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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隆福商业大厦火灾案例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1月15日

        五、火灾责任及处理情况
        根据火灾发生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定,隆福商业大厦未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防火安全责任制严重不落实,导致特大火灾的发生,对此起火灾负有全部责任。根据《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第十条,对北京市隆福大厦给予2148850元处罚。隆福大厦火灾的相关责任人也分别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
        刑事判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1995)东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禹利(男,36岁,原隆福大厦设备科副科长)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被告人王濯海(男,50岁,原隆福大厦总经理助理兼保卫部部长)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邢琪(男,48岁,原隆福大厦钟表搪铝商品部值班经理)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行政处分:市纪委决定给予市一商局党委书记王兴毅党内警告处分。市监察局给予一商局局长张锡林行政记过处分。市一商局对原大厦总经理兼党委副书记张逸林给予撤消总经理兼党委副书记的处分;对副总经理顾燕强给予撤消副总经理职务的处分;对副总经理刘子杰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党委书记刘振昌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经济处罚:根据《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第十条,对北京市隆福大厦给予2148850元的处罚。
        六、违反消防法规及标准情况
        (一)建筑防火措施不到位
        1、在设计装修时,未按规定设置防火分区。新旧营业厅总面积28000 ㎡,新旧营业楼之间有7处接合部相通,均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导致火灾发生后蔓延迅速,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旧营业楼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未能有效地控制初起火灾。
        3、旧营业楼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值班员没有在第一时间发现火灾,错过了火灾扑救的最佳时期。
        4、整个大厦未设置防排烟系统,且装修改造时未将敞开楼梯间改为防烟楼梯间,致使火灾时有毒烟气蔓延迅速,救火人员难以开展有效的内攻灭火。
        (二)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
        1、在装修改造过程中未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隆福商业大厦在装修改造设计时,没有按当时的消防标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安全疏散设施和防火分隔措施等。致使大厦先天存在火灾隐患,带病营业。
        2、消防安全管理混乱。隆福大厦与340多家柜台承租方签订的协议中虽然包含了消防内容,但管理流于形式。这些出租柜台各行其是,人员调换频繁,用电混乱,违章吸烟,货物乱堆隐患严重,公安消防部门曾先后提出各类火险隐患167件,要求大厦整改,但有的并未落实。
        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不落实。起火当晚,护店员、值班员未履行职责,未对营业厅进行巡视检查。起火时,几个护店员正在值班室里分奖金,是三楼舞厅的一对男女下楼途经铁门时发现火光,向他们报的警。
        4、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工作不落实。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员不负责任,当晚一上班便在值班记录上填写所有情况一切正常,旧营业楼起火后,浓烟进入新楼,新楼内的一个火灾探测器当即显示报警,值班员认为误报,竟随手将其关闭,致使火灾蔓延。
        5、固定消防设施、设备器材日常维护保养、管理不善。大厦新楼虽安装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新旧楼及各层、厅均设有防火卷帘,但在1992年4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就已损坏,有的防火卷帘无法放下,火灾发生后,这些消防设施无法联动。另外,大楼地下一座280吨的储水池没水,室内消火栓管网内无水。
        6、没有制定灭火预案,并进行演练。在火灾发生初期,值班经理未能在最短的时间内组织有效的灭火力量开展扑救,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在无法扑灭火灾时才有人拨打“119”报警,待消防队到场后,电工才想起将电闸断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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