,几个仓库紧密相连,仓库之间无防火隔离设施,导致火灾损失扩大。

2、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不力。

(1)雨花公安分局黎托派出所没有认真履行消防安全日常监管职责,虽有民警在今年1月9日、6月18日对启升建材仓库进行了2次消防安全检查,也指出了仓库没有安装防爆灯、灭火器材不够、人员没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消防通道堵塞、仓库地面有烟头等问题,但没有认真督促整改;对辖区内其他违法搭建仓库的消防安全隐患也没有进行全面的排查和整治。

(2)雨花区东山街道安监站没有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责,未协调、组织、督促相关部门对辖区内违法建筑的消防安全隐患进行全面的排查和整治。

(3)雨花区公安消防大队没有认真执行省公安厅印发的《湖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未将招商物流仓库等面积大、存货多的仓库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未认真督促、指导基层公安派出所做好消防安全日常监管工作;消防安全宣传、消防安全执法不到位。

(4)雨花公安分局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没有认真落实上级领导关于迅速排查、整治黎托片区违法搭建仓库消防安全隐患的指示,未能督促区公安消防大队和黎托派出所加强对违法建筑的消防安全监管。

(5)雨花区城管局和城管执法大队没有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辖区内违法建筑查处不力、拆除不力,致使违法建筑大面积、长时间存在,形成了大量的消防安全隐患。

3、政府领导责任落实不够到位。

(1)雨花区东山街道办事处虽然在控制新增违法建筑方面做了比较扎实的工作,但对拆除已有的违法建筑缺乏措施、缺乏力度;没有认真落实上级领导关于迅速排查、整治黎托片区违法搭建仓库消防安全隐患的指示,对违法建筑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领导不力、组织不力。

(2)雨花区人民政府近年来虽然加大了对拆违控违工作的领导,但尽快根治违法建筑问题的决心不够大、措施不够硬,对督促街道、职能部门履行拆违职责要求不够严;没有认真落实上级领导关于迅速排查、整治黎托片区违法搭建仓库消防安全隐患的指示,对违法建筑的消防安全隐患重视不够,组织排查、整治的力度不够大。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起火灾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彭金科,启升建材仓库所有人。其行为涉嫌触犯刑法,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已立案侦查。

2、彭正,启升建材仓库所有人。其行为涉嫌触犯刑法,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已立案侦查。

3、彭桂香,启升建材仓库所有人。其行为涉嫌触犯刑法,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已立案侦查。

4、王彦明,湖南启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其行为涉嫌触犯刑法,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已立案侦查。

5、李明,湖南启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仓储部经理。其行为涉嫌触犯刑法,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已立案侦查。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1、徐胜,中共党员,雨花公安分局黎托派出所民警,负责东山街道消防安全日常检查工作,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3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长沙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28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降级处分。

2、郭剑波,中共党员,雨花公安分局黎托派出所副所长,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对辖区内的“打非治违”工作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对火灾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3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长沙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28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黎托派出所副所长职务。

3、刘国华,雨花公安分局黎托派出所所长,负责全面工作,对辖区内的“打非治违”工作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组织不到位,对火灾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长沙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28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高东风,雨花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参谋,负责东山街道消防安全督促检查及宣传教育工作,对辖区内消防安全督促检查和宣传教育不力,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军纪记大过处分(系现役军人,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5、杨超,雨花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副大队长,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对雨花区的火灾隐患整治不力,对火灾事故的发生和扩大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军纪记过处分(系现役军人,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6、谢代炎,雨花公安分局副局长,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对雨花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领导不力,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长沙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28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7、张志刚,雨花区城管局副局长,在分管拆违控违工作期间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8、喻鹏飞,中共党员,雨花区城管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分管控违拆违执法工作,控违拆违不力,对火灾事故的扩大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4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长沙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28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

9、周祖辉,雨花区城管局副局长,分管控违拆违工作,控违拆违不力,对火灾事故的扩大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长沙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28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0、刘文舫,雨花区城管局局长、城管执法大队大队长,负责城管执法全面工作,控违拆违领导不力,对火灾事故的扩大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长沙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28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1、李东,雨花区黎托街道安监中心主任,对原辖区火灾隐患协调、组织、督促排查整治不到位、事故防范不力,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2、王铁龙,中共党员,雨花区黎托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在担任黎托街道办事处城管办主任期间,对原辖区内控违拆违不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4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长沙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28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

13、张锡泉,雨花区黎托街道工委副书记,分管城管工作,对原辖区内控违拆违领导不力,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长沙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28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4、李帅,雨花区东山街道安监站站长,负责消防安全综合监管工作,对火灾隐患协调、组织、督促排查整治不到位、事故防范不力,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5、何军,中共党员,雨花区东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分管控违拆违工作,控违拆违不力,对火灾事故的扩大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4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长沙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28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

