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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泸县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5.1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10月06日

一、基本情况:

2013年5月11日,泸州市泸县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桃子沟煤矿)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该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共造成28人死亡、18人受伤(其中8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3747万元。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桃子沟煤矿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3111采煤工作面6支巷采煤作业点区域处于无风微风状态,瓦斯积聚达到爆炸浓度;放炮后,残药燃烧,引爆积聚瓦斯。

(二)间接原因:

桃子沟煤矿非法组织生产,蓄意逃避监管;非法违法区域通风管理混乱;现场管理混乱,违规爆破;职工培训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泸州市和泸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履行煤矿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和泸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履行煤炭行业管理职责不力;泸县国土资源部门未正确履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职能,“打非治违”工作不力;泸县福集镇党委和镇政府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力;泸县县委、县政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到位,组织“打非治违”工作不深入;泸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泸县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

三、防范措施:

(一)扎实推进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把“打非治违”工作作为抓安全生产的“抓手”,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加强县、乡两级政府“打非治违”责任,桃子沟煤矿在批复区域外的非法违法生产问题,不是个案,应引起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切实吸取教训,结合辖区煤矿停产整顿,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排查存在的安全隐患,特别是要把查实、查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作为重点,集中打击一批非法违法煤矿,扎实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二)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现场管理混乱、技术管理缺失等问题,督促其他煤矿企业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和瓦斯治理“十条禁令”。一要合理采掘部署,坚决淘汰多支巷前进式、巷柱式等落后采煤方法,杜绝大串联、角联通风和扩散通风以及无风、微风和循环风作业;二要严格瓦斯管理,配足瓦斯检验工,完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及相关传感器,以及人员定位系统,保证正常运行。三要加强井下火工产品管理,严格执行煤矿火工产品领退、保管等制度和井下爆破作业规定,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四要合理劳动组织,认真执行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严格现场管理,提高劳动工效,减少作业人员;五要严格技术管理,禁止在未经批准区域作业,开采极薄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净高不得低于0.6m,技术资料必须反映矿井实际,严禁弄虚作假;六要强化职工培训,认真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特别是教会工人按规定熟练使用自救器,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熟悉避灾路线。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坚决停产整顿;对停产整顿期间生产的或整顿后仍然不达标的煤矿,要依法提请关闭。

(三)全面提升煤矿办矿水平。要结合全省煤矿数量多、规模小、灾害严重、基础薄弱的实际,按照“十二五”期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抓好落实,下决心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产业政策的小煤矿,2013年关闭400个小煤矿, 2014年关闭100个小煤矿。通过加强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兼并重组和淘汰落后产能等方面工作,切实提高煤矿办矿水平,提升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支持和鼓励安全管理水平高的大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小煤矿,促进地方经济和企业安全发展。

(四)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煤炭行业管理。桃子沟煤矿的非法违法生产、违规违章作业、安全管理混乱问题,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虽多次执法检查,根本问题却没有得到及时发现和处理,以致酿成大祸,教训极为深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煤炭行业管理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健全完善安全监管、行业管理和执法体系,加强自身建设,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十三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0〕185号)要求,加强对资源整合技改矿井的监督管理,及时掌握项目施工进展情况,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煤矿安全监管、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试生产期间的安全监管,严格把握生产、建设基本条件,达不到基本安全条件的矿井坚决不准复工复产;监督煤矿严格在批准的煤层、开采范围、开采方案和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认真核实批准头面的实际进尺、火工品使用量和煤炭产量,严格按照矿井实际生产能力和工程进度审批火工品数量和品种,杜绝在批准区域外非法使用火工品。对隐瞒实情况,逃避监管,非法违法生产的煤矿,一经查实,必须采取坚决措施予以查处,直至吊销证照,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要进一步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切实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果。一是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检查等方式,防止煤矿弄虚作假、逃避检查;二是建立完善举报制度,鼓励群众举报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和存在的严重隐患,重奖举报人员;三是进一步完善驻矿安监员的管理体制、机制、制度,加强对驻矿安监员管理,督促安监员依法履职,廉洁执法,充分发挥驻矿安监员在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中应有的作用。对不负责任、知情不报甚至失职渎职的人员要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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