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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兴安岭“5·6”特大森林火灾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06日
期存在的一些严重问题,未采取得力措施解决,犯有严重官僚主义、严重失职错误,对造成这场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及其严重后果负有重大的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党组书记和林管局局长职务处分。
  2.大兴安岭行署副专员、党组成员、林业管理局副局长张某,对造成这场特大森林火灾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行署副专员、党组成员、林管局副局长职务处分。
  3.大兴安岭地委书记李某,对这场特大火灾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漠河县委副书记、县长、西林吉林业局局长高某时这次火灾的发生和所造成的重大损失负有直接的重大领导责任,给予开除党籍、撤销县长和林业局局长职务处分。
  5.漠河县委副书记王某,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县委书记职务处分。漠河县副县长李某,给予撤销副县长职务处分。给予漠河县委副书记李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漠河县委副书记郑某,漠河县副县长王某,给予郑某党内严重警告,王某行政记大过处分。
  6.图强林业局局长庄某,对造成育英林场居民死亡惨重的严重后果负有重要责任,给予开除党籍、撤销林业局局长职务处分。
  7.阿木尔林业局工会主席吴某,对造成阿木尔局址人员死伤惨重的严重后果负有重大责任,给予开除党籍、撤销分区工会主席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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