16、杨丹,中共党员,雨花区东山街道工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人大联络工委主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事故防范不力,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3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长沙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28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根据《长沙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26条、第27条和《长沙市行政问责办法》第5条的规定,建议对其进行行政问责,免去东山街道工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人大联络工委主任职务。

17、石远康,中共党员,雨花区东山街道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控违拆违不力,对火灾事故的发生和扩大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3条、第134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长沙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28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同时,根据《长沙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26条、第27条和《长沙市行政问责办法》第5条的规定,建议对其进行行政问责,免去东山街道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职务。

18、李劲松,中共党员,雨花区东山街道工委书记,对辖区内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控违拆违不力,对火灾事故的发生和扩大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3条、第134条和《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第14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9、谭应林,雨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雨花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对辖区内的火灾隐患整治领导不力,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长沙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28条的规定和《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第14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三)建议给予行政问责的单位

1、雨花区东山街道东山社区筹委会及党支部,对村民违法搭建仓库并将不具备生产经营安全条件的仓库租赁给经营单位的行为制止不力,建议由雨花区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2、雨花区城管局、东山街道、黎托街道,根据《长沙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26条、第27条和《长沙市行政问责办法》第5条的规定,建议由雨花区人民政府对上述单位进行行政问责,给予通报批评,责成行政主要负责人作出深刻检讨。

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雨花区公安消防大队,根据《长沙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26条、第27条和《长沙市行政问责办法》第5条的规定,建议由长沙市公安局、长沙市公安消防支队分别进行行政问责,给予通报批评,责成行政主要负责人作出深刻检讨。

4、雨花区人民政府,上半年火灾事故频发,且于2013年7月2日发生一起较大火灾事故。根据《长沙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26条、第27条和《长沙市行政问责办法》第5条的规定,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对雨花区人民政府进行行政问责,给予通报批评,责成行政主要负责人作出深刻检讨。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郑期昌,宁波金星物流有限公司长沙办事处负责人。在不具备仓储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非法仓库从事经营活动,对事故扩大负有责任,建议由雨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给予处罚。

2、叶道良,杭州创盛物流有限公司长沙装卸站(点)负责人。在不具备仓储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非法仓库从事经营活动,对事故扩大负有责任,建议由雨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给予处罚。

3、刘惠峰,万联物流运输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在不具备仓储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非法仓库从事经营活动,对事故扩大负有责任,建议由雨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给予处罚。

4、邓志勇,招商局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总经理。在不具备仓储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非法仓库从事经营活动,对事故扩大负有责任,建议由雨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给予处罚。

5、冯炜,酒业经营个体户。在不具备仓储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非法仓库从事经营活动,对事故扩大负有责任,建议由雨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给予处罚。

(五)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湖南启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租用不具备仓储经营安全条件的非法仓库储存货物,且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是事故的责任单位,建议由雨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给予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要进一步规范仓储物流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建议市政府根据市场需要,科学规划,严格审批,尽快建成功能齐全、消防设施完备的仓储物流场所。督促各区、县政府对辖区违章仓库的使用性质、储存物质、面积大小、消防设施、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底,切实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对短期内难以拆除、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但通过整改可以达到消防安全条件的,要督促业主和租赁单位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消除安全隐患;对发现问题没有及时进行整改的,要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或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对火灾隐患严重,难以整治到位的仓储场所,要果断予以强制拆除;要加大控违拆违的力度,坚决杜绝边拆边建的现象。

(二)要进一步落实党委、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责任。雨花区委、区政府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区委、区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领导责任;要健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机制和考核奖惩机制,严格督促各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严格督促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挥、调度力度,更好的形成工作合力,及时解决所面临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对消除违法建筑带来的消防安全隐患,要有决心、有办法,以有效的措施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三)要进一步落实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雨花公安分局及区公安消防大队、各公安派出所要严格依法履行好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区城管局和区城管执法大队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责;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履行好社会事务综合管理职责;区安全监管局要严格依法履行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各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要积极作为,密切配合,避免相互推诿,回避责任。要迅速对违法建筑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进行全面、彻底的排查、整治。

(四)要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这次火灾事故调查的情况来看,与事故有关的几个企业都普遍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问题。主要原因是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淡薄,只图省钱、省事,无视安全隐患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雨花区要以此次事故为教训,督促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企业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使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制定并演练安全应急预案,全面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五)要进一步加强全民消防安全教育。今年以来,雨花区火灾事故频发,既有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事故,也有居民生活中用火用电不慎引发的事故,反映了一部分人的消防安全意识还很淡薄、消防安全知识还很缺乏。雨花区在全面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的同时,要深化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特别是要利用各种形式进一步加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力度,不断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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