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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大火灾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2月16日

 2000年3月29日,焦作市山阳区天堂录像厅发生特大火灾事故,过火面积800平方米,死亡74人(男63人,女11人),烧伤2人,直接经济损失19.95万元。

  1.基本情况

  天堂录像厅位于焦作市山阳区解放中路,原为焦作市蔬菜副食品总公司二分公司东风商场。1998年6月,该市棉麻公司下岗职工韩本余(男,54岁)在商场租赁部分场地开办电子游戏厅。1999年6月,韩本余把商场全部租赁,将商场中间部分改造为录像放映大厅,并将南门封死,将东侧部分转租给王峰。王峰将这部分改造成16个音像放映包房,并将东侧铁门锁闭。韩本余、牛玉文(女,36岁)夫妇共同负责经营录像大厅,王峰负责经营16个音像放映包房,两家合称为天堂录像厅,均属个体私营性质。

  韩本余串通市蔬菜二分公司经理宋志平,于1999年7月为其出具假证明,谎称天堂录像厅是该公司的下属企业,属全民性质,并以该公司的名义印发文件,聘任韩本余为天堂录像厅负责人。1999年7月,韩本余持市蔬菜二分公司出具的假文件、假证明,找到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主任陈有桐。陈在未向省有关文化管理部门申报的情况下,擅自越权指使下属为韩办理了放映许可证。1999年8月,韩本余委托市蔬菜二分公司经理宋志平到焦作市工商直属分局办理天堂录像厅营业执照。

  直属分局在申请人没有卫生合格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证(以下简称消防安全证),且放映许可证和治安合格证的内容又相互矛盾、严重失实的情况下,违反规定为其核发了营业执照。至此,由于韩本余弄虚作假,市蔬菜二分公司和文化、公安、工商等管理部门有关工作人员的违规违法、越权审批、玩忽职守,为其编造、涂改、发放了营业执照,致使一个根本不具备放映资格,不符合卫生、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的私人企业蒙混过关,开张营业。

  2.事故经过

  2000年3月28日夜至29日凌晨3时,该录像厅连续播放《武则天》等具有淫秽内容的影碟,在此观看录像的康爰宾、罗春华进到录像厅15号包房,罗感到天冷,康便从14号包房取出1个石英管电热器,拿到15号包房,接通电源取暖。凌晨1时许,康和罗离开15号包房时未将电热器电源关闭。此后在此观看录像的孟芳和韩志斌离开时仍未将电热器电源关闭。3时05分左右,天堂录像厅15号包房长时间使用的石英管电热器烤燃临近沙发,继而烧着墙壁装饰材料和房顶木梁等易燃材料,导致火势蔓延。火焰窜出15号包房,迅速向11号、13号、16号包房和过道蔓延,引发了特大火灾。由于录像厅没有消防设施和安全通道,加之当夜播放淫秽影碟,为逃避检查,录像厅于凌晨关闭了惟一一扇大门,致使观看录像的人员无法自救和逃走而被烧死,其中80%属一氧化碳中毒窒息死亡,20%属一氧化碳中毒后被烧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